孙海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浙江法律服务28940
核心提示: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81刑初4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海松,曾用名孙杰、黄殿财,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81刑初4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海松,曾用名孙杰、黄殿财,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2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9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绍存,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松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俊梅、史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海松及其辩护人王绍存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海松与被害人洪某、何某夫妇,管某1、吴某1夫妇、宁某系朋友关系。孙海松谎称自己叫“孙某1”,自称是东北设计院的领导,取得洪某、吴某1等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骗取洪某、何某夫妇、管某1、吴某1夫妇及宁某等人的钱财。

  1、被告人孙海松取得洪某、吴某1等人信任后,于2018年11月,谎称通过东北设计院的战友能买到房子,骗取洪某35000元首付定金,骗取吴某1、管某116000元首付定金。

  2、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钱包丢了,手里没有钱了,骗取管某1信任后,让管某1给其转到微信×××元、给其银行卡汇款2800元钱,共计3000元。

  3、2022年1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在沈阳有一套房子能低价买到,让何某拿13000元钱用于办房某,取得何某信任后,2022年1月26日骗取何某现金13000元。

  4、2022年2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知道内部消息,其战友在沈阳有三套拆迁房往外卖,买下来等到动迁能多得到钱,洪某相信后,给孙海松拿走现金1×××00元、转给孙海松提供的银行卡65000元钱,共计185000元。

  5、2022年2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自己是东北设计院领导、能买到便宜房子为借口,取得管某1信任,骗取管某1现金×××0元,并谎称开资后还钱。

  6、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要到北京开会需要费用,骗取洪某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500元钱,共计8500元。

  7、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战友妻子去世,需要用钱,骗取洪某×××00元现金,当晚孙海松又说钱不够,又骗取洪某7000元现金,次日早上孙海松仍说钱不够,又骗取洪某5900元现金、×××元微信红包,此次共计骗取洪某33100元。

  8、2022年2月末,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能给洪某、何某的儿子办到沈阳市法院工作,需要一些钱打通关系,洪某、何某相信后于2022年3月3日给孙海松提供的银行卡转款35000元,于2022年5月给孙海松拿走现金3万元,共计65000元。

  9、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战友去世了,需要用钱,分三次骗取洪某现金×××0元、3500元、3000元,共计8500元。

  10、2022年4月初,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家中被盗,衣服和鞋都丟了,骗取洪某×××0元现金,并骗洪某花600元给其买鞋,共计骗取洪某2600元。

  11、2022年4月27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儿子准备办理婚礼,让洪某帮其垫付酒席钱,洪某被骗走70000元;

  12、2022年5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出事了,手机被纪检委监听了,需要钱去解决这事,于5月15日骗取洪某80000元。

  13、2022年5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要租几个房子招待来参加婚礼的亲属朋友、谎称要把房子装修一下、谎称要置办结婚用品、给儿媳购买首饰等借口,共计骗取洪某、何某101000。

  14、被告人孙海松自取得洪某信任后,多次谎称有急事手里没钱等借口骗取洪某给其微信转钱,洪某共计用微信转给孙海松30700元。

  15、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自己在东北设计院工作,取得吴某1信任后,分别以战友来了需要招待、去随礼手里钱不够等借口骗取吴某15500元。

  16、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可以办理社保,在取得宁某的信任后,于2022年6月16日骗取宁某50000元现金。

  被告人孙海松以虚假身份、编造各种借口,骗取洪某、何某夫妇632400元,骗取管某1、吴某126500元,骗取宁某50000元。被告人孙海松诈骗数额总计为708900元。

  2022年7月5日被告人孙海松被抓获归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为上述指控提供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业务凭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楼房买卖合同等;2.证人马某1、张某1、李某、崔某、马某2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何某、管某1、吴某1、宁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海松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海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律范围内适当量刑。

  被告人孙海松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没有异议,犯罪数额有异议,除了185000元认罪以外,别的都不认。

  辩护人王绍存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海松只承认诈骗185000元,其余50余万元不承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采信,证人洪某与何某是夫妻关系,同孙海松之间是合作关系,其二人证言没有其他人的旁证属于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罪处罚的全部证据,其他被害人同样存在以上情况,证据单一,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海松庭审中称曾给洪某与何某6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海松与被害人洪某、何某夫妇,管某1、吴某1夫妇、宁某系朋友关系。孙海松谎称自己叫“孙某1”,自称是东北设计院的领导,取得洪某、吴某1等人信任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骗取洪某、何某夫妇、管某1、吴某1夫妇及宁某等人的钱财。

  1、被告人孙海松取得洪某、吴某1等人信任后,于2018年11月,谎称通过东北设计院的战友能买到房子,骗取洪某35000元首付定金,骗取吴某1、管某116000元首付定金;

  2、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钱包丢了,手里没有钱了,骗取管某1信任后,让管某1给其转到微信×××元、给其银行卡汇款2800元钱,共计3000元。

  3、2022年1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在沈阳有一套房子能低价买到,让何某拿13000元钱用于办房某,取得何某信任后,2022年1月26日骗取何某现金13000元。

  4、2022年2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知道内部消息,其战友在沈阳有三套拆迁房往外卖,买下来等到动迁能多得到钱,洪某相信后,给孙海松拿走现金1×××00元、转给孙海松提供的银行卡65000元钱,共计185000元。

  5、2022年2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自己是东北设计院领导、能买到便宜房子为借口,取得管某1信任,骗取管某1现金×××0元,并谎称开资后还钱。

  6、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要到北京开会需要费用,骗取洪某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500元钱,共计8500元。

  7、2022年2月24曰,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战友妻子去世,需要用钱,骗取洪某×××00元现金,当晚孙海松又说钱不够,又骗取洪某7000元现金,次日早上孙海松仍说钱不够,又骗取洪某5900元现金、×××元微信红包,此次共计骗取洪某33100元。

  8、2022年2月末,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能给洪某、何某的儿子办到沈阳市法院工作,需要一些钱打通关系,洪某、何某相信后于2022年3月3日给孙海松提供的银行卡转款35000元,于2022年5月给孙海松拿走现金3万元,共计65000元。

  9、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战友去世了,需要用钱,分三次骗取洪某现金×××0元、3500元、3000元,共计8500元。

  10、2022年4月初,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家中被盗,衣服和鞋都丟了,骗取洪某×××0元现金,并骗洪某花600元给其买鞋,共计骗取洪某2600元。

  11、2022年4月27日,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儿子准备办理婚礼,让洪某帮其垫付酒席钱,洪某被骗走70000元;

  12、2022年5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其出事了,手机被纪检委监听了,需要钱去解决这事,于5月15日骗取洪某80000元。

  13、2022年5月,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要租几个房子招待来参加婚礼的亲属朋友、谎称要把房子装修一下、谎称要置办结婚用品、给儿媳购买首饰等借口,共计骗取洪某、何某101000。

  14、被告人孙海松自取得洪某信任后,多次谎称有急事手里没钱等借口骗取洪某给其微信转钱,洪某共计用微信转给孙海松30700元。

  15、被告人孙海松谎称自己在东北设计院工作,取得吴某1信任后,分别以战友来了需要招待、去随礼手里钱不够等借口骗取吴某15500元。

  16、被告人孙海松谎称可以办理社保,在取得宁某的信任后,于2022年6月16日骗取宁某50000元现金。

  被告人孙海松以虚假身份、编造各种借口,骗取洪某、何某夫妇632400元,骗取管某1、吴某126500元,骗取宁某50000元。被告人孙海松诈骗数额总计为708900元。

  2022年7月5日被告人孙海松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海松在开庭审理中,虽提出部分异议,但有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证明:2022年6月12日,洪某到灯塔市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8年9月份认识自称“孙某1”的男子,该男子经常与洪某联系,并用购买房子、办理房某、给洪某的儿子办理工作、孩子结婚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洪某钱财,洪某从2018年11月份至2022年6月8日期间通过给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孙某1”70余万元人民币。

  2022年7月9日,管某1到灯塔市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8年7月份认识自称“孙某1”的男子,该男子经常到管某1家做客,2018年年末,“孙某1”以办理房某的名义骗取管某1钱款1万6千元钱,以钱包丢失、手头紧的名义骗取管某1及其妻子吴某110500元钱,“孙某1”吃了管某11万4、5千元钱的保健品未支付钱款。

  2022年7月8日,宁某报警称被诈骗。经了解,宁某于2022年6月向“孙海峰”转账50000元,用于办理宁某的个人养老保险,之后宁某于2022年7月初开始联系不上孙海松。

  2、抓捕经过证明:2022年7月5日被告人孙海松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孙海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孙海松因犯诈骗罪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被释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孙海松(曾用名:黄某),曾于×××2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情况说明:

  (1)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人员信息库中目前无名为“孙某1”的员工。

  (2)灯塔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灯塔市公安局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五个微信号码的信息。微信号码×××的注册姓名为马某1,使用人马某1,微信名“惜缘”;微信号码×××的注册姓名为张某1,使用人孙海松,微信名“人生路”;微信号码×××的注册姓名为张某1,使用人孙海松,微信名是“人生路很坎坷”;微信号码×××无注册信息;微信号码×××无注册信息。

  (3)灯塔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海松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无户籍信息。

  (4)灯塔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海松交代其在×××2年有诈骗犯罪事实,经侦查员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取被告人孙海松2016年被判刑卷宗,在卷宗中未发现有孙海松于×××2年犯诈骗罪的法院判决。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安机关查询陈某在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情况、马某1所有财产情况和银行卡的流水情况。被告人孙海松使用陈某、马某1银行卡收取诈骗款。

  6、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6月7日被害人洪某给孙海松的微信转账共26次,计30700元。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业务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宁某提交银行业务凭证,2022年6月16日通过农业银行给陈某存款50000元事实。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2022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洪某被诈骗案,马某1、张某1、孙海松等微信号码,注册信息、交易流水、捆绑银行卡情况,证实被告人孙海松诈骗犯罪事实。

  9、楼房买卖合同证明:2022年3月1日马某2与张某1签订《楼房买卖合同》,马某2自愿将座落在沈阳市苏家屯大杨东路房产以13×××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1。

  10、借据证明:2022年2月24日孙海松以孙某1名义书写《借据》向洪某借款185000元。

  11、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我和孙某1是情侣关系,孙某1说在沈阳的东北设计院工作,名字有孙某1、张某2、孙某2。2022年5月末6月初,孙某1和我说他单位让他办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他的身份证丢了,想用我的身份证帮他办一张银行卡,然后我和孙某1在建设银行内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给孙某1了,过了不多天后孙某1让我帮他办一张手机卡,我在移动营业厅内用我的身份证给孙某1办了一张手机卡,孙某1的微信名叫“人生路”、“品味人生”,孙某1的手机号码是136××××4085、182××××5085、158××××2023,我微信名“惜缘。

  1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和孙海松是男女朋友关系,他自己说的他是承包工程的,2022年3月份我想在苏家屯买个房子,孙海松有一天跟我说,他看好个房子,我就和孙海松去看房子,跟房主马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给马某2的现金13万多元钱,从马某2手里买的沈阳市苏家屯区新兴绿色家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2楼东门房产,孙海松给过我钱,一个月能给我2、3千元钱,一共给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约能有3万元钱。

  13、证人马某2证言证明:2022年2月末的时候,有一位男士,给我打电话说要看房子,那个男的简单看了一下,也没说谁买,2022年3月初的时候,那个男的带着张某1来找我,我们在物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以13万多元,把苏家屯区新兴绿色家园小区一套房子卖给张某1。

  1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孙海松离开本村有20年了,期间一直没回来过,在1997年我们当地派出所开始进行村民户籍信息入网办理,但是孙海松大约有20年左右没有回到我们村里,导致孙海松户籍信息没有办理入网,所以派出所没有查到孙海松的身份信息。

  15、证人崔某证言证明:我和孙海松是同学,都是1969年出生,孙海松大概在上世纪90年代离开了家乡之后就再也没回来过,孙海松的父亲叫孙继洙(已故)母亲叫郑粉玉(情况不明)妹妹孙海燕,二叔孙德洙,三叔孙亿洙(已故)。双丰地区从1998年开始对村民进行户籍入网统计,由于孙海松在1998年之前就离开了家乡并且从未回来过,所以我们无法为孙海松登记户籍信息,也就无法将他的户籍信息上报到公安部门入网登记。

  16、被害人洪某陈述证明:2018年年末至2022年6月8日,“孙某1”在灯塔市中澳花园附近的金昌馨居有一套房子说要让我购买,让我交首付骗了我3.5万;骗我丈夫办房某需要钱1.3万元;骗我在沈阳买动迁楼需要钱骗了我18.5万;骗我说“孙某1”去北京开会需要钱骗了我0.85万;骗我说“孙某1”的战友媳妇去世需要钱骗了我3.31万;骗我说给我儿子找工作需要钱骗了我6.5万;骗我说“孙某1”的战友去世了骗了我0.85万;骗我说家里被盗,需要买衣服和鞋一共0.26万;“孙某1”的儿子结婚包席向我借的钱借了7.6万;“孙某1”出事让我解决事情需要钱从我这拿了8万元;孙某1”儿子结婚,说要租房子,亲戚朋友来吃饭、置办婚礼、买被褥也需要钱向我借了15.10万元;还有平常管我要钱说办事手里没钱,平常管我要了18588元钱;从我这拿保健品也没给钱,价值不到2万块钱。一共骗了我70万元。

  “孙某1”自称在东北设计院工作,2018年12月份一天,“孙某1”说在北京能给我丈夫联系上工程的活,之后我丈夫、“孙某1”和管某2伍(吴某1的丈夫)一起去的北京,从北京回来之后,我丈夫就说在北京被安排的挺好,见到了许多“领导”就觉得“孙某1”能办事,所以就信任他了。2018年11月份吴某1跟我说灯塔有个房子是别人给“孙某1”的,要的话先给“孙某1”3.5万当首付,“孙某1”说一共有三套房子,吴某1要了两套,我要了一套,吴某1先给了“孙某1”1.6万,2018年11月20日左右在灯塔市服装城附近的百事成饭店我给“孙某1”3.5万,“孙某1”说房子等到2022年7月末能下来,到时候房子装修完就给我,房款一共18万,房子下来之后你再给我14.5万;2022年1月末,“孙某1”跟我丈夫说灯塔还有个房子,让我丈夫拿1.3万块钱就能够办房某,2022年1月26日我丈夫把1.3万元钱给“孙某1”了;2022年2月上旬,“孙某1”跟我说他的战友在沈阳有三套拆迁房,是集体房某,15万一套想往外卖,这些信息都是内部消息,咱俩就拿45万把这三套房子买下来,到时候动迁一套房子能得到38万,现在支付的钱咱俩一人一半支付,你把钱给我,我就直接给我那个战友,之后我分两笔把钱给的“孙某1”,在我家给了他12万现金,在灯塔市农业银行给了他6.5万现金;2022年2月中旬,“孙某1”说:“单位一共有7个人要去北京开会,需要8000元,2022年2月13日晚上他,来我家把钱取走了,当天我还通过微信给他转了500元红包。2022年2月24日,“孙某1”跟我说战友的媳妇突然生病去世了,现在手里没有钱,你先给我拿两万块钱,然后我就在农业银行取出来2万块钱,当时就给了“孙某1”,晚上“孙某1”来我家说钱不够,然后我就拿了7000元现金给他,第二天早上“孙某1”又说钱不够,我就给拿了5900元现金,还给他发了×××块钱红包;2022年2月末“孙某1”说能给我儿子找工作,能给安排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当书记员的工作,需要一些钱去打通关系,2022年3月3日我丈夫(何某)在灯塔市农业银行用现金直接给“孙某1”转了3.5万元钱,转账的户名是“陈某”,之后在2022年5月份又给他当面拿了3万元钱现金;2022年3月24日“孙某1”说战友也去世了,先给我拿×××0元钱,我就给他拿了×××0元现金,第二天“孙某1”又来我家说钱不够,再给拿3500,我就又给“孙某1”拿了3500元现金,2022年3月29日,“孙某1”我来我家说钱还是不够,我就又给“孙某1”拿了3000元现金;2022年4月初“孙某1”说家里被盗了,你先给我拿点钱,2022年4月3日我就给“孙某1”拿了×××0元现金,我陪他去灯塔泰康鞋店买鞋,花了600元钱。2022年4月末,“孙某1”说他准备给儿子在沈阳格林豪森办酒席,日期订的是2022年6月15日,让我垫一下订酒席的钱,2022年4月27日在我家当面给“孙某1”拿了7万元现金。2022年5月份“孙某1”跟我说他出事了,手机让纪检委给监听了,让我给拿点钱去解决事情,2022年5月15日,在我家当面给“孙某1”8万块钱;2022年6月份“孙某1”说有几个亲戚和他儿子的合作伙伴要来灯塔,在灯塔华西新区租了4个房子,需要装修,那些亲戚要吃饭招待,置办婚礼的东西,买被褥都需要用钱,陆续的向我要钱,我就陆陆续续的给他拿了15.10万元,其中2022年5月13日何某给他拿了9000元钱现金、2022年5月22日我女儿何倩打到孙某1提供的陈某银行卡里×××00元钱,2022年5月28日何某给他拿了9000元现金、2022年5月30日我给“孙某1”拿了×××00元钱现金、2022年5月31日我给“孙某1”拿了10000元钱现金,2022年6月7日我给“孙某1”发了1000元钱的红包和13000元钱的现金,2022年6月8日我陪他去辽阳买了一个包,给他一万六千元钱。临分开的时候,给他拿了三千元钱,晚上买了一部oppo的手机。2022年2月20日“孙某1”说从北京开会回来了,手里没有钱,让我转1000元红包,然后我就给他转过去1000元;2022年2月23日“孙某1”说有急事,给我拿×××0元钱。我就在灯塔市康福碧城门口的农业银行取出来的1500元钱当面给他了,又给他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红包;2022年2月26日在灯塔市旺达通讯给“孙某1”买了一部手机,花了2800元钱;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3日、2022年3月19日分别我给了他500元现金、500元红包、1000元红包、500元红包;2022年4月6日,他跟我说现在手里钱不够,我就在灯塔市康福碧城门口的农业银行取钱给他拿了2400元现金;2022年4月15日在灯塔市亿迈隆门口“孙某1”跟我说有点事,给我拿点钱,我就给“孙某1”拿了300元现金;2022年4月17日,“孙某1”让我给拿×××元钱,也没说干啥,我就给他拿了×××元现金;2022年4月19日,“孙某1”跟我说有点事需要出去一趟,给我转1000元红包,我就通过微信给他转了888元红包;2022年4月22日,“孙某1”跟我说转500元红包,这头有点事,我就给他转了500元红包;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都是告诉我有事让我给拿点钱,我分别给他拿的1000元现金、1000元现金、4000元现金,一共18588元钱;我是卖保健品“孙某1”在我这拿了不到2万块钱的货,也没给我钱。

  证实:被告人孙海松自称在东北设计院工作,以购买房子交首付、办房某、购买动迁楼、战友及战友妻子去世、给被害人孩子找工作、去北京开会、家里被盗、儿子结婚、解决事等为名骗取被害人洪某人民币70余万元。

  17、被害人何某陈述证明:孙某1说儿子在国外,自己在设计院工作,平时就低调一点不想显得很有钱,他说上下班都是单位车来接送,平时没图纸的时候他也不用去审查。12月12日左右,孙某1说要到北京给我和管某1找个拉建筑工程土的活,管某1开车拉着我和孙某1到北京,和孙某1的战友及叫“常青”的男子,谈的拉工程土的活,又到工地看了一眼,这件事之后,我就对孙某1挺信任的,觉得他挺有能力。被孙某1骗的第一笔钱是三万五,是2018年11月份我媳妇给他拿的。孙某1说金昌馨居开发老板在东北设计院设计的图纸,是他战友给设计的,为了感谢他战友,给了他战友四套房子,让我和管某1每人拿三万五千元钱,他去办房某,等房子下来我和管某1每人再给他拿十五万,我媳妇给孙某1三万五千元钱,管某1给孙某1拿了一万六。被孙某1骗的第二笔钱是十八万五千元,是2022年2月24日洪某给孙某1拿的。孙某1告诉洪某,沈阳东陵区有几个连体房,等到2022年8月23日动迁的时候就能多得不少补偿款,我媳妇借到十八万五千元钱,我媳妇给他拿完钱才告诉我,当天晚上孙某1让我写了个借条,他在借款人处签的名字。被孙某1骗的第三笔钱是一万三千元钱,孙某1说之前金昌馨居的那四套房子还剩下一套房子,让我拿一万三,把房某办了,等房子下来了就卖,卖的钱我俩平分,我就给孙某1拿了一万三千元钱的现金。被孙杰骗的第四笔钱是孙杰说要给我儿子办到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去上班去,2022年3月3日我给孙某1打到他提供的户名为陈某的农行卡里三万五千元钱,2022年5月9日给孙某1拿的三万现金。被孙某1骗的第五笔钱是七万元钱,2022年4月25日,孙某1跟我媳妇说他儿子要准备结婚,让我媳妇给他拿七万元钱订饭店酒席用,6月15日办完婚礼就能把钱还了,我媳妇准备七万元钱现金,送到康福碧城他家里。被孙某1骗的第六笔钱是八万元钱,2022年5月15日我给孙某1拿的。4月26日孙某1说他升职了,是单位的二把手,要去北京开会,现在用的手机要送到纪检委监听了需要解决,让我媳妇给他拿八万元钱他要去北京找人解决这事,我就给他准备了八万元钱,晚上的时候孙某1到我家取走了。被孙某1骗的第七笔钱是七万元钱,孙某1跟我媳妇说他儿子办婚礼,要准备在灯塔铧西新区租四个房子,要招待他北京的妹妹等亲属住一个月,让我媳妇给他拿七万元钱,2022年5月22日我女儿何倩给我媳妇农行的卡转了五万元钱,我媳妇取的现金给的孙某1,另外的两万是我女儿借的,借来之后就直接给孙某1转到农业银行卡里,户名是陈某。被孙某1骗的第八笔钱是三万元钱,是2022年5月30日我媳妇给他拿的,孙某1跟我媳妇说招待北京来的亲属,购置些被褥等物品,怕钱不够。我跟唐某夺借了一万、刘某借了两万,我媳妇给孙某1送去的。被孙某1骗的第九笔钱是一万九千五百元钱,2022年6月8日早上我媳妇给他拿的现金,孙某1说要去给孩子买手机和表,他想让我媳妇给拿两万元钱。我媳妇跟她一个朋友叫“小秋”的借,“小秋”卡里就一万六千五百元钱,就都给我媳妇转过来了,然后我媳妇给他拿的这些钱和孙某1一起去辽阳买两部手机和一个包,回来的时候孙某1问我媳妇手里有多少钱,我媳妇说有四千,孙某1跟我媳妇说你手里留一千吧,给我拿三千,等办完喜事就都一起给你,我媳妇就又给他拿三千。另外在2022年5月14日、和2022年5月29日,孙某1给我打电话就说有事要出门,跟我借点钱,这两次我都给他拿了九千元的现金,一共是一万八千元钱。还有其他我媳妇洪某给孙某1微信转的,拿的现金等等没告诉我的,这些加在一起一共是七十万零一千六百五十元人民币。2022年6月8日孙某1说要到沈阳铁西高速口接他妹妹等北京的亲属,还让我准备帮他招待一下客人,当天晚上十点十分左右,我给孙某1打电话,电话能打通,但没人接。9号早上9点多,我再给孙某1打电话,就关机了,微信也不回复,现在联系不上孙某1了。2022年6月9日我联系不上孙某1之后,就去东北设计院问,都没有孙某1这个人,我也去沈阳北站找孙某1说的格林豪森酒店,但沈阳北站附近只有格林豪森这个小区,根本没有这个酒店。

  证实:孙海松陆续以给孩子办工作、有便宜的房子能买、孩子办婚礼等借口,一共骗取人民币七十万零一千六百五十元。

  18、被害人管某1陈述证明:2018年冬天,“孙某1”跟我和我妻子说有三套房子,是别人送的,一套房子也就15、6万块钱,拿3.6万元过户的钱就行,过了几天在我女儿管鸿杰的饭店中我把1.6万元钱给的“孙某1”当时洪某也在场,洪某给“孙某1”也拿钱了,拿的多少我不清楚;2018年11月末“孙某1”跟我说钱包丢了,向我借3000元钱,我就先发了×××元的红包,之后他给我发了一张照片,说是他单位会计陈某的银行卡,我之后用现金直接打银行卡上2800元钱。2022年2月份“孙某1”说手头紧,向我先借×××0元钱,等开支了之后给我,我是通过现金方式当面给“孙某1”×××0元钱的。“孙某1”最开始从我手里拿了5、6千元的产品,之后陆陆续续从我这拿产品也没提过给钱,累计1万4、5千元钱。

  证实:被孙海松骗取2.65万元人民币和1万4、5千元的产品钱。其中有1.6万元是房子过户的钱;3000元是以钱包丢失为由借的钱;其中×××0元是以手头紧,没钱了的理由向我借的钱;还有5500元钱是“孙某1”向我妻子吴某1借的。

  19、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明:我和对象管某1一共给“孙某1”拿过两万六千五百元钱。“孙某1”自称是东北设计院的领导,2018年秋天主动跟我和洪某说,别人送礼送他中奥后面的小区里三套房子,不能过户到他名下,怕被查出来,十八万一套房子,要是买就先交三万六元钱,用来办房某等手续的,我和洪某都同意买,洪某交给“孙某1”三万六千元钱现金,我当时交给“孙某1”一万六千元钱现金,因为他吃我保健品大约有两万来元的,我跟“孙某1”讲好,用“孙某1”欠我保健品钱的账顶两万元钱。2018年“孙某1”说战友来了,手里没有钱,向我借三千元钱,我就用微信给他转的三千元钱;“孙某1”从我手借的两千元钱是什么原因我记不住了,这钱是我给他拿的现金;最后的五百元钱是他说要去随礼,手里没有钱,我用微信给他转的,另外我丈夫管某1借给“孙某1”五千元现金;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孙某1”带着管某1、洪某的对象何某去北京研究拉土方的工程活,回来之后我们一起去沈阳找的车准备干这个活,但第二天这活黄了,2022年春天他说单位查他微信和手机号,就把微信先删了,手机号也不让我们打了。大约半年前我就联系不上他了,他把我微信、手机号都某了。我的两个营业执照被“孙某1”拿走了,他说从灯塔到苏家屯都要动迁,这俩营业执照一个是鸿杰饭店、一个是连武超市,大约是2018年末给“孙某1”拿走的。

  证实:吴某1和管某1一共给“孙某1”拿过两万六千五百元钱。

  20、被害人宁某陈述证明:2022年6月14日孙海松说他的战友是沈阳的副厅长,能帮我和我姐办社保,要6万7千元钱,2022年6月16日跟我说,你要是办就赶紧打钱,我说没那么多钱,然后孙海松就让我打5万块钱,孙海松说让我打进他秘书的账户里,打完钱之后过了十多天,就联系不上孙海松了。

  21、被告人孙海松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洪某是灯塔市四方小区的康美药业卖保健品的,我去那买保健品认识的。我分别以能买到便宜房子、给洪某孩子办工作、能买到马上要动迁的房子、我出事了需要钱化解事、我孩子结婚需要用钱为借口骗的洪某。2018年11月份,康美药业需要我交纳两万九千八百元的费用加入会员,但是我手里没有钱,就跟洪某、吴某1说,灯塔市中奧花园有两套房子,能便宜买下来,大约十八、九万就能买下来,想买的话现在要先交三万两千八百元定金钱,房子是我朋友的,具体的事你们也别问。她俩就都同意买了,然后洪某给我拿了三万两千八百元钱的现金,吴某1给我拿了一万三千元钱的现金。2022年3、4月份,我看洪某儿子没有工作,就说能给洪某孩子办到沈阳的法院工作,得先到沈阳那个警校去培训,培训完不一定分到哪个法院去。洪某和她丈夫何某都同意办,当时说好要六万元钱,何某先给我转了三万元钱,转到我使用的陈某的农业银行卡里,过了一、两个月,洪某又给我拿了三万元钱的现金。2022年4月份,我跟洪某说,通过战友知道内部消息,在沈阳市有要动迁的房子,今年(2022年)8月末就能动迁,现在买了等动迁能得一笔钱,洪某就同意买了;我让洪某张罗三十万元钱,告诉她准备买四套房子留着等动迁的,后来洪某就张罗上来十八万五千块钱,我就跟洪某说那就先买两套房子;洪某分三次给我的钱,前两次洪某是给我送到康复碧城我租住的家里,分别给我送的五万元钱、六万五千元钱,第三次是我到洪某家里取的七万元钱。之后我跟何某、洪某说我在单位出事了,得摆平,何某和洪某主动给我张罗了九万元钱,是分了两笔拿的钱,第一笔是三万元钱,第二笔是六万元钱,都是何某给我打的电话,我去何某家取的。我跟何某和洪某说是在东北设计院工作,说自己在单位出事了,主要是因为管某1和吴某1两口子总给我打电话,我就想换个电话号码就不和管某1、吴某1联系了。今年五月二十号左右,我和洪某、何某说我儿子想在沈阳办婚礼,得用七万元钱办酒席,何某给我送五万元钱现金,何某的女婿给我卡里转了两万元的现金;洪某怕我给儿子办婚礼手里没其他的钱用,就又给了我两次,一次给转了八千元钱的红包,还有一次给我两万元钱的现金,让我租房子招待亲属用的。洪某还用微信一共给我转过一万八、九千元钱,就是平时看我没钱了就给我转个五百、一千的,转个三百、二百的时候也有,但是我从来没从她要过。何某给我拿过一次九千元钱,就是我说单位出事那次给我拿的,一共拿了九万九千元钱。洪某给我买过两部手机,一个是今年春天给我买的OPPO手机,第二部手机是2022年6月8日买的,第二部手机是我自己拿钱在灯塔一个手机店买的。2022年春天,我在康福碧城租的房子确实被盗过,然后洪某还给我买的衣服和鞋。我都是以买房子、办房某、给孩子办工作、动迁等诈骗洪某,大约五十多万元。骗来的钱我都胡乱花了,给快手里的主播刷了十六万左右,其余的钱我都用在吃喝玩乐上了。我之前有两个微信,微信名是“人生路”、“无言的结局”,现在我有两个微信,微信名是“品味人生”、“都市赴会人”。我用过好几个电话号码,何某和洪某给我办理过四张手机卡,我现在两部手机里插了两张卡,我没身份证,这俩号都是我在夜市里买的。

  2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洪某、宁某辨认出孙海松是诈骗其的“孙某1”,证人李某、崔某辨认出孙海松与“黄某”身份同一人,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资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海松辩称,只诈骗185000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海松只承认诈骗185000元,其余50余万元不承认,证人证言没有其他人的旁证属于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罪处罚的全部证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海松庭审中称曾给洪某与何某65000元。经查,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业务凭证、银行流水单、被告人孙海松在公安机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海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共计708900元犯罪事实;孙海松庭审中称曾给洪某与何某6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海松在庭审中,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及合理理由,而其庭前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依法应采信其庭前供述,故对被告人孙海松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海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海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海松刑期从2022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海松退赔被害人洪某、何某人民币632400元、被害人管某1、吴某1人民币26500元,被害人宁某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黄跃发

  审 判 员  赵 贺

  人民陪审员  王靖涵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 蕊

  附件

  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标签: 判决书 孙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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