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青海律师23080
核心提示: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81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81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5日被海城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立波,张适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亮及其辩护人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亮于2022年6月30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大洋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新东交通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庞亮被警察查获。后其经公安机关屡次传唤没有到案,于2022年5月26日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22年6月24日被警察抓获归案。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庞亮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9mg/100ml。

  被告人庞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李洪涛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亮于2022年6月30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大洋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新东交通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庞亮被警察查获。后其经公安机关屡次传唤没有到案,于2022年5月26日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22年6月24日被警察抓获归案。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庞亮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查询记录、办案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庞亮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二张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亮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顾德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马小晴

 
标签: 判决书 危险 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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