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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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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2020新规以下五种人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能领取离婚证。
第一种
人是什么呢?他对于离婚协商不成的,一方是精神离婚的,一方是不同意离婚的,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去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种
情况,虽然双方达成了一致离婚协议,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俩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也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
第三种
人是什么呢,一方或者双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说无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也不能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第四种
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有些朋友就觉得办理了酒席,双方有了小孩,就属于婚姻了,你们只能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同居关系,所以说这种人也不能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因为从始至终,你们没有结过婚,不属于事实婚姻
最后一种
是我们国内的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的,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只能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民政局是办理不了协议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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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结婚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虽然大部分人不支持离婚,如果真的感情破裂,在充分沟通,考虑清楚的前提下,离婚对双方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但离婚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离婚财产分割牵扯各个方面。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这里面最重要的当属房产了。
那2020年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新规定呢,分割原则是什么?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五条相关规定: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不会分割。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
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赠与自己的一个子女,该房产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离婚时是不会分割的。
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对方无权分割。
五、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但该房屋离婚时属于购买该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以上就是《2020年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的全部内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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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