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1刑初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河盛,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22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麦初明,系广东时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人陈卡斯,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2012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22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容,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山市**********,系被告人陈卡斯的妻子。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22〕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犯赌博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河盛及其辩护人麦初明,被告人陈卡斯及其辩护人吴晓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19日本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同年5月15日本院裁定该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伙同姜成忠(已判刑)、姜某林(另案处理)商定后于2022年1月初开始,在台山市***********姜成忠的住家门口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玩“三公开船”方式招引杨某洪、罗某荣、张某金、林某聪、陈某齐、梁某江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2年1月15日被查获时止,抽头渔利共计40000元。
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陈卡斯到台山市公安局端芬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告人林河盛到台山市公安局大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林河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河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卡斯曾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卡斯当庭认罪,在一审判决前能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但自首程度应与被告人林河盛有一定的区分,对被告人陈卡斯不作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林河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被告人林河盛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河盛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河盛等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4万元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为3、4万元不等,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而认定为累计不超过3万元为宜。3.被告人林河盛已认罪认罚,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4.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河盛的量刑建议偏重,应当予以从轻调整,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
被告人陈卡斯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称其于2022年1月9日至同月15日身在香港,不在深井;其法律意识薄弱,一开始不知道带人去赌博从中分钱是犯法的,现在知道了,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卡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伙同姜成忠(已判刑)、姜兴林(另案处理)商定后于2022年1月初开始,在台山市***********姜成忠的住家门口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玩“三公开船”方式招引杨帮洪、罗本荣、张利金、林盛聪、陈健齐、梁沂江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2022年1月15日被查获时止,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中被告人林河盛从中分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卡斯从中分得人民币7000元。
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陈卡斯到台山市公安局端芬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告人林河盛到台山市公安局大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姜成忠、姜兴林的供述,证人梁家文、林寿锋、罗本荣、陈健齐、梁沂江、张利金、林盛聪、杨帮洪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由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因在同案人姜成忠犯赌博罪一案中已作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林河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卡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卡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卡斯提出其于2022年1月9日至同月15日身在香港,不在深井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且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故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卡斯提出其现在知道其行为犯法,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理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卡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对于被告人林河盛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合计40000元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累计不超过30000元,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应当予以从轻调整,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抽头渔利共计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林河盛与同案人姜成忠、姜兴林的供述、证人梁家文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且已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认定,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均当庭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卡斯“当庭认罪,在一审判决前能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陈卡斯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的相应认定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河盛、陈卡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河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卡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河盛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及被告人陈卡斯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阳威
人民陪审员 陈锦辉
人民陪审员 梁若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嘉欣
书 记 员 赵妙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