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四川法律服务27280
核心提示: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刑初7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二部刑诉〔2022〕367号。  受理日期:2022年8月3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洪琼霖。  被告人:王经锥,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刑初7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二部刑诉〔2022〕367号。

  受理日期:2022年8月3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洪琼霖。

  被告人:王经锥,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经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Y15164)至石狮市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经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7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经锥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经锥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经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经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经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经锥能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经锥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王经锥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王经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经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顺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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