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526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泓舟,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陈大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寇松,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吉,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珙县。2015年8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4日因吸毒被珙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正宏,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珙县。2008年11月28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9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月17日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仁旭,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友林,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珙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拯淮,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剑,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黄小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宇星,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宾县,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
委托辩护人黄佩,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旷汝香,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长宁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汪井松,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萍,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珙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李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燕琴,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何江涛,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辉泰,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长宁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泽彬,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何保纲,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景礼,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珙县,珙县恒丰乡黄柏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聂学俊,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永志,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娟,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黎明,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艳,女,1995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珙县,现住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周茂林,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仕富,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珙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陈首刚,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大龙,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宜宾县,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黄越,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清军,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高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李庆贵,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2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泓舟、洪吉、张超、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2022年2月24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他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伍泓舟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张超、李友林、戴宇星、何剑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群内进行网络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等人作为财务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共计获利112.5097万元。
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洪吉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群内进行网络赌博,并雇请被告人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等人作为财务人员、监督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共计获利134.0440万元。
期间,被告人伍泓舟与洪吉有合群共同开设赌场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杨燕琴、文辉泰于2018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永志于2018年12月30日投案自首,被告人何剑于2018年12月31日投案自首。
指控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依据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资料、电子数据等。指控认为:被告人伍泓舟、洪吉、张超、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百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系主犯,其余十六名被告人系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超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燕琴、文辉泰、何剑、赵永志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伍泓舟辩解: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只是对金额确实不清楚。
辩护人陈大刚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金额有重叠,旷汝香记账本上的金额包括被告人伍泓舟与洪吉二人合群的收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扣押追缴违法所得部份,应从本案退赃金额中扣减;被告人伍泓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泓舟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吉无辩解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正宏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有重复计算部份;被告人洪吉愿意退赃、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举证据有村社证明。
被告人张超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仁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友林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拯淮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友林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剑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小耘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剑是初犯,股份小,时间短,获利2000元已退缴,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宇星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佩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戴宇星是从犯,认罪悔罪,已退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旷汝香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汪井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旷汝香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萍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是从犯,认罪认罚,现在哺乳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燕琴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何江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燕琴系自首,是从犯,当庭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辉泰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秦新高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文辉泰是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退赃,且怀有身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泽彬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何保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泽彬参与时间较短,获利只有2万元左右,已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是从犯;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景礼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聂学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景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永志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夏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永志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获利不多;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娟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黎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娟是从犯,坦白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艳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茂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艳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获利不多;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仕富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首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仕富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大龙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大龙是初犯、从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彭清军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庆贵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清军是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退赃、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伍泓舟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张超、李友林、戴宇星、何剑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等人作为财务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
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洪吉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等人作为财务人员、监督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
期间,被告人伍泓舟与洪吉有合群共同开设赌场行为。
从查获的被告人旷汝香、吴萍记账本统计,共计获利112.5097万元。
从查获的被告人张娟、陈艳、罗仕富记账本统计,共计获利134.04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燕琴、文辉泰于2018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永志于2018年12月30日投案自首,被告人何剑于2018年12月3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超于2018年11月24日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扣押、追(退)缴被告人伍泓舟违法所得13227.25元,洪吉违法所得31500元,张超违法所得4000元,李友林违法所得30000元,何剑违法所得2000元,戴宇星违法所得10000元,旷汝香违法所得83000元,吴萍违法所得20000元,杨燕琴违法所得9000元,文辉泰违法所得2900元,李泽彬违法所得24000元,罗景礼违法所得21000元,赵永志违法所得9000元,张娟违法所得41000元,陈艳违法所得40000元,罗仕富违法所得50000元,黄大龙违法所得20000元,彭清军违法所得15000元,共计425627.25元。另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被告人给予了行政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伍泓舟iPhoneX、iPhone7手机2部,洪吉三星S9手机1部,旷汝香vivoY9、vivoX20手机2部,张娟0PP0R17手机1部,陈艳iPhone6S、iPhone6手机2部,罗仕富iPhone7、小米手机2部,张超vivoX9手机1部,李友林vivoX20A手机1部,何剑iPhone6S手机1部,戴宇星iPhone7手机1部,吴萍iPhone手机1部,李泽彬iPhone8、iPhone6S手机2部,罗景礼vivo手机1部,赵永志iPhone8手机1部,黄大龙vivoX9、vivoX21i手机2部,彭清军vivoX9手机1部,共计22部手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伍泓舟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伍泓舟、张超、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分别缴纳了相应的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2018年7月24日珙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在工作中发现,8月2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18名被告人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18名被告人尿检呈阴性。
4.抓获说明、到案说明,证实2018年11月3日抓获伍泓舟、洪吉、旷汝香、张娟、陈艳、罗仕富,2018年11月24日抓获李泽彬、罗景礼、黄大龙,2018年12月6日抓获李友林、吴萍,2018年12月8日抓获彭清军,201年12月31日抓获戴宇星。
2018年11月17日杨燕琴、文辉泰投案,2018年11月24日张超投案,2018年12月30日赵永志投案,2018年12月31日何剑投案。
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伍泓舟辨认群内做财务的旷汝香,旷汝香辨认在牛牛赌博群里的管理者为伍泓舟、洪吉。
张娟辨认出牛牛群的管理人员为洪吉,将其拉进牛牛群的人为罗景礼。
伍泓舟辨认出微信昵称“坚信”为洪吉、股东“安于现状”为何剑、财务“虞”为吴萍、股东“不过尔尔”为张超、财务“我的小可爱”为文辉泰、股东“大烧烤”为李友林。
洪吉辨认出微信昵称“不打扰”为伍泓舟、财务人员张娟。
旷汝香辨认网名“杨嘿嘿”为杨燕琴、“虞”为吴萍、“丑姑娘”为陈艳、“大烧烤”为李友林。
陈艳辨认财务有旷汝香、微信昵称“坚信”为洪吉、微信昵称“晚风”为罗仕富、微信昵称“我相信”为罗景礼、微信昵称“×××”为黄大龙、微信昵称“答案”为赵永志。
罗仕富辨认股东“分享你的温柔”为李泽彬、群主“坚信”为洪吉、群主“不打扰”为伍泓舟、财务“丑姑娘”为陈艳、股东“我相信”为罗景礼、财务“×××”为黄大龙。
张超辨认股东何剑、李友林。
李友林辨认股东张超、财务旷汝香、群主洪吉、伍泓舟。
何剑辨认微信名“不打扰”为伍泓舟、微信名“大烧烤”为李友林、微信名“不过尔尔”为张超。
戴宇星辨认群主“不打扰”为伍泓舟。
文辉泰辨认财务“杨嘿嘿”为杨燕琴。
杨燕琴辨认群主“不打扰”为伍泓舟、财务旷汝香、“我的小可爱”为文辉泰。
吴萍辨认群主“不打扰”为伍泓舟,股东张超、财务旷汝香。
李泽彬辨认群主“坚信”为洪吉、股东“我相信”为罗景礼、财务“娟”为张娟、财务“×××”为黄大龙。
罗景礼辨认群主“坚信”为洪吉、财务“娟”为张娟。
黄大龙、赵永志、彭清军辨认出群主“坚信”为洪吉。
伍泓舟辨认股东“故乡”为黄禄恒、股东“呼儿嘿呦”为林翔。
陈艳、洪吉、李泽彬辨认股东“倦鸟归林”、支付宝名周权的为周权。
6.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证实2015年8月25日洪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4日,洪吉因吸毒被行政罚款500元。
2008年11月28日张超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9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月17日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
7.参赌人员户籍、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缴款书,证实参赌人员身份及受行政处罚、尿检情况。
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手机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屏图片、交易统计,证实2018年11月3日,扣押伍泓舟iPhoneX、iPhone7手机2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伍泓舟手机微信、支付宝2018年10月收支截屏图片。
2018年11月3日扣押洪吉三星S9手机1部、非法所得8500元,洪吉手机支付宝、微信×××收入支出照片。
2018年11月4日扣押旷汝香vivoY9、vivoX20手机2部、笔记本(记账本)1个,旷汝香手机资料照片。
2018年11月4日扣押张娟0PP0R17手机1部、笔记本(记账本)1个,张娟手机资料照片。
2018年11月3日扣押陈艳笔记本(记账本)1个、银行卡4张、纸条1张、苹果6SP、苹果6手机2部,陈艳支付宝资料、闲聊APP资料、笔记本资料、纸条资料截图。
2018年11月3日扣押罗仕富银行卡5张、iPhone7、小米手机2部、笔记本(记账本)1个等物,罗仕富支付宝资料。
2018年11月24日扣押张超vivoX9手机1部,张超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张超与文辉泰、旷汝香、罗仕富、伍泓舟、杨艳琴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2018年12月6日扣押李友林vivoX20A手机1部,李友林与伍泓舟、旷汝香、杨燕琴、洪吉、陈艳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表。
2018年12月31日,扣押何剑iPhone6s手机1部,何剑与伍泓舟、洪吉、旷汝香、杨艳琴支付宝的交易明细。
2018年12月31日扣押戴宇星iPhone7手机1部,戴宇星与伍泓舟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
2018年11月17日扣押杨燕琴违法所得22000元,杨燕琴手机上支付宝转账明细截屏照片。
2018年11月17日扣押文辉泰违法所得及赌资15900元。文辉泰支付宝信息照片。
2018年12月6日扣押吴萍账本2本、iPhone手机1部等物。
2018年11月24日扣押李泽彬iPhone8、iPhone6S手机2部等物,李泽彬与洪吉、陈艳、罗仕富、张娟、黄大龙、王某1、杨燕琴、吴萍、文辉泰的部份支付宝转账记录。
2018年11月24日扣押罗景礼vivo手机1部,罗景礼支付宝与洪吉、赵永志、陈艳、张娟、罗仕富的手机转账截图,与旷汝香、张娟、罗仕富、洪吉、陈艳支付宝交易明细,
2018年12月30日扣押赵永志iPhone8手机1部,赵永志手机照片。赵永志与洪吉、罗仕富、张娟、伍泓舟、旷汝香、陈艳等人的支付宝交易明细。
2018年11月24日扣押黄大龙vivoX9、vivoX21i手机2部、账本2个,黄大龙与洪吉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交易明细。
2018年12月8日扣押彭清军vivoX9手机1部等物及照片,彭清军手机、计账本交易截图。
接受参赌人员陈某1、欧某、杨某1、何某1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照片。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账号信息。调取涉案的闲聊群成员注册信息。
10.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7月左右,因微信公司作出限额规定之后,大部份微信账号被封,嫌疑人转为使用闲聊APP软件进行组群以及打牌输赢统计,并且主要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以结算输赢等情况。现无法对嫌疑人的微信收支进行逐月统计。
11.关于嫌疑人支付宝月统计的情况说明、统计表,证实根据网检大队提供的伍泓舟等人支付宝电子数据、以及伍泓舟等人供述,对伍泓舟等19人的支付宝数据以月为单位已进行统计汇总,另赵永志、李泽彬、张超、罗景礼支付宝账号因异常,无有效支付宝电子数据,故无法统计汇总。
12.物证记账本及财务账本数据汇总表,证实吴萍账本打水钱250928元,工资25118元;旷汝香账本打水钱869867元,工资86986元;罗仕富账本打水钱776123元,工资77612元;陈艳账本打水钱361337元,工资36157元;张娟账本打水钱202980元,工资20298元。
吴萍、旷汝香账本记载打水钱1125097元;罗仕富、陈艳、张娟账本记载打水钱1340440元。
13.追缴物品清单、退款申请及缴款书,证实扣押伍泓舟违法所得13227.25元;扣押洪吉违法所得8500元,追(退)缴23000元,共计31500元;追(退)缴张超违法所得4000元,参赌罚款26000元;追(退)缴李友林违法所得30000元,参赌罚款70000元;追(退)缴何剑违法所得2000元,参赌罚款48000元;追(退)缴戴宇星违法所得10000元,参赌罚款70000元;扣押旷汝香违法所得5800元,追(退)缴违法所得77200元,共计83000元;追(退)缴吴萍违法所得20000元;扣押杨燕琴22000元,其中违法所得9000元,参赌罚款13000元;扣押文辉泰15900元,其中违法所得2900元,参赌罚款13000元;扣押李泽彬14600元,追(退)缴45400元,其中违法所得24000元,参赌罚款36000元;追(退)缴罗景礼6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21000元,参赌罚款39000元;追(退)缴赵永志5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9000元,参赌罚款41000元;追(退)缴张娟6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41000元,参赌罚款19000元,扣押陈艳13000元,追(退)缴3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40000元,参赌罚款3000元;扣押罗仕富8500元,追(退)缴71500元,其中违法所得50000元,参赌罚款30000元;追(退)缴黄大龙10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20000元,参赌罚款80000元;追(退)缴彭清军4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15000元,参赌罚款25000元。
14.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分别对伍泓舟、陈艳、洪吉、旷汝香、张娟、罗仕富、彭清军、黄大龙、李泽彬的、吴萍、罗景礼、李友林、何剑、赵永志、戴宇星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固定手机中的相关电子数据。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分别对伍泓舟、陈艳、洪吉、旷汝香、张娟、罗仕富、彭清军、黄大龙、吴萍、李友林、何剑、赵永志、戴宇星的支付宝账号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固定支付宝交易记录信息相关电子数据。
16.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8年5、6月,洪吉在微信上把我拉到一个“牛牛群”里面,我下载“老铁牛牛”打牌软件就进去耍了十多天,输了大概3万元左右。在9月,伍泓舟又整了一个“牛牛群”,我加进去后又安装了“老铁牛牛新版”这个APP,又和他们耍牛牛,结果又输了1万多元。在洪吉那个微信群里有财务专门负责转钱收钱,赢了财务扣除5%的水钱后转给我,输了我就把钱单独转给财务。伍泓舟这个群是在支付宝上面进行转钱和收钱。洪吉的群是赢100元以上的都要抽5%的水钱,伍泓舟的群只抽最大赢家的5%。伍泓舟群里的财务有微信名“亲爱的”,支付宝名“王十亿”,真实姓名叫王某1;支付宝名“小刺猬”,真实姓名旷汝香;微信名“前女友”,支付宝名“杨嘿嘿”,真实姓名杨燕琴;还有个支付宝名“文辉泰”。伍泓舟的微信名“不打扰”、“奥特曼”。
(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是伍泓舟拉我进微信群去玩的。群里面有专门负责搞吃赔的财务,财务有个微信名、支付宝名叫“小刺猬”,真实姓名旷汝香;另一个微信名、支付宝名叫“丑姑娘”,真实姓名陈艳;还有一个好像叫“晚风”。在和牛牛群财务转账的记录里,小部分是我自己打牛牛的转账,大部分是伍鸿舟用我的手机打的牛牛,并且用我的手机支付的。还有就是伍鸿舟有时候喊我们去凑人数,输赢都算他的。
(3)证人欧某证言,证实2018年初,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牛牛群,有专门的财务,每次都是财务把房间开好后发房号在群里面,群内的人根据房号从打牛牛的手机APP进去开始打牌。财务的微信号叫“丑姑娘”、“财务”、“答案”、“夜色财务”。我多数时候都是与这几个财务微信转账,有时候用支付宝转账,有几个财务的支付宝名“×××”、“晚风”、“娟”、“小刺猬”、“欲说还休”等。
(4)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我一朋友将我拉入一个一块的牛牛微信群。后来我就开始用“老铁牛”这个软件与人进行赌博。我手机上加了一个财务的支付宝进行结算并转账,这个财务叫“丑姑娘”,真名陈艳。
(5)证人杨某1(杨某2)证言,证实2018年8月,我看到朋友杨兴利(杨二妹)在手机上利用“老铁牛”软件来进行赌博。她介绍我进入一个微信群,我就在“老铁牛”这个软件上跟人进行赌博。下载老铁牛软件时还下载了一个名为闲聊的APP软件,闲聊软件中还建了一个一块老铁牛50倍闲聊群,群内有群主、财务。闲聊群群主的名称为“坚信”,还有几个财务分别叫“娟”、“丑姑娘”、“晚风”、“×××”。
(6)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8年初,一个微信名叫“坚信”的拉我进一个牛牛群的。每次财务把打牛牛的房间开好后发房间号到群里,群内的人根据房间号从手机APP里面进行打牌。财务根据每人的输赢进钱或者发钱,财务会从赢钱的人提取5%的手续费。财务分别是“小刺猬”、“丑姑娘”、“晚风”等。
(7)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2018年5月,我同学伍泓舟把我拉进他的“老铁牛牛”群参与牛牛赌博。财务有两三个,只记得一个微信名叫“小刺猬”。我都是用支付宝和财务进行转账交易,是用我老婆涂艳的号。
(8)证人邓某2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名“蓝色海洋”。2018年3月,微信名叫“坚信”的把我拉到一个“快乐牛牛”的群里去,说是玩1元1分的,如果赢上100分就会有人抽10%的水,我一直打到2018年8月就没打了。我接触的财务“娟”、“丑姑娘”、“晚风”、“小刺猬”。
(9)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一个微信号叫“坚信”的人邀请我加入了一个斗牛牛的微信群。大概在10月左右因为输了钱,就没有打了。
(10)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2018年7月,和一个微信名叫“坚信”的人互相加了微信,下载了“牛小帅”APP在里面打牛牛,断断续续打了不到一个月。
(11)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洪吉在微信上给我说他组织了一个斗牛牛的群,邀请我加入。我打了一段时间后,大概在10月因为输了钱就没打了。财务有“丑姑娘”、“晚风”、“小刺猬”。
(12)证人文某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一个微信名叫“分享你的温柔”的男子拉我进斗牛牛群,进去后就有个财务加我微信,给我讲牛牛的玩法,我就断断续续在这群里斗牛牛进行赌博,打到9月左右我就退群了。我接触的财务有“娟”、“丑姑娘”、“晚风”、“小刺猬”。
(13)证人范某1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一个微信名叫“分享你的温柔”的男子拉我进斗牛牛群。进去后就有个财务加我微信,给我讲牛牛的玩法,我就断断续续在这群里斗牛牛进行赌博,打到9月左右我就不打了。我接触的财务有“晚风”、“小刺猬”。
(14)证人梅某1证言,证实2018年2月左右,微信“大烧烤”把我拉到伍泓舟建的牛牛群里去,伍泓舟和一个微信名叫“坚信”合群了一段时间,之后伍泓舟又自己建了一个群一直持续到今年10月左右,伍泓舟后面这个群就改为1分2元钱,改了之后我就没有打了。我有两个微信号“梅花香自苦寒来”、“梅二”。伍泓舟和“坚信”的群里有个叫旷汝香的人,她在两个群都当过财务。
(1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8年5月,一个微信叫“原来是你”的把我拉进一个微信群“夜不归”。我下载了一个“牛小帅”的APP,然后在里面打牛牛赌博,断断续续打到7月上旬。我一直都是和微信名“小刺猬”、“丑姑娘”的进行转账交易。
(16)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8年4月,我在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一个打牛牛的链接,我就打开链接下载了“牛小帅”APP,微信群的管理是几个财务。我断断续续打到大概9月,因为输钱就没有打了。我基本上是和“丑姑娘”、“小刺猬”、“晚风”、“王菇凉”、“all罗”转账交易。我给一个微信名叫“坚信”的转过两三次钱,是我欠钱后财务喊我直接转给他的。
(17)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罗景礼将我拉到一个“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里去打牛牛进行赌博。我进去后有个叫“坚信”的男子加我,说他是群主,还告诉我玩法,我在里面断断续续打到6月底就没打了。我接触的财务有“晚风”、“小刺猬”、“娟”、“丑姑娘”、“答案”。我的微信名“四方平安”。
(18)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8年4月,张娟将我拉进一个微信群斗牛牛,我在里面陆续陆续参与赌博,直到7月底我退群。我接触的财务有“晚风”、“娟”、“丑姑娘”、“坚信”。
(19)证人何某3证言,证实2018年3月底,有个微信名“不过尔尔”(张超)拉我进入一个微信群,财务在群里面发消息告诉我们下载APP的办法。我下载后进去打了几盘,输了一两千后就没打了,并退群了。5月左右,微信名“奥特曼(虹)”的人又拉我进那个打牛牛的群,我进去打了一段时间后,因为输钱并且还差了“奥特曼(虹)”的钱,我就又退群了。群里有几个财务,我晓得的有“小刺猬”、“二妹”。5月左右第二次进群时,我晓得“奥特曼(虹)”就是牛牛群的老板,群里的人都喊他叫伍老板。
(20)证人熊某证言,证实2018年元月,我在一个麻将群里看到有人分享了一个牛牛群的链接,我就进去在里面参赌。刚开始群名叫“一元牛牛50倍”,群主微信名叫“坚信”(洪吉),当时的股东有洪吉、伍泓舟两人,其他还有没有不知道。当时财务只有“小刺猬”一人,伍泓舟偶尔也干一下财务。后来伍泓舟和洪吉多次分群、合群,我也一直在群内进行赌博。我的微信名“夏天”,我只是进去打牌。
(21)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伍泓舟把我拉进他的“夜不归”微信群,是个牛牛赌博群。我进去打了几天输了1万元左右。群主是伍泓舟,微信名“不打扰”。我晓得财务有“小刺猬”(旷汝香)、“前女友”(杨燕琴)。我拉了黄婷进伍泓舟的群,伍泓舟给我说过,让我帮他拉人进群打牛牛,一个人参与一局就可以得到12元的人头费。
(22)证人尹某证言,证实2018年6月,微信名叫“坚信”的拉我进“老铁牛牛”的群,群里已经有100多人了,我下载了APP软件开始参与牛牛的赌博,在7月就没有玩了,财务叫“丑姑娘”、“晚风”、“小刺猬”。
(23)证人范某2证言,证实2018年6月初,微信名“坚信”的把我拉进他在微信上创建的“老铁牛牛”的群。我进去下载了APP参与赌博。三个财务是“丑姑娘”、“晚风”、“小刺猬”。
(24)证人梅某2证言,证实2018年10月,王海英将一个名为“老铁牛牛”的APP下载链接发给我,我就开始在上面赌博了。我和“丑姑娘”、“晚风”两个财务的交易最多,还有一些财务记不得了。
(2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2、3月,我在微信上的麻将群里认识了一个叫小吴的,他将我拉进一个打“斗牛牛”群,偶尔打几盘,到2018年10月,我感觉输赢有点大了就没打了。财务有“丑姑娘”、“晚风”、“娟”。
(26)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2018年3月,田某拉我进了一个微信群,是“奥特曼(虹)”建的。群里发了一个叫“牛小帅”的APP,我下载了并参与打牛牛。群里有几个财务,和我有交易记录的有“小刺猬”、“不打扰”、“杨嘿嘿”、“哎哟”、“大烧烤”。
(27)证人万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9日,我被拉到牛牛群,我下载了链接里的软件,就和群内的人打牛牛。我总共打了3天,到7月11日就退群了。我跟两三个财务有转账,微信名叫“小刺猬”、“晚风”、“丑姑娘”。
(2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伍泓舟的微信名“不打扰”,后头改为“奥特曼-虹”。在2017年11月时,伍泓舟把我拉进他建立的一个牛牛微信群“夜不归”,伍泓舟就在群里面发了一个叫“牛小帅”的APP,我点击下载了软件并在里面参与牛牛赌博。群里有4个财务“丑姑娘”、“小刺猬”、“黑”、“晚风”。
(29)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洪吉把我拉进一个牛牛群,在群里有专门的财务,财务根据每人的输赢进钱或者发钱。财务有“小刺猬”“丑姑娘”“晚风”等人。
(30)证人唐某2证言,证实我男朋友伍泓舟经常都在家里玩手机。我晓得他爱玩“王者荣耀”,另外听他说过一个叫“牛牛”的游戏。
(31)证人雷某证言,证实我知道我女友陈艳在手机微信上参与“斗牛牛”的事情。在2018年6月,我就看见陈艳用计算器在那里算账,我看她手机上显示着“牛牛”两个字,陈艳给我说她要用一下我的支付宝。
(3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2018年5、6月开始和旷汝香耍朋友的。之前我只是看到她随时拿到手机,然后还拿了一个本子在写什么。我问过她,她说是手机上打牌。大概是2018年9、10月左右,她给我说她的支付宝用不起了,她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
(3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我与洪吉是男女朋友关系,我的支付宝昵称叫芳芳,微信昵称叫A芳芳。洪吉随时在登我的支付宝和微信,就是在2018年下半年。他整牛牛群的事情我晓得,但他没有让我参与。
(34)证人周某3证言,证实我是伍泓舟的姨妈。我前后一共借给他10多万,2018年期间,伍泓舟陆续给我转了12万左右,说是还我的钱和帮他代管的钱。
1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伍泓舟供述,微信号“不打扰”、“奥特曼”。2017年下半年,我代理了“牛小帅”,也建了一个群,聘请了旷汝香当我的财务。没干好久李友林、熊某就带了些朋友进来,他们2人就在群里占股份,我占4成,李友林、熊某各占3成,干到7、8月时洪吉加进来也占有股份,到2017年年底没什么人了我就将群解散了。几个股东又重新建了一个新的牛牛群,洪吉带李彬等人到此群来参赌,当时的股东有我3成、李友林l成、张超l成、洪吉3成、何剑1成、熊某0.5成、故乡0.5成,这个群一直持续到2017年农历年后,洪吉就走了。我就休息了一段时间,到2018年3月我又开始干,当时的股东有我、李泽彬、答案等。2018年5、6月,我把我群里面的人带到了洪吉的牛牛群,这时股东拉人进去开始算人头费,拉人进群参赌有8-12元不等的人头费,股东有李泽彬、戴星宇等人。7、8月,我觉得在洪吉的群里找不到钱,就出来自己干了,股东有“集成吊顶”、“呼二嘿呦”、戴星宇,财务先后有旷汝香、刘雨瑶、吴萍、杨燕琴、“我的小可爱”(文辉泰)。…打水规则最开始是每个赢家赢钱的5%,然后是100元以上赢家的5%,积分是1元1分。我加入洪吉群的时候,他群里财务有两个,分别是“丑姑娘”、还有个名字不清楚,还有就是旷汝香跟着我过去,我给洪吉推荐的。
在2018年9月时,我在微信上建了个“老铁牛图在闲聊”群,把身边要耍牛牛的人些拉进群来耍。我把人拉进群后,就发了老铁牛这个软件下载的二维码,他们扫码下载游戏就可以进行赌博了。每耍一盘牛牛,我就从大赢家的钱里面抽5%的水,然后我又聘请了2名财务来给我做账,她们负责在群里面监督输赢,专门负责收钱转钱搞吃赔及从中抽水,然后汇总后把钱转给我,我每天付她们工资,有时我也自己当财务。就是几个人进这个软件的房间里面,开始后每人发5张纸牌,根据发的5张牌的数字来凑点数,参与的人抢庄,其他人根据点与庄家比点数大小,点子比庄家大就赢庄家的钱,点子比庄家小,庄家就赢钱。打一轮20局,打完20局每人都会有一个分数,根据自己的分数来看自己是赢钱还是输钱,1分就是1元钱。财务从大赢家赢的钱里抽5%的水钱起来,把下余钱转给所有赢钱的人。我们最开始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后面微信要限额,我们就又使用支付宝转账方式来交易。本来我们商量的是以当天总收入的10%作为财务的工资,在2018年8月我自己建群赌博开始到11月1日期间,我们都是打的一元一分,11月1日后,我们提升为两元一分,财务的提成从10%降到了7%。我前后聘请了5名来负责监督和搞吃赔的财务人员,有旷汝香、吴萍、“杨嘿嘿”、“我的小可爱”。还有一个负责看图及监督的微信名叫“K”,每天工资50元。
我在手机软件叫“闲聊”上建了一个群,名字叫“工作群”,里面有财务人员和我,此群主要用于工作安排。还建了一个专门用于抽头打水的群“禁聊水群”,群内就我与4名财务,还有一个网名叫“K”的核算人员,专门用于截图和做账。财务每日将抽得的水钱核算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将钱发给我。我总共两个微信号、一个支付宝账号接受财务给我转水钱,微信号“不打扰”、“奥特曼”,支付宝名“不打扰”。财务当日结算工资,每日财务下班时将水钱结算后抽走属于自己工资的10%或者7%,然后将抽得的水钱移交给下个财务。我从2017年到现在一共收得水钱大约30万左右,这30万不包括我分给其他股东的钱和财务人员的工钱,是我个人的纯收入。
(2)被告人洪吉供述,我的微信名坚信。3、4个月前,我在微信上进别人的微信牛牛群,在里面打牛牛,认识了几个群里面的人,大家就一起商量自己开个群,商量好后我就在微信上建了一个群,大家就负责拉人进来玩牛牛,人员最多的时候是197多个。是7个人组织的微信牛牛群,群主是我,其中有个微信名“我相信”,手机号158××××1889,其他人是外地的,微信号分别是“哦”、“如此如此”、“梅花录”、“重庆”、“代云秋”,然后由我组织财务员进群管理财务。财务是张娟(微信名娟)、陈艳(微信名丑姑娘)、罗仕富(微信名晚风)、龙哥(微信号×××)。中途换过群,每次换群的时候都是因为微信群被封才换,换了十多次群,然后我们就转换在跟微信一样的叫闲聊平台的聊天群里继续开群,在闲聊平台开了三个多月。我管理,其他6人也就是股东,负责拉人,还有就是没人玩的时候,我也会贴角子跟着一起玩。我玩的牛牛名字叫“老铁牛牛”,之前叫“小帅牛”,我是群主,也是群管理员,财务人员也是管理员。每个人进群之前必须要有担保人,认识的不用交押金,如果没人担保就要交押金2000元才能玩。进群后我先叫玩家下载“老铁牛牛”的APP,下载后叫他们进入我建立的老铁牛牛俱乐部开始玩。每间房有8个位置,进满6人后就可以开始游戏。底分5分,由管理员控制开始,游戏自动给玩家发扑克,先发4张,让玩家看后,自行抢庄。谁抢到庄后,其他玩家下注,下注分别为5、10、30、50倍下注,但每次是在这个金额上翻4倍算赌注。另外大点子另加翻。一分就是一块钱。每一局玩家只要赢上100元以上,其中就有5%的抽头作为房费。每一局由20把组成,系统自动生成一个表,各人的输赢情况都在上面,财务就根据这个记账给大家兑现。输钱的用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钱给财务,赢钱的就由财务按金额扣除5%后的金额转给赢钱的参赌人员。每个财务值完班了,就把打到的水钱加起来,扣除10%作为自己的工资,另外的钱打给我,由我来再分配,我分钱给股东,按当天股东拉进来的人数和参赌的局数来算,反正每一个参赌人员参与一局就是12元,算出来的钱我转给股东,股东又拿去分或就归自己。2018年6-11月份我的微信、支付宝总收入238414.12元,这其中有几万是我参与打赢的。
我在2017年8月进入伍泓舟的牛牛赌博群参赌,到2017年10月我的牛牛赌博群和伍的牛牛赌博群就合伙了,人员合成一个群来组织赌博。此时的组织者是伍泓舟,股东有我、伍泓舟、熊某(微信名夏天)、李友林(大烧烤)、何建(安于现状)、张超(不过尔尔),财务有旷汝香(小刺猬),其他的财务是伍泓舟喊的。这个群一直维持到大约2018年1月,我和伍泓舟就分开各做各的了。在2018年3-5月,我拉了些人到西昌人牛牛赌博群去玩。到了2018年6月,我又和伍泓舟合群,此时是以我为主,抽头打水的钱交由我来分配,直到2018年9月左右又分开。
微信名“芳芳”的是我的女朋友,真名叫王某2。微信名“小习”是我的朋友。我只是用这两个号在群里面进行赌博,然后结算我打牌的输赢。每天抽头的水转账都是通过我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来进行交易的。
(3)被告人张超供述,我的微信名“不过尔尔”。2017年年底,何剑问我愿不愿意和他们一起整“铁牛牛”。我同意后,就拉了3、4个喜欢赌博的朋友进了一个叫“老铁牛牛”的微信群去赌博。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我拉进去的都几乎没有参与赌博了,后来伍泓舟叫我再拉点人进群赌博,我说拉不到人。随后我也就退股了,就剩下他们几个股东干。后来我就在群里面赌博,赌了2、3个月后就没有打了。在2018年7月,伍泓舟把我拉进了一个“老铁牛牛”的赌博微信群去打牌,打了2、3个月,输了大概4万多元。何剑拉我进去的时候,群是伍泓舟组织的,股东共有6人,分别是我、伍泓舟、“追梦人”、“坚信”、“大烧烤”、何剑。因为我当时只拉了4、5人进群,所以伍泓舟给了我10%的股份。“大烧烤”占股10-20%,“夏天”占股10%,何剑占股10%,“坚信”大概占股10-20%,剩余的40-50%的股份全部由伍泓舟占有。每人所占的股份是变动的,拉的人越多,股东所占的股份就会相应的增加。财务人员每天的工资是抽水提成的钱的10%,他们除开工资后将剩余的钱转给伍泓舟,由伍分配给各个股东。有时候财务人员也会将剩余的钱按比例转给我们股东。财务人员有“小刺猬”、“虞”、“丑姑娘”、“前女友”。我任股东期间,伍泓舟和财务人员一共转给我的水钱有3、4千元。2018年我没有拉人进群赌博,我只是作为一般的赌客参与打牌。
(4)被告人李友林供述,我的微信名最开始叫“大烧烤”,后来改叫“无须终有”,支付宝名叫“大烧烤”。2017年年底伍泓舟建了一个微信群“夜不归”,2018年年初伍泓舟又建了一个群来打牛牛,当时这群里面只有“旷二妹”当财务,伍泓舟就喊我老婆吴萍也帮他做财务,这个群经营一个月左右就没有干了。到2018年6、7月时,伍泓舟和洪吉联合建了一个打牛牛的群,“小刺猬”、“丑姑娘”等人在当财务。2018年8月,伍泓舟又单独建了一个群,又喊我老婆帮他做财务到10月伍泓舟被抓。
2017年10月左右,我第一次入股时有3个股东,我们按股份分成,我占3成,伍泓舟4成,另一个微信名叫啥子峰的占3成。2017年12月左右第二次入股时,股东只有我和伍泓舟,我们各5成。2018年初,洪吉来合群的时候,我占1.5成,伍泓舟占3.5成,洪吉占3成,张超好像是l或1.5成,微信名叫故乡的占0.5还是1成,何剑占1还是1.5成,熊某占1或1.5成。我当股东总共分的份子钱大概是3万元左右。。
(5)被告人何剑供述,2017年底,伍泓舟把我拉进他建的打牛牛的微信群,喊我跟他合伙拉人进去打,然后给我10%的股份,我就拉了7、8个朋友进去打。合伙干了4、5天,因为我是股东,打牛牛的人不够的时候我就去凑角,当时输了些钱,我就没有跟他合伙了。后来伍泓舟又建了打牛牛的APP,我直接进了APP打到今年9月左右。伍泓舟拿的是“牛小帅”APP代理权,建立的微信群叫“夜不归”,开始请的是“小刺猬”帮他当财务,后来请我、李友林(大烧烤)、张超(不过尔尔)、“故乡”、洪吉(坚信)等人给他当股东。我们当股东的帮他拉人进去打牛牛,股东占盈利的10%为股份。后来我们退出来后伍泓舟又建群,代理的APP改名为“老铁牛牛”。赢上100元就打5%的水,后来伍泓舟又改成大赢家打10%的水。
因为我参赌时有输有赢,在每天跟财务结账时,我差了财务的钱,财务就会把当天我分红的钱扣了。如果我赢了,财务就把我赢的钱和分红的钱算给我。我有两个支付宝账号,一个叫“牛爷爷”,这个账号只在2017年底和2018年初用过,另一个叫“耗耗”,后来又改名叫“安于现状”,最后改名叫“何二爷”。支付宝交易明细上我打给旷汝香、杨燕琴、吴萍的61500元就是我输的,伍泓舟、洪吉、旷汝香、杨燕琴、吴萍打给我的57475元就是我赢钱和股东的分红,但分不清楚每笔是赢的还是股东的份子钱。
(6)被告人戴宇星供述,2018年5月,我朋友胡瑶把我拉进了伍泓舟的“老铁牛牛”群,后来这个群被封了,又创建了一个叫“夜不归”群。我们通过“老铁牛牛”手机APP进行赌博,群主伍泓舟叫我拉些人进来玩,然后给我提成,我拉进来的每个人玩一轮20局就给我8元,如果我自己要打的话,就给我12元一人。我前后共拉了3个人进群打牛牛,打完后会有一张统计分数的战绩图,财务会根据你最后的正负分数,以1分1元钱的比例来进行吃赔,并从中抽取每个赢家5%作为水钱。过了一段时间,群主将吃赔方式改为只抽取最大赢家的10%作为水钱。我的微信昵称随时都在换,现在是:aaa,支付宝昵称:宇宙小星星。和我结算的财务有小刺猬、文文、晚风、前女友、丑姑娘。伍泓舟微信昵称:不打扰、奥特曼。
我参赌以来,总共算起来非法所得和赢的金额大概在8万元左右,其中1万元为股东的收益,剩下的7万元为参赌的赌资。
(7)被告人旷汝香供述,我有“亲爱的”、“小刺猬”两个微信名。2017年9月,伍泓舟建了一个“牛牛赌博群”,当时我在里面玩了大概1个月,伍泓舟叫我做群的财务管理和赌资的分配,每天工资200元,我和杨艳琴两人轮流在伍的群内做财务,我做到2018年年初时这个群就解散了。解散了一个月左右,他又重新建了一个群,叫我做财务,当天的利润的10%作为我的工资,在这个群里是我和吴萍轮流做。这个群做到6月左右,就和洪吉的群合在一起了,伍泓舟就带我去和洪吉见面,我的工资还是利润的10%,当时财务还有陈艳和一个男子。做到9月左右,伍泓舟和洪吉就没有在一起做了,伍泓舟单独建了一个群,我就跟他在他的群里做财务,这个群按利润的7%作为我的工资,当时一共4个财务,还有杨艳琴、吴萍和另外一个女的,这个群从9月一直做到现在。伍泓舟有两个微信号,一个叫“奥特曼”,一个叫“不打扰”。洪吉也是两个微信“坚信!”、“坚信2”。杨艳琴的微信名叫“前女友”,陈艳有两个微信,都叫“丑姑娘”,另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微信名叫“我的小可爱”。我前三次在伍泓舟和洪吉组织的群内是按照1分l元钱的标准进行赔付,第4次刚开始也是按这个标准进行,大约十多天前才按照1分2元钱的进行赔付。牛牛群里参与赌博的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进行赌资的收取,我们财务和组织人之间也是。抽头方式是抽取参赌人员赢取金额的5%进行抽头,每一轮抽取1次。所有输家支付赌资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将抽头提取后再付给赢家,我给伍泓舟转的钱大约有80万元左右。之前我都是用我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大约在一个月前用的我男朋友王某1的支付宝进行赌资的收取和支付。
扣的那本账本就是2018年5、6月,洪吉和伍泓舟合群的时候开始记录的。后来9月分群后,我给伍泓舟当财务的账也是记录在这上面。这个账本82页以前是合群期间洪吉的账目,82页开始是分群后我给伍泓舟当财务期间的账目。上面标记的打水或者水,就是从群里面打的水钱的记录。工资就是扣除水钱的10%,作为我当财务的收入,后面几天是7%,我得到的工资大概是80000元左右。
(8)被告人吴萍供述,我的微信名“IU”,支付宝叫“虞”。2018年3、4月,伍泓舟将我和我老公李友林拉进他创建的一个打牛牛的微信群“夜不归”,伍泓舟叫我老公没事的时候帮他打,输赢都算伍泓舟的,顺便拉点人进来。当时群里只有一个叫“小刺猬”的财务,伍泓舟就叫我帮他在群里做财务,抽取每个赢家的5%作为抽水钱,工资是上班时间段抽头提成的5%。我经常算错账,要自己贴钱,我干了几天就没有干了,我和我老公就退群了。直到2018年8月中旬,伍泓舟又找到我们,将我们拉进群,我就继续当财务。这时伍泓舟说工资是固定的,120元一次班。然后我又熟悉了一个星期左右,伍泓舟觉得我熟悉了,才把工资给我定的抽头提成的5%。过了一段时间,伍泓舟又改成抽取最大赢家的10%作为水钱。在2018年9月底我怀孕了,伍泓舟就说如果“小刺猬”有事耽误,我就偶尔帮她一次。直到10月底,伍泓舟将1分1元改成1分2元,财务的工资白天还是5%,晚上的工资就变成了7%。过了没几天伍泓舟被抓了。群里一共有5个财务,我、前女友(杨嘿嘿)、小可爱、小刺猬(旷汝香)、刘羽瑶。我基本上都是通过支付宝转款给伍泓舟的,伍泓舟的微信昵称叫“不打扰”、“奥特曼”,支付宝昵称也叫不打扰。我当财务以来,每天的财务账单都记录在了两本账本上,第一本(大的)打水228127元,第二本账本打水27103元,共打水255230元,我的工资25118元,总打水减去我的工资就是打给伍泓舟的水钱。我晓得的股东有我老公、张超、何剑,还有一个叫妹妹的人。
(9)被告人杨燕琴供述,我的微信名“前女友”,支付宝名叫“杨黑黑”。2017年8月,伍泓舟将我拉进一个微信牛牛群,喊我在里面打牛牛赌博,打了几天后伍泓舟就喊我在群里帮他当财务,我就当了一天,后面就断断续续在群里面打牛牛,2017年9月又到另一个牛牛群里去打。2018年8月底,伍泓舟喊我给他当财务,说工资按每天打水的10%进行发放,从9月份开始我就一直在伍泓舟的牛牛群里当财务,文辉泰也加入这个群当起了财务。我们财务每天的工作就是负责在“牛牛软件”上开房,然后组织人进去打牛牛,按1块钱1分计算,赢的最多的大赢家我们就对他打10%的水,每天打水的钱,扣除我们财务的工资后再统一转给伍泓舟。10月底时伍泓舟将赌博的注码提高了,变成了2元一分,我们财务的工资从10%变成了7%。群里有4个财务,一个叫文辉泰,一个叫旷汝香,另外一个不认识,都是上1天休息3天,每个财务只负责自己上班期间的打水,工资也是不固定的。我当财务以来大概转了9万多元给伍泓舟,都是扣除了我的工资后转给他的。我这两个月得到的工资大概就是9000元左右。文辉泰微信名“我的小可爱”,支付宝名“文文”,旷汝香支付宝名叫“小刺猬”。
(10)被告人文辉泰供述,我的微信名“我的小可爱cium”、支付宝名称“文文”。2017年下半年,我在一个牛牛群内认识一个微信名叫“奥特曼”的人一起打牛牛,还加了好友。2018年7、8月“奥特曼”拉我进了一个叫“夜不归牛牛群”,我就偶尔在里面打几把,直到10月中旬,我听到杨燕琴说她当财务有点累,而且不想干了,我就联系“奥特曼”问他们是不是缺一个临时财务,我去当财务,“奥特曼”就给我讲了当财务的工作及工资。从2018年10月15号开始,我就在群里担任财务了,我当了财务后才知道他的名字叫伍泓舟。当了半个月左右,在2018年11月2号因为伍泓舟骂我太笨了,随时算错账,我就没有干了。说是当了半个月财务,其实我可能就当了4、5天的样子,因为我们是4个财务轮换上班的。工资在2018年10月20号之前是水钱的10%,10月20号后是水钱的7%。从2018年10月12日到11月我当财务以来一共转给伍泓舟35105元,我的工资2900多元。除了我外,财务还有杨燕琴、小刺猬。
(11)被告人李泽彬供述,我的微信名叫“分享你的温柔”、“死神”。2018年5月,洪吉把我拉进他的牛牛赌博群,群名叫“一块50倍老铁牛”,我输了几千元后就不想玩了,洪吉就叫我帮他拉人到群里打牛牛,他给我好处费。每拉一个人进群玩一局,洪吉就给我10元钱,到后头是12元。我就拉了一些人进去玩,我自己也不时参与,直到该群解散。在今年6月洪吉的牛牛赌博群和伍泓舟的赌博群合群时,我才认识伍泓舟。我前后拉了“唯一”、“果果”、“范某1”、“小鸡炖蘑菇”、“文”、“汪汪”进群,还有一些记不起微信名了。财务有罗仕富(晚风)、张娟(娟),“丑姑娘”、“小刺猬”、“×××”“前女友”、“我的小可爱”等7人,股东有熊某(夏天)、“我相信”、“如此如此”、“代云秋”、洪古、伍泓舟。我和洪吉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有24000元是洪吉分给我的人头费,我和财务支付宝交易收支是我参赌输赢的金额。
(12)被告人罗景礼供述,我的微信名“我相信”、支付宝名“罗景礼”。2018年8月,洪吉到我上班的黄柏村卫生室来找我,喊我进他群去斗牛牛,喊我帮他拉人进群参与赌博,每拉一人进去打一局就给我10元的人头费。随后我就进了洪吉的牛牛群,进去打了几天后,就把我的“战神”、“杰哥”、“小欣儿”、“貔貅”、“孙伟”等10多个以前在网络上打牌认识的人拉到了洪吉的群里面去。打了几天后,洪吉就将我的人头费从10元一人涨到了12元一人,我从洪吉处获得的人头费大概有21000元。斗牛牛的群内有人在抽水,财务有“娟”、“丑姑娘”、“晚风”、“×××”、“答案”。
(13)被告人赵永志供述,我的微信名、支付宝名“答案”,闲聊名“答案”,后来改为“啦啦啦”。我是2018年1月一个微信名叫“奥特曼”同时又叫“不打扰”真名伍泓舟的拉我进了一个牛牛群,打的是一块一分的牛牛。微信群名叫“夜不归”,群主是伍泓舟。伍泓舟喊我拉人进群,打牌的人赢钱后得到水钱分7成给我,我拉了“北”、“岁月如歌”进群,但他们没打,我就用小号打了会,伍泓舟总共给了我2000多元的“人头费”,群里的财务是“小刺猬”。打了没多久我就退群了。2018年6月洪吉(微信名、支付宝名都叫坚信)喊我给他干财务,我干了几天就没干了。8月洪吉喊我给他拉人,我就拉了微信名“北”、“岁月如歌”的人进洪吉的群,洪吉按8元一盘的红利算给我。第二次当财务是8月20多号,洪吉说财务排班排不过来,我就给他当了几天。直到一个叫“×××”的人来。洪吉给我说300元一天,结果我算账错了,还倒亏了几千元,第二次也是这样,所以当财务就没有得到工资。我当财务10来天,总共给洪吉打水6万元的样子,前后我总共收到大概5、6千元的股子钱。洪吉的牛牛群里财务有“娟”、“丑姑娘”,后来我没干财务后才有“×××”、“晚风”。我晓得洪吉的股东有“倦鸟归林”、贵州的“梅花鹿”、“如此如此”、“分享你的温柔”、“我相信”。
(14)被告人张娟供述,2018年9月中旬,洪吉说他群里缺一个财务问我做不,我就答应了,他用微信把我拉入了一个叫“一块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做财务。由输家转账给我们财务,财务从中抽取5%的水钱,把剩余的再转给赢家。我有两个闲聊账号,一个叫“娟”,这个账号是在群里专门用来看战绩截图,另一个叫“娟2”,只用来聊天,我的支付宝昵称叫“娟”。进群的人有些是股东拉的,有些是群里的成员介绍进来的,群主是洪吉,平时管理人员就是我们这些财务,除我外还有“丑姑娘”、“晚风”、“×××”。基本上都是用的支付宝转账,微信偶尔也用但很少,因为微信转账多了要被封号。财务有4班,我每天都是第一个班,大概11时左右开始上班,第二班是15-20时,第三班一般是20-24时,第四班是次日零时结束。我们交班的时候,把上班时间内抽头的总数提取10%作为一天的工资,交班时将工资除开,剩余的转给接班的财务,最后由上凌晨班的人把剩余的总数转给群主洪吉。财务只跟群主对接,群主和股东怎么分配抽头不清楚。我的账本是2018年9月16日开始记录的,到2018年11月3日,经核对,我的工资为20298元,所以总抽水202980元,剩下的182682元转给洪吉。6月的时候我用单页纸记了些账,获得约6000元工资,所以我当财务期间总共获利26000多元。我拉了王某2、杜小芳、祥军、“希”、“精神宇董”5人进群,我拉的这些人参赌,洪吉就会以每人每局12元作为我的人头费,总共我得到了15000多元的人头费。工资和人头费加起来一共收入41000多元。
(15)被告人陈艳供述,我的微信名“丑姑娘”。2018年7月左右洪吉把我拉入了一个叫“一块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做财务,后来因“一块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被封了,所以解散了,现在都是用的闲聊APP在操作。我有两个闲聊账号,一个是聊天用的,一个是专门用来看战绩截图。我进来之后就一直做财务工作,偶尔自己也参与游戏。我只晓得洪吉在组织,他的闲聊号是“坚信”,还有闲聊昵称分“我相信”、“答案”、“久居深海心会凉”、“大刺猬”这几个是股东,财务除了我外还有“娟”、“晚风”、“×××”。我现在用的支付宝昵称叫“丑姑娘”,绑定的身份信息是我朋友雷某的,里面的钱全是牛牛群里输了钱的人转给我的。还有一个支付宝账户18×××09,是我本人的。被扣押的账本是我在2018年9月中旬开始记录的,这本大概记了一个多月的抽水情况,总打水是361667元。我撕掉了之前记满的一个账本,后面还有一些用A4纸记的账也撕了,我们财务的工资基本就是每月一万多点,总体得到了4万元左右的工资。
我刚开始当财务是2018年的7月左右,是伍泓舟带人过来跟洪吉合的群,我只晓得伍泓舟是股东。2018年9月中旬伍泓舟和洪吉分群,分了后财务就只有我和晚风,然后洪吉就喊了之前干过财务的“答案”来干了几天,然后就是“娟”、“×××”、“晚风”、我4人轮流做财务到被抓。分群后我晓得“答案”、“我相信”、“如此如此”、“梅花鹿”、“倦鸟归林”支付宝名叫周权、“分享你的温柔”这几个都是股东,而且参与打牌。
(16)被告人罗仕富供述,我的微信名叫“晚风”。2018年5月我开始做洪吉牛牛群的财务管理,一开始我的工资按当天那天利润的8%获取,后改为10%。当时有两个财务,另一个女的我都是喊娟姐。2018年8月左右伍泓舟进群,组织人是洪吉、伍泓舟和其他一些股东,伍泓舟带了一个微信名叫“小刺猬”的女的,娟姐有事耽搁,洪吉又找了一个叫“丑姑娘”的当财务。9月中旬左右伍泓舟就退群了,退群的同时把“小刺猬”和他拉进来的赌客全部带走了。伍泓舟退群后,娟姐又来干财务了,10月左右洪吉把一个微信名叫“×××”(龙哥)的叫来从事财务工作。所以从2018年10月到现在,洪吉这个群的财务人员就有我、娟姐、“丑姑娘”、“×××”。游戏中的1分就代表人民币1元。每20局为一轮,结束后输了的人会将钱用支付宝或者微信将赌资转款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扣除5%比例的水钱后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赢家。最开始建群的人是洪吉,后来洪吉下面的股东又拉了些人进来,和伍泓舟合作后,伍又拉了一些人进来。这个群最多的时候可以达到200人左右。开始都是用的微信群,后来因为被微信公司封号频繁了后,洪吉就通知大家都下载“闲聊APP”并注册,后来我们基本上都用“闲聊APP”进行沟通。洪吉在“闲聊APP”里面建了一个“一块老铁50倍”的群,便于我们和赌博的人交流,另外我们也建了一个叫“水”的群,方便我们截图和抽水钱的数额,也方便别人监督我们抽水的数量是否正确。我也建了一个叫“财务交接”的群,方便财务人员沟通交流。在我们这个群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小股东,他们负责将他们的朋友拉进来,然后洪吉按一定的比例向小股东返点。小股东大概有6人左右,闲聊昵称“我相信”、“如此如此”、“梅花鹿”、“倦乌归林”、“夏天”、“分享你的温柔”。
我的账本上第1页到第120页记的我们4个财务每天工资数,合计起来是70877元,这样就算得出打水的总数是708770元,平均算我有工资17000元。我还用完丢了一本,记的数量和这本差不多,平均算我有17000元,加起来34000元。但事实上我上班的时间比其他三个财务长一些,所以我得的工资有5万元左右。
(17)被告人黄大龙供述,我的网名叫“×××”。2017年7、8月,洪吉拉我到一个微信群里面打牛牛,当时赌注是0.5元1分,是洪吉在当老板抽头打水,我在里面打了一段时间后那群就解散了。后来洪吉建了一个“一块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组织人些在里面赌博,1元1分,由于微信群经常被封号,洪吉就在“闲聊”的软件上建群组织赌博。我一直在洪吉的群里打牛牛,2018年8月底我输来欠了洪吉一些钱,洪吉就叫我在他群里搞吃赔当财务人员,每天我在值班期间抽的水钱中抽取10%作为我的工资,他把我拉进一个名叫“交接”的闲聊群里以便工作。这个群里有5人,老板是洪吉,另外3个财务网名“娟”、“丑姑娘”、“晚风”。我们4个财务人员分上午、下午、晚上、半夜4个班值班,我是半夜最后一个班。每个财务人员都建了2个号,一个用来收付款,一个用于在“老铁牛牛”棋牌中建房间和截图,洪吉在群里面看得到截图的数据。财务人员每局从赢家手里提5%作为水钱,每个财务人员下班时从抽的水钱中拿走10%作为自己的工资后,将剩下的水钱移交给下一名财务人员,直到最后我将几名财务转给我的水钱一并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方式转给洪吉。我晓得有两次合群。一次是2017年年底,一次是2018年6、7月。其中“小刺猬”就是合群时的财务,我们的工资合群了也是按抽头水钱的10%来算的,我作为财务的收益有2万元左右。
(18)被告人彭清军供述,我的微信名以前叫“天生傲骨怎能服输”,后来改成“看厌了一切”,支付宝名叫“旧梦”。2018年年初洪吉把我邀请进了一个群去参与“斗牛牛”,我当时不知道这个群是谁组织的,“糖糖”是财务,我和糖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是我打牌的输赢情况。2018年5、6月时,洪吉叫我帮忙监督下财务人员的算账情况,给我每天100元的报酬,直到2018年11月初。当时我们单独建立一个算账的群,成员就是我和财务,洪吉偶尔在群里,财务每天把当天的打完牌的战绩图截图发到我们算账的群里,我就根据财务发的战绩来算每局的账,然后再把每局的账汇总后和财务的账来比对。如果我核算的数据和财务的数据不同,我就要给洪吉汇报,然后洪吉再给财务说,要求财务人员再清算清楚。财务人员有“娟”、“丑姑娘”、“小刺猬”、“晚风”、“×××”等人,他们负责对每名游戏玩家的吃赔。股东就是邀请好友进来赌博的人。我干财务监工,从2018年6月-11月共5个月,洪吉就应该付给我15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总共只转了7500元给我,主要是我在打牌的过程中输了,洪吉就在我的工资里面扣除了。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针对被告人伍泓舟提出对金额确实不清楚的辩解。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伍泓舟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记账本统计,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伍泓舟对金额不清楚,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2.针对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的金额有重复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泓舟开设赌场获利112.5097万元,只是从被告人伍泓舟雇请的财务人员被告人旷汝香、吴萍记账本统计的数据,其中包括被告人伍泓舟、洪吉合群时的收入,该部份非法所得,应当作为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等人的共同犯罪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吉开设赌场获利,也只是从被告人洪吉雇请的财务人员被告人张娟、陈艳、罗仕富记账本统计的数据,其中包括被告人伍泓舟、洪吉合群时的收入,该部份非法所得,应当作为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等人的共同犯罪金额。因上述指控金额,是双方财务人员各自打水获利金额,没有重复计算,故被告人伍泓舟、洪吉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针对被告人伍泓舟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扣押追缴违法所得部份,应从本案退赃金额中扣减。被告人伍泓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对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扣押追缴违法所得部份,应从本案退赃金额中扣减。被告人伍泓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泓舟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伍泓舟无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伍泓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针对被告人洪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洪吉愿意退赃、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吉并没有退赃款及缴纳罚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被告人张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超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张超是累犯,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被告人李友林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友林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7.被告人何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剑是初犯,股份小,时间短,获利2000元已退缴,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8.被告人戴宇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宇星是从犯,认罪悔罪,已退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9.被告人旷汝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旷汝香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0.被告人吴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是从犯,认罪认罚,现在哺乳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1.被告人杨燕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燕琴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当庭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2.被告人文辉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辉泰有自首情节,是从犯,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退赃,且怀有身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3.被告人李泽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泽彬参与时间较短,获利只有2万元左右,已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是从犯,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4.被告人罗景礼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景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5.被告人赵永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永志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获利不多,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6.被告人张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娟是从犯,坦白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7.被告人陈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艳是从犯,参与时间短,获利不多,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8.被告人罗仕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仕富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9.被告人黄大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大龙是初犯、从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被告人彭清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清军是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积极退赃、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泓舟、洪吉、张超、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百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泓舟、洪吉是主犯,应当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张超、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超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超、杨燕琴、文辉泰、何剑、赵永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泓舟、洪吉、李友林、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李泽彬、罗景礼、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情节,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友林、何剑、戴宇星、旷汝香、吴萍、杨燕琴、文辉泰、李泽彬、罗景礼、赵永志、张娟、陈艳、罗仕富、黄大龙、彭清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伍泓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三、被告人张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四、被告人旷汝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
五、被告人罗仕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
六、被告人张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
七、被告人陈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
八、被告人李友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
九、被告人李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十、被告人罗景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
十一、被告人黄大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
十二、被告人吴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
十三、被告人彭清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
十四、被告人戴宇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
十五、被告人杨燕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
十六、被告人赵永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
十七、被告人文辉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十八、被告人何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扣押及追(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75627.25元,上缴国库。
二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二十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秋林
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
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晋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