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黑龙江律师23330
核心提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刑初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忠波,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捕前住,系辽宁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因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刑初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忠波,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捕前住,系辽宁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因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霞,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辽市检一部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欣、代理检察员张飞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忠波及其辩护人李海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忠波与被害人王某1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19日,朱忠波与王某1在位于灯塔市的家中,因王某1母亲遗留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次日凌晨7时许,朱忠波与王某1再次发生剧烈争执,随着争执程度的升级,双方多名亲属来到王某1家中进行劝解。11时许,朱忠波与王某1在家中厨房继续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朱忠波情绪失控,朱忠波先将劝架的亲属推出厨房,又将厨房中做菜的菜刀找出,意图持刀伤害王某1。双方亲属冲进厨房阻拦朱忠波,试图制止朱忠波的行为。朱忠波用力挣脱亲属的拉拽后,持刀将王某1颈部划伤。在看见王某1颈部大量出血后,朱忠波停止了伤害行为。王某1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1系因颈前部遭受刃器切割,造成器官断裂、食道前壁断裂、左侧甲状腺上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忠波委托他人报案,并停留在作案现场。

  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印某、朱某1、史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银色菜刀、蓝色衣服、灰色裤子等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忠波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1,致王某1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忠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朱忠波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朱忠波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其单位和村委会及同村村民数百人为其联保请愿,希望法庭考量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忠波与被害人王某1(女,殁年45岁)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19日,朱忠波与王某1在位于灯塔市的家中,因王某1母亲遗留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次日7时许,朱忠波与王某1再次发生剧烈争执,后双方多名亲属来到王某1家中进行劝解。11时许,朱忠波与王某1在家中厨房争执过程中,朱忠波情绪失控,先将劝架的亲属推出厨房,又将厨房中做菜的菜刀找出,意图持刀伤害王某1。双方亲属冲进厨房阻拦朱忠波,朱忠波挣脱亲属的拉拽后,持刀将王某1颈部划伤。在看见王某1颈部大量出血后,朱忠波停止了伤害行为。王某1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1系因颈前部遭受刃器切割,造成器官断裂、食道前壁断裂、左侧甲状腺上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忠波委托他人报案,并停留在作案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22年4月20日11时15分,灯塔市公安局接到报案人印某报警称,其表妹王某1被其妹夫朱忠波在西××××村的家中持刀划伤。接到110指令后,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朱忠波主动承认自己拿菜刀将妻子王某1脖子割伤。经调查,被害人王某1受伤严重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将朱忠波带回派出所内调查,并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2、证人印某证实:2022年4月20日早上9时许,史某给我和我母亲苟某1打电话,说朱忠波把王某1打了,让我们一起去劝劝。我、我母亲苟某1、王某1父亲即我姨夫王某2、我弟妹史某四个人打车往西大窑赶。我们赶到朱忠波家,我看见王某1仰头躺在西门门口走廊上。王某1说被朱忠波打了自己起不来,朱忠波的母亲孙某说,王某1不起来就是要讹人,还说这么多年捡破烂赚点钱都让王某1给娘家了。我扶起王某1,王某1边往后屋走边说,钱都给朱某1攒着呢。她走到厨房西北侧自己进去从里面拿出两个存折,我接过存折一看存的都是王某1的名,我就跟朱忠波和她母亲说:“谁说钱给娘家了,这不都在这呢吗。”这时朱忠波把存折抢过去撕了。当时我们都在厨房,朱忠波把我们一起来的四个人推出房门外。我想朱忠波可能想私底下跟王某1道个歉,没一会我听朱某1说:“爸,别,别。”我就进屋去看,我见王某1坐在厨房板凳上,朱忠波抓着王某1的衣服快把王某1拽倒了,朱某1抱着朱忠波。我看见锅台边有个炉钩子,我就拿炉钩子勾朱忠波脖领子往后拽,炉钩子没卡住我跌倒在地。之后我跑出去,边跑边喊快打110,不一会过来一个60多岁的妇女,她从屋里拿出来一把银白色的菜刀,她把刀拿到房子西边小水坑洗,刀上面有血。我赶紧进屋,看见王某1头朝上躺在厨房地上,脖子往出冒血。当时是我拿我姨夫王某2手机报的警,看到警察把朱忠波带走了。王某1的母亲苟某2生前说等她去世了有几万元存款,给王某13万,昨天王某1去找王某2要3万块钱,应该是没有给她,后来王某1说她婆婆孙某撵她走,如果不把3万块钱拿回去就让朱忠波跟他离婚。

  3、证人朱某1证实:2022年4月20日中午11时15分左右,我爸朱忠波在西大窑村家中用菜刀把我妈王某1脖子划了。我父亲用的是一把单面刃长方形菜刀,大约20厘米长。我父母吵架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年我母亲攒的钱全在自己手里,还把钱给娘家人,我妈还总说她患有癫痫病是嫁给我爸之后才得的。案发当天我奶问我妈这些年的钱哪去了,二人发生争吵,我妈打了我奶一个嘴巴,我爸拦着还踹了我妈两脚,我妈躺在地上给我姥爷打电话让他们来。我妈从早上7时40分就躺在进门走廊靠西边卧室门口位置。11时许我母亲亲属一起来到我家,他们和我父亲发生了些争执。我妈娘家人说我妈没往娘家拿钱,我大姨把我妈扶起来后来到卧室北侧小屋,在一个抽屉里找出个存折,我大姨拿着存折给我爸看,说:“钱不就在这吗,谁说给娘家了。”我爸伸手要看,我大姨不让看,他俩把存折撕坏了。我爸急眼了,把他们推了出去,还把我从厨房拽了出来,我和我妈娘家人就在厨房外站着。我从隔断门玻璃看见我爸去厨房碗架找菜刀,我爸拿着刀奔我妈去了。我跑过去抱着我爸的腰哭着喊:“爸,你别这样,你这样我怎么办。”我奶也过来拽我爸胳膊,我妈想走,被我爸拽倒了。后来我大姨拿着炉钩子钩我爸没钩住,她跑出去了。我和我奶拦着我爸,我爸左手拿刀对着我妈躺着的方向,他突然发力,用刀划了我妈脖子一刀,我妈脖子开始淌血,之后他没有继续划,我老姨奶魏某过来把刀抢走跑出去了。这时我大姨又进来了,看我妈这样就出去了,我爸喊我大姨说:“你报警吧。”后来警察拨打的120。

  4、证人孙某证实:2022年4月19日王某1回娘家要她母亲生前给她的3万元,没要回来,回家后我们有几句口角。4月20日早晨6时许,我和王某1又发生口角,她打了我一个嘴巴子,朱忠波用脚踹了王某1两脚,推了她两下,然后王某1就倒在地上怎么劝也不起来,还给她娘家打电话。当天11时许,王某1娘家人过来了,我和儿子朱忠波和他们争吵了一会,我就去喊魏某过来劝架,我着急就自己先回家了。我到家看见王某1父亲、两姨姐、二姨、还有嫂子站在院子里,王某1在厨房水缸旁边凳子上坐着。我儿子左手拿了把菜刀,我孙女朱某1双手抱住他的腰,我赶紧过去拉,我使劲拽朱忠波胳膊。这时王某1起来要走,朱忠波把她拽倒了,我使劲拽我儿子,我一边拽一边哭喊:“拉倒吧,拉倒吧。”我孙女也哭喊。朱忠波左手拿着刀去够王某1。后来朱忠波挣脱我俩,我们又上去拽。这时王某1两姨姐进来了,用炉钩子钩我儿子脖子,后来就跑了。我们没拦住,朱忠波用刀划了王某1一刀,王某1脖子往外冒血,朱忠波没继续划,我印象中他说了句:“打110吧。”之后魏某来了,她把刀夺走跑了出去,我用毛巾给王某1止血。后来警察把我儿子带走,120把王某1拉走了。在急救中心有工作人员对王某1抢救,但没抢救过来。

  5、证人史某证实:2022年4月20日早上,我公公接到王某1电话,说她被朱忠波打了。我们几个亲属就一起去了朱忠波家。到那后我们看见王某1在地上躺着哭,我们和朱忠波就钱的事和打架的事发生了几句口角。后来印某问王某1:“你的钱到底哪去了?”王某1说:“都给我女儿存着呢。姐你拽我起来,我把存折拿出来。”印某扶着王某1到厨房后面的小屋把两个存折取了出来,印某让朱忠波看,朱忠波把存折抢过去开始撕。我又抢了回来,现在两个存折在我手里。当时我们都在厨房,王某1要报警,朱忠波不让报,这时我就去外面站着了。过一会我听见喊:“拿刀了,赶紧报警”。我用我公公手机拨打了110,印某与警察通话,不一会警察到了,把朱忠波带走了,朱忠波和王某1平时关系挺好。

  6、证人苟某1证实:王某1是我的外甥女儿。2010年4月20日早上,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王某1挨打了”,是因为我妹妹去世后留了一部分钱,朱忠波家说应该给他们分3万块钱的事。我和王某2、史某还有我女儿印某坐车来到西大窑村委会,把情况反映给村主任,但村主任没有和我们一起去。中午11时左右,我们到了朱忠波家,看见王某1躺在他家一进屋的走廊上。我和小月婆婆因为钱的事说了几句。王某1说说她攒钱了,她进屋翻出两个存折,我女儿说上面都是王某1的名,朱忠波上去就把存折抢过来撕了,然后让我们都出去。我女儿在他家屋子一进门的地方,我们都在屋子外,之后朱忠波把他家厨房门关上了,厨房里只剩下朱忠波和王某1。过了一会,我女儿印某进屋后就出来打电话了。又过了一会,朱忠波的老姨来了,他老姨急忙的跑出来,手里还拿了把菜刀,菜刀上还有血,他老姨拿着菜刀在地上蹭,把菜刀扔在西边墙底下了。我进屋后看见王某1在厨房门口仰面躺着,脖子中间往外冒血,说不出来话。当时厨房里有朱忠波和他妈妈,还有朱某1,朱忠波在那站着傻眼了。我往院子走时,警察就来把朱忠波带走了。我和王某2、我女儿就去村委会了,后来我们到辽阳急救中心时,王某1已经死亡。

  7、证人王某2证实:我是王某1的父亲。2010年4月20日早上7点多,我接到王某1打来的电话,她说自己被朱忠波打了,让我过去。我和儿媳妇史某、大姨子苟福芹、外女儿印某一起打车到西大窑村委会,找村干部调解。而后我们到王某1家,看见王某1躺在走廊上。我亲家母孙某说王某1打工、捡破烂的钱都给了娘家。王某1不知道从哪拿出两个存折,说钱都给孩子朱某1攒着呢。朱忠波把存折撕坏抢了过去,把我们都推到屋外面。我听见他们吵吵,印某进屋出来喊快打110,王某1够呛了,让朱忠波砍了。我没有进屋看,印某拿我的电话报警,不一会警察来了,120来了把王某1拉走了。

  我老伴苟福芹生前说等她去世了有几万元的存款给王某13万,昨天上午王某1和朱某1来我家要3万块钱,我说不能给,等我没有了再给她,如果朱某1用钱可以随时来拿。下午3点,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把3万元拿回去,她婆婆就撵她走,让她和朱忠波离婚。

  8、证人魏某证实:2022年4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我二姐孙某来找我,说是王某1打了孙某几个嘴巴子,她右脸可红了,我就劝孙某回家了。过了一会,孙某又来找我,说王某1的父亲王某2、二姨、嫂子、表姐都来了,我就跟着孙某来到朱忠波家。我进屋看见朱忠波、王某1、朱某1、孙某都在外屋,朱忠波拿着银白色菜刀在王某1的脖子旁边比划并说:“这钱都没有了,我也不想活了”,朱某1立刻抱着朱忠波,孙某立刻就抱着王某1想要躲,这一瞬间刀就在王某1的脖子上划了一下,划完刀就掉在王某1的肚子上,我一看王某1的脖子出血了。我怕朱忠波再拿刀,急忙把刀拿起来扔院里西边的墙下了。我扔完刀回屋里看见朱忠波在原地吓傻了,他大概说过报警吧这样的话。之后我就出屋冲院里的人喊,王某1的表姐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打的120。今天的事就因为王某1存在她二姨那的钱,让王某1的亲哥取走了,王某1比较憋气,因为这钱跟朱忠波吵起来了。

  9、证人朱某2证实:我是朱忠波的父亲。2022年4月20日,我中午11点回到家时,看见王某1的娘家人都在院外大门处站着。我进外屋看见王某1脖子处流了好多血,孙某用毛巾捂着王某1的脖子,当时警察来了打120,把王某1拉医院了。王某1有癫痫病,平时在外面捡点瓶子、破烂啥的。

  10、证人曹某证实:我在辽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外科工作。2022年4月20日11时30分左右,我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一会有一个颈部外伤女患者,需要抢救。过了10分钟,救护车工作人员把王某1推到抢救室,王某1呼吸弱,颈部中间位置有一处约15厘米的伤口,伤口被纱布敷着。我给王某1做心脏复苏,麻醉科医生问王某1的婆婆“插不插气管,同意不”,她婆婆说“脚都凉了,不用抢救了”。王某1呼吸和心跳没有了,当时即使给王某1的气管插上输入氧气的管子,也很难把她抢救过来。(卷二P114-118)

  1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22年4月20日,灯塔市公安局扣押朱忠波持有的蓝色长袖上衣1件、灰色长裤1条、黑色皮鞋1双、银色刀身黄色刀把的菜刀1把。

  12、物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银色刀身黄色刀把菜刀1把、蓝色长袖上衣1件、灰色长裤1条、黑色皮鞋1双,经被告人辨认确系其作案凶器及作案时所穿衣物。

  13、灯塔市公安局辽公(灯)勘【2022】9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记载,现场位于灯塔市王某1家,其家为座北朝南三间瓦房,现场地面已被家属打扫过,现场一进门有门槛,在进户门门槛上有1cm×1cm血迹。厨房北侧有厨台,厨房西南角有橱柜,在橱柜东侧面上有28cm×22cm范围血迹。在厨房地面上有60cm×40cm和50cm×36cm范围两处血迹。上述血迹均用棉签提取。

  14、鉴定意见

  (1)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22】1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鉴定意见:王某1系因颈前部遭受刃器切割,造成气管断裂、食道前壁断裂、左侧甲状腺上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2)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物【2022】113号鉴定书记载,送检的“厨房地面血迹1”、“朱忠波左手上血迹”、“朱忠波右手上血迹”、“朱忠波蓝色上衣右下角血迹”、“朱忠波蓝色上衣右袖上血迹”、“朱忠波灰色裤子右裤腿上血迹”、“黑色皮鞋右鞋上血迹”检出人血DNA,与朱忠波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70×1026;

  送检的“厨房地面血迹1”、“门槛地面血迹”、“橱柜东侧面血迹”、“黄色菜刀褐色斑迹”检出人血DNA,与王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88×1028。

  15、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朱忠波经辨认现场后,指出其在自家厨房内红色遮挡布后方的碗架柜里拿出的菜刀,王某1坐在厨房西侧红色印花的板凳上,朱忠波双手拿着菜刀刀身推向王某1的脖子,王某1倒在厨房门口处。

  (2)被告人朱忠波辨认出公安机关提取的1把银色刀身,黄色刀把的菜刀就是其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3)被告人朱忠波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1件蓝色上衣、1条灰色裤子、1双黑色皮鞋是其实施犯罪时所穿的衣物。

  16、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22年4月21日0时50分,侦查员对朱忠波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右手被划伤,伤口位于手心内侧,大拇指下方,伤口长约6厘米。同时发现其左手被划伤,伤口位于手背外侧,大拇指下方,伤口长约5厘米。

  17、其他书证

  (1)户籍证明信证实:朱忠波和王某1的自然身份信息。

  (2)死亡证明证实:王某1于2022年4月20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3)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某、院前急救病历证实:辽阳市中心医院所派车辆于2022年4月20日11时26分出车,11时43分到达现场,12时23分到达医院。王某1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给予积极心肺复苏,抢救时间20分钟。

  (4)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22年4月20日11时20分,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朱忠波家西侧台阶下发现一把带血的菜刀,民警将菜刀扣押,移交刑警队。朱忠波无前科。

  18、被告人朱忠波供述:我和王某1平时就有矛盾。我们是1998年11月结婚,12月我发现王某1患有癫痫病,她母亲说王某1是和我一起生活后才患有癫痫病,我认为我被王某1家人讹上了,我很憋气。王某1出去拾荒和干零活挣的钱很少往家拿,我怀疑她把钱都搭给娘家人,背着我攒私房钱,这个矛盾一直没解决。王某1的母亲去世后,我听王某1说她妈给了3万元钱。2022年4月19日,王某1去向她哥王春轶要这3万元钱,她哥没给。我问王某1还有别的钱吗,她说没有了。我说你总是藏着掖着,咱俩拉倒得了。2022年4月20日7时许,王某1给他父亲王某2打电话,让她父亲过来。我妈说:“你跟我们不一条心,你走就走吧”,王某1给我妈一个耳光。我上去拉架,把王某1推到在我家西屋门口附近,我踹了她两脚。王某1又给她爸打电话让她爸过来,她就平躺在地上。10时许,王某1的父亲王某2、二姨苟某1、表姐印某和嫂子史某进来了,我们又因为王某1钱的事吵吵起来。王某1起来去厨房后面的小屋拿出两个存折,印某接过存折让我看上面的钱,我上手拽两个存折,把绿色的存折撕掉一部分,王某2他们说王某1没有把钱拿娘家,也没藏私房钱。我说我对王某1这么好,你们总是赖她的病在我们家得的。王某1的娘家人说,就是在你们家得的。我被彻底激怒了,我说你们太欺负人。我进厨房碗架柜里用左手拽出菜刀,双手捏着刀身把菜刀放在胸前向王某1走去,朱某1在我背后抱着我,我妈也拦着我,有人拿着炉钩子打在我肩膀上。王某1坐在煤槽子边上,面向东侧,我捏着菜刀向王某1脖子的左侧推过去,王某1倒下平躺在地上,嘴里往出流血,有人过来把菜刀抢走了。我对我母亲、我老姨和我女儿说:“打110吧”。过了一会,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

  辩护人出示谅解书两份:证实被害人父亲王某2和被害人女儿朱某1对被告人朱忠波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朱忠波减轻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波因家庭琐事持菜刀割伤被害人王某1颈部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忠波案发后有委托他人报案的意思表示,并停留在案发现场,到案后始终如实并稳定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激化引发,被告人真诚悔罪,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宋晓军

  审判员  何 丽

  审判员  朱薇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师赫

  书记员黄云婷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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