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玲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李小花和徐小强自由恋爱,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有一子,现已6岁,小花自结婚后就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同住的婆婆。
2014年6月开始,徐小强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又处了一个“女朋友”,并隔三差五的出去约会。就这样,过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小花发现了小强的外遇,两人无数次吵架之后,决定离婚,并在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两人实际并没有分开住,还是跟以前一样过日子,没有任何变化。
2018年9月,小花突然被诉至法院,小强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给小花50万元补偿款;孩子由小强抚养,不需要小花支付抚养费;两人共同存款5万元,平均分割。小花声称同意离婚,但两人早已离婚,并拿出在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明两人已经离婚,且小强净身出户。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归小强所有,小强向小花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小强偿还;共同存款5万元一人一半;孩子归小强直接抚养,无需小花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件当中,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双方在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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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所以
没有法律效力
是因为
双方并未真正到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因此,在本案中,小强与小花所签订的所谓“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
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相守,这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情,大家都希望能够幸福、和睦的生活下去。
但是,如果两人真正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决定离婚的,也应当理性,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甚至导致人身伤亡的后果。
那么当感情确已破裂,决定离婚时,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恋爱与婚姻,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携手了就会幸福,反目了也会成仇。
世上不爱的理由有很多:我很忙、我很累、你太懒、你挣钱少、我都是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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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爱的表现只有一个,那就是:我,想和你在一起!
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相爱相守,携手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