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刑更227号
罪犯赵继生,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鲁06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继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威海监狱称,罪犯赵继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4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继生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罪犯赵继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继生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继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继生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波
审判员 王华胜
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