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91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雄华,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雄华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罗雄华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东风日产一冶项目部施工现场,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童某1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罗雄华持砖头将被害人童某1手臂砸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童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年7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雄华抓获。被告人罗雄华已赔偿被害人童某1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雄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因民间矛盾引发、坦白、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雄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罗雄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雄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雄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罗雄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雄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管 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