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良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西藏法律服务25510
核心提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27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云良,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家住江西省金溪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1月22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2月25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27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云良,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家住江西省金溪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1月22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2月25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良犯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云良2017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前后40余次伙同其侄子黄建刚到三源村山场上使用油锯等工具盗伐吴某等人山场上的林木,在山场上将盗伐的林木裁成1米左右的木椴并用自己改装的三轮摩托车装运至三源村堆放,然后再叠运装车(每车约装1吨)运至陆坊乡桥上村高秋平的锯板厂及县工业园区付滨洗衣房,以330元至350元每吨的价格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被告人黄云良采伐林木蓄积总计18.539立方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云良盗伐森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云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云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云良2017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前后40余次伙同其侄子黄建刚到三源村山场上使用油锯等工具盗伐吴某等人山场上的林木,在山场上将盗伐的林木裁成1米左右的木椴并用自己改装的三轮摩托车装运至三源村堆放,然后在叠运装车(每车约装1吨)运至陆坊乡桥上村高秋平的锯板厂及县工业园区付滨洗衣房,获取非法利益。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云良盗伐林木蓄积总计18.539立方米。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黄云良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在到案后,被告人黄云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对林木被盗的吴某、汤某等人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谅解书、黄云良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等人的陈述、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良违反森林法和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采伐林木系他人所有的情况下,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也对当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云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良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云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黄云良的刑期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道治

  人民陪审员  余广平

  人民陪审员  徐 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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