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禄恒、张兴桥、刘宇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18 福建律师33220
核心提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526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禄恒,曾用名黄压平,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2012年8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3月4日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526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禄恒,曾用名黄压平,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2012年8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德先,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兴桥,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沛,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宇,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3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传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权,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罗莉,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媛媛,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辽宁省康平县人,住贵州省赤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红梅,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云秋,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文闻,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禄恒、张兴桥、刘宇、周权、杨媛媛、代云秋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5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左右,伍泓舟(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黄禄恒、张兴桥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群内进行网络赌博,并雇请旷汝香、吴萍等4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财务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该赌博群共计获利112.5097万元。

  2017年7月左右,洪吉(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刘宇、周权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群内进行网络赌博,并雇请张娟、陈艳等5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财务人员、监督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期间,被告人刘宇雇请被告人杨媛媛在群内为其计算分红情况,被告人杨媛媛又聚集赌客参与赌博,并雇请被告人代云秋为其打理。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该赌博群共计获利134.0440万元。

  期间,伍泓舟与洪吉有合群共同开设赌场行为。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黄禄恒投案自首,同年5月29日,被告人杨媛媛、代云秋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依据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资料、电子数据等。指控认为,被告人黄禄恒、张兴桥、刘宇、周权、杨媛媛、代云秋帮助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牟利百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禄恒、杨媛媛、代云秋属投案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禄恒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禄恒辩解:只参与20多天,自己也是受害者,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德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禄恒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禄恒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黄禄恒自己也输了钱,本身就是受害人;认罪态度好,积极将涉赌金额缴纳到公安局;被告人黄禄恒自身有病,家庭情况特殊。综上,请对被告人黄禄恒判处合适的刑罚。

  被告人张兴桥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何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兴桥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理、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宇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梁传洪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宇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权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罗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权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权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权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权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周权参与时间短,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媛媛辩解:系初犯,自己也是受害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谢红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媛媛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代云秋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文闻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代云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云秋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且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云秋退赔了非法所得,其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代云秋无前科,没有再犯可能。综上,被告人代云秋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左右,伍泓舟(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黄禄恒、张兴桥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赌博,并雇请旷汝香、吴萍等4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财务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

  2017年7月左右,洪吉(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群、闲聊群等,利用“老铁牛牛”APP软件,先后组织被告人刘宇、周权等人作为股东,聚集赌客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赌博,并雇请张娟、陈艳、罗仕富等5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财务人员、监督人员,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打水。期间,被告人刘宇雇请被告人杨媛媛在群内为其计算分红情况,被告人杨媛媛又聚集赌客参与赌博,并雇请被告人代云秋为其打理。直到2018年11月初被查获。

  期间,伍泓舟与洪吉有合群共同开设赌场行为。

  从查获的旷汝香、吴萍记账本统计,共计获利112.5097万元。

  从查获的张娟、陈艳、罗仕富记账本统计,共计获利134.0440万元。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黄禄恒投案自首,同年5月29日被告人杨媛媛、代云秋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黄禄恒退赃款0.3万元,张兴桥退赃款1.7万元,周权退赃款3万元,刘宇退赃款19.2万元,杨媛媛退赃款3万元,代云秋退赃款3.3万元,共计30.5万元。公安机关对六名被告人参赌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追缴了其赌资。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禄恒苹果6手机1部,张兴桥OPPOA7X手机一部,刘宇苹果X手机1部,杨媛媛vivoX20手机1部,代云秋苹果8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7月24日网监大队工作中发现本案,8月2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刘宇、杨媛媛、代云秋、黄禄恒、张兴桥、周权身份基本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能力。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宇、杨媛媛、黄禄恒、张兴桥、周权尿检呈阴性。

  4.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证实刘宇在2013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月20日起社区戒毒。

  5.抓获说明、到案说明,证实2022年5月5日黄禄恒投案自首,2022年5月29日杨媛媛、代云秋投案自首,2022年5月28日民警将张兴桥传唤到派出所,2022年5月28日将刘宇抓获,2022年7月22日将周权抓获。

  6.扣押清单,2022年5月28日扣押刘宇苹果X手机1部。2022年5月29日扣押杨媛媛vivoX20手机1部。2022年5月29日扣押代云秋苹果8手机1部。2022年5月5日扣押黄禄恒苹果6手机1部。2022年5月28日扣押张兴桥OPPOA7X手机一部。

  7.刘宇微信[微信昵称世故]、支付宝支付账单明细,证实刘宇作为股东的收支情况。

  8.代缴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证实刘宇的姐姐申请将刘宇的非法所得33.5万元上交,其中追缴刘宇赌资14.3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19.2万元预交财政。

  9.杨媛媛微信、支付宝支付明细,证实杨媛媛作为股东的收支情况。

  10.交款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杨媛媛的父亲委托公安机关代缴杨媛媛非法所得14万元,其中追缴杨媛媛赌资11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3万元预交财政。

  11.代云秋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实代云秋微信收支情况。

  12.代缴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证实代云秋的亲属请公安机关代缴代云秋非法所得4万元,其中追缴代云秋赌资0.7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3.3万元预交财政。

  13.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旷汝香与黄禄恒(故乡)的交易明细。

  14.交款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证实黄禄恒妻子委托公安机关缴纳黄禄恒的违法所得4.3万元,其中追缴黄禄恒赌资4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0.3万元预交财政。

  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2年8月17日黄禄恒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16.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伍鸿舟辨认股东“故乡”为黄禄恒。

  17.微信、支付宝支付账单明细,证实张兴桥与“奥特曼”、“不打扰”、“小刺猬”、“王十亿”、“虞”、“杨黑黑”、“丑姑娘”、“娟”、“我的小可爱”、“晚风”等人的交易明细。

  18.代缴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单,证实张兴桥的姐夫陈均代张兴桥退还非法所得12万元,其中追缴张兴桥赌资10.3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1.7万元预交财政。

  19.扣押决定书、清单、领条,证实2022年7月26日扣押周权手机一部,2022年10月29日扣押周权手机1部,周权已分别领回。

  20.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证实周权与洪吉、陈艳等人的支付宝交易明细。

  21.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洪吉、陈艳、李泽彬、辨认出“倦鸟归林”为周权。

  22.代缴申请、追缴物品清单、缴款单,证实周权的母亲退还周权非法所得12万元到公安机关,其中追缴周权赌资9万元并上交财政,违法所得3万元预交财政。

  23.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对参赌人员蔡某、杨某、李某行政处罚情况及追缴违法所得情况。

  24.情况说明,证实在案中反映出的其他参赌人员身份信息未核实清楚,暂无材料。

  25.财务账本数据汇总表,证实财务吴萍、旷汝香、罗仕富、陈艳、张娟的账本记录的打水金额,吴萍、旷汝香账本记载打水钱合计1125097元,罗仕富、陈艳、张娟账本记载打水钱1340440元。

  26.支付宝收支月统计表,证实黄禄恒、张兴桥、刘宇、杨媛媛、代云秋等人的支付宝收支情况。

  27.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提到的“牛牛”案、“老铁牛牛”网络赌博案等,均指巡场派出所办理的、立案决定书上名称为“老铁牛牛”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案。

  28.舒某手机照片、微信账号截图,证实代云秋用其微信号“哦”。

  29.同案供述及证人证言

  (1)同案伍泓舟供述,证实2017年3、4月开始,我创建了一个微信群,拉了身边一些朋友进群,在一个叫“牛小帅”的APP上进行赌博,由旷汝香当财务,从每轮结束后每个赢家赢的钱里面抽5%来当作水钱。没干好久李友林、熊磊就带了些朋友进来,他们2人就在群里占股份,我占4成,李友林、熊磊各占3成。干到7、8月时洪吉加进来也占有股份。到2017年年底没什么人了我就将群解散了,然后几个股东又重新建了一个新的牛牛群。洪吉带李泽彬等人到此群来参赌。当时的股东有我3成、李友林l成、张超1成、洪吉3成、何剑1成、熊磊0.5成、故乡0.5成。这个群一直持续到2017年农历年后,洪吉就走了。我就休息了一段时间,到2018年3月我又开始干。当时的股东有我、李泽彬、答案等。2018年5、6月,我把我群里面的人带到了洪吉的牛牛群,股东拉人进去开始算人头费,拉人进群参赌有8-12元不等的人头,当时的股东有李泽彬、戴星宇等人。7、8月,我觉得在洪吉的群里找不到钱,就出来自己干了,当时的股东有“集成吊顶”、“呼儿嘿呦”、戴星字,财务先后有旷汝香、刘雨瑶、吴萍、杨燕琴、“我的小可爱”(文辉泰)。“集成吊顶”是网上认识的,名字张兴桥,贵州人,我给他算的12元的人头费,我前后总共分了1、2万的人头费给他。“呼儿嘿呦”是我一个战友,叫林翔。“故乡”是我在一个麻将群里面认识的,是南溪人,姓黄,我们叫他黄二娃。在我单独建群时当了20多天股东,占0.5分的股份,前后大概分到二、三千元。打水规则最开始是每个赢家赢钱的5%,然后是100元以上赢家的5%,积分是1元1分。在2018年10月底,我把规则变成了2元1积分,只打最大赢家的10%。

  (2)同案洪吉供述,证实贵州股东“如此如此”、代云秋、“梅花鹿”来我的牛牛群参股,也是算的人头费,而且他们随时占大头,分得和我基本上一样多。最开始我是跟“梅花鹿”、代云秋结算,他们三个自己下来算。就是按照人头12元的标准算。贵州参赌的人基本上是贵州的那三个人拉过来的。“如此如此”换过网名,好像又叫“如此而已”、“如此甚好”,支付宝名叫杨媛媛。代云秋也有几个微信,绑定的支付宝是代云秋,“梅花鹿”也是一样。刚开始我跟梅花鹿和代云秋结算人头费,后来基本上都和杨媛媛结算。每次杨媛媛那边基本上都占了一半多的人头费,是我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给他们,剩下的人头费我又重新支配,分给其他股东之后,剩下就是我的了。周权拉了很多人进群参赌,我都是给他算的12元的人头费,但他参赌也输了不少,他差账财务就给我说,我就和他结算。

  (3)同案罗仕富供述,证实在洪吉的群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小股东,他们负责将他们的朋友拉进来,然后洪吉根据一定比例向小股东返点。这些小股东大概有6人左右,有闲聊昵称“我相信”、“如此如此”、“梅花鹿”、“倦鸟归林”、“夏天”、“分享你的温柔”等。

  (4)同案陈艳供述,我在洪吉的群里当财务,具体业务是统计算账,收取输家钱,抽取水钱后付钱给赢家,扣除我的工资后将结余的钱付给洪吉。除了洪吉外,还有几个股东,有闲聊昵称“分享你的温柔”、微信昵称“分享你的温柔”,闲聊昵称“如此如此”、微信昵称“如此,如此”,闲聊昵称“倦乌归林”、微信昵称“一律不管”等。

  “如此如此”我没见过,晓得是贵州的。“倦鸟归林”见过一次,他的支付宝名叫周权,应该是股东。

  (5)证人舒某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我男朋友代云秋随时都使用我的微信“哦”,后来我才晓得他是用我的微信参与网络赌博牛牛。2018年7月我的微信号被限额过一次,我看了一下流水收支比较大,应该是他用于网络赌博了。

  (6)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18年3、4月,我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些好友,其中有人给我说有个微信群是打牛牛的,将我拉进了“老铁牛牛”微信群,我看见里面的人玩得比较大,我就没有打直接退群了。在7月左右这人又发了个微信群名片分享给我,我直接加了进去,看还是之前的牛牛群。我进去打了一段时间,断断续续有一个多月,群主微信名叫“坚信”。就是下载后进入老铁牛牛APP,加入财务创建的房间参与游戏,系统随机发牌,确定庄家,根据牌面点数大小确定赔付。20局为一轮,一轮结束后,系统自动进行结算。输家按照1分1元计算方式将输的钱转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将输家的钱收集齐后转给赢家,向每个赢了100分以上的玩家抽取5%的水钱。我只晓得财务有小刺猬、丑姑娘、晚风、娟。都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进行赌资交易。

  (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我加了一个朋友的微信,名称“坚信”。7、8月的一天,“坚信”就把我拉到了一个“1元老铁牛50倍”的微信群,我下载了“老铁牛牛”的软件,隔三差五的在群里面斗牛牛赌博。每次由群里面的财务开房间,一个房间8个位置,人满后开始,每局牌20把,没有固定庄家,20把打完后以分数的正负来算输赢,每个赢家抽5%的水钱。财务有3、4个,有“娟”、“D..L”、“丑姑娘”,另外的记不起了。从2018年8月-11月期间,我在这群里大概输了2万元左右,赢了大概1万多元。

  (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的微信昵称、闲聊昵称都是“123”,账号是我手机号156××××1072,我的支付宝就是我的名字李某。2018年8月,我看到我的微信朋友圈周权(微信名“倦鸟归林”)发了一个二维码,下载闲聊APP扫描二维码可以打牛牛。我就下载了闲聊并扫描二维码进入了“坚信”(好像姓洪)的闲聊群。我进群后,就有财务加我好友,喊我下载老铁牛牛并给我发了下载链接。我下载后在上面打牛牛进行赌博。打了3个月后钱输完了,在去年11月就退群不打了。输赢由群里的财务进行统计,输家把钱通过支付宝转给当班的财务,财务对最大的赢家按5%抽水。抽完水后通过支付宝将钱转给赢家。财务有“丑姑娘”、“娟”、“晚风”、“D..L”这4个。

  3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禄恒供述,2017年下半年,我在手机微信上打麻将时认识了伍泓舟,后来在和他聊天的时候,伍泓舟问我打不打“牛牛”,他将我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然后下载了“牛小帅”APP。我在7月左右开始参与打牛牛,打一段时间后,因为输了钱就没有打了,退出了微信群。后来伍泓舟又断断续续拉过我几次,在2018年初我又进去打了一段时间,也是因为输钱,我就退了。我的微信昵称“故乡”,绑定的电话号是153××××4000。我用微信名“故乡”参与赌博,我这两次进群赌博,输出去大概8万多,赢回来4万多。老板就是伍泓舟,我们与财务“小刺猬”有赌资交易记录,如“小刺猬”转不出来钱发,就由伍泓舟转给我。在我最开始进群的时候,伍泓舟给我说他占水钱的三成收入,我如果自己在群里参赌,他从中分0.5成给我,如果我还拉其他人进群参与赌博的话,这个分成可以给我提高。我前后来拉了7、8个人进牛牛群,但他们都没有打,所以没有给我提高分成。而且他给我的0.5成,没有直接转账给我,因为我有时候在群里面打牌输了后没有将输的钱付清,伍泓舟就用我的这个分成钱直接抵扣了我所差的账。我从伍泓舟处一共获得了大概3、4千元,我自愿将我当股东期间收到非法所得3000元以及我参赌赢钱的40000元退交到公安机关。

  (2)被告人张兴桥供述,我的微信名“集成吊顶”。2018年上半年,我一个叫“娜娜”的朋友把我拉进一个牛牛群。我在群里耍了一段时间后,姓伍的群主就联系我,问我那边有没有人耍“牛牛”,并叫我把他们拉进微信群里,每拉一人玩一局游戏就给我10元钱的提成,我拉了田涛、阳明彬、凡宇浩、飞飞进群去玩,我耍了2个月后就没有耍了。群主姓伍,网名叫“不打扰”、“奥特曼”。我主要就是和几个账务之间转账,另外就是群主。伍老板和坚信分群合群具体时间记不到了,分群后我在拉人到伍老板群里,获得人头费,也在群头参赌。“坚信”的群我只参赌,两个群参赌基本上是财务“小刺猬”等人结算输赢,只有少数情况是赢钱之后伍老板转给我。我跟伍老板(奥特曼)之间的微信、支付宝与财务之间总收入中有部分是我打牌赢的钱,实际上我收到的人头费就是17000元左右。我愿意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2万元到公安机关,其中17000元作为我获得的人头费,剩下的103000元作为我赢钱的一部分。

  (3)被告人周权供述,我的微信名以前叫“倦鸟归林”,现在叫“一律不管”,绑定的手机号是17778149919。支付宝名称以前也叫“倦鸟归林”,后面改为“姿态”,绑定的手机号是135××××7816。闲聊号是用177的手机号登录的,名称也叫“倦鸟归林”。2018年7月左右,我通过微信名“我相信”加入了一个牛牛群,开头是我自己参与赌博,后来牛牛群的组织者洪吉主动联系我,让我拉人进入牛牛群参与赌博,每局给我10-12元一人的人头费。我拉人进群后,我跟洪吉成为了现实中的亲家,大概9月左右洪吉给我12元一人的人头费,都是通过我的支付宝号和洪吉结算人头费的。另外我在群里面也参与赌博,参赌是和洪吉的财务通过支付宝结算的。财务有“丑姑娘”、“D..L”“晚风”、“娟”。我前后一共拉了30多人进群,其中有“打虎英雄”、“我”、“劣徒”、“宿命”等6、7号是我在用,用我自己的支付宝与财务结算输赢,我用其他人的号也可以获得人头费。我洪吉处获得人头费3万元左右。我自愿将120000元退还到公安机关,其中3万元作为人头费,9万元作为我赢钱的一部分退还。

  (4)被告人刘宇供述,我的微信昵称叫“梅花鹿”。2017年底、2018年初,我在手机上下载了牛小帅的APP,在里面打牛牛。期间和一些打牛牛的人加了微信好友,其中一个就将我拉入了一个微信牛牛群,群主叫“坚信”。这个群里面参与打牛牛的人,最多时有100多人。群里有几个财务每天在打牛牛的APP上建房,将房间号发在群里,要去参与打牛牛的人就进入该房间。每个房间6-8人,满了就开始。一轮游戏20局,完了后有个战绩统计图,财务以此来结算每个输家和赢家的钱,然后从赢家中抽取5%作为水钱,将剩余的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发给赢家。财务有“小刺猬”、“娟”、“丑姑娘”、“晚风”、“如此甚好”。大概在5月左右,我就开始拉了“别问”等人进入“坚信”的牛牛群,人头费是我用我的微信和支付宝和“坚信”他们结算,当时是我和杨媛媛商量好了获得人头费一人一半。大概在6月份,“坚信”的算法有出入,我也难得和他结算,于是就是“如此甚好”(杨媛媛)和“坚信”结算,我还是在群里参赌。但2018年8有、9月份,我就没有咋个在群头打牌了,人头费是杨媛媛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打给我。总共我得到的人头费共计19.2688万元,其中有少数的其他费用。我与财务之间的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是我参与赌博后与财务结算的输赢情况,算起来打牌赢了6.7262万元。杨媛媛和洪吉结算时,找了代云秋帮我们数人头,工资都是杨媛媛从洪吉那里结算的钱支付给代云秋,还有代云秋拉人进群的人头费也是杨媛媛一并结算的。我同意我姐姐代某退还33.5万元,其中19.2万元作为我的人头费,剩下的14.3万作为我参赌赢的钱来退还。

  (5)被告人杨媛媛供述,我的微信名称“如此甚好”,以前叫“如此如此”。2018年7、8月,我在微信里面打麻将,一网名叫“梅花鹿”的人把我拉进“坚信”的牛牛网络赌博群。我进群打了一个月左右,“梅花鹿”就叫我帮他在这群内数人数,每天根据人数的多少给我100-200元的工资。我数了半个月左右后,我就交给代云秋数。在代云秋负责数人的时候,也是我和“坚信”在对接人头费。对好后“坚信”就把人头费转给我,我扣除代云秋工资后全部转给“梅花鹿”。“梅花鹿”拉人进群打牛牛,他要参与分成。他把他拉的人给我说,我就数他拉的人打了多少盘,然后根据人数的多少支付我工资。我把代云秋拉进群,是因为他没有工作,想着一天还是有100-200元的收入,我就叫他来数。在代云秋数人数这期间,都是我一直和“坚信”、“梅花鹿”对接。我只拉了2、3人,其中还包括代云秋。群的组织者是“坚信”,平时管理财务的叫“娟”、“小刺猬”。我进群大概4个月左右,这个群就解散了。开始都是“梅花鹿”负责拉人,但我接手后,“梅花鹿”就基本上没有拉人进群了。我一共拉过代云秋、“博尔特”、“面具人生”3人,后面这两人打了几次后,一个差3千多元、一个差4千多元,这7千多元就算在我头上,我还补了6千多元给“坚信”。洪吉给“梅花鹿”的人头费是12元,我得到的人头费是8元。“坚信”转给我的钱减去转给“梅花鹿”、代云秋的钱和我用支付宝、微信转给“坚信”的钱,实际上我只得到3万元左右的人头费。我同意我父亲代某退还14万元非法所得,其中3万元作为我获得的人头费及工资,剩下11万元作为我参赌所赢的赌资。

  (6)被告人代云秋供述,我的微信名称是“代云秋”,我的支付宝昵称是“牛小帅赔付”,偶尔改换为代云秋。2018年夏天,杨媛媛拉我进了一个微信群,群主是“坚信”。我进去后,杨媛媛就发了一个软件的链接,我点进去下载了“老铁牛牛”的软件,开始在里面打牛牛。我在群内打了接近2个月的牛牛后,“坚信”叫我帮他当财务,我当了一个周的财务,我每天都要算错钱,“坚信”就没有让我当财务了。我微信与“坚信”的收支剩下的1750元应该是坚信打给我的工资。在没给坚信当赔付后,杨媛媛和“梅花鹿”就叫我帮他们数人头,每天给我200元左右的工资。我帮他们数了一两个月后,群就解散了。平时都是财务在管理,具体有“娟”,还有一个微信是空白的昵称,头像是车标,财务抽取赢家赢的钱的5%作为抽头。我拉人进“坚信”的群参赌,杨媛媛也给我结算8元一局的人头费,我的工资和人头费都是杨媛媛用微信和我女朋友的微信账号结算。我愿意将我获得的数人头的工资、人头费以及当赔付的工资3.3万元、赌资0.7万元退还给公安机关。

  3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对黄禄恒、刘宇、张兴桥、杨媛媛、代云秋的涉案手机的支付宝进行检查、封存、固定。

  32.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对黄禄恒、刘宇、张兴桥、杨媛媛、代云秋、周权的手机中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固定,导出数据报告,保存于“老铁牛牛光盘”。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针对被告人黄禄恒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辩解,辩护人张德先的被告人黄禄恒自己也输了钱,本身就是受害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媛媛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辩解。

  经查,无论被告人黄禄恒、杨媛媛作为股东或者财务人员,聚集赌客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赌博,或者自己参与赌博,都是违法行为,故被告人黄禄恒、杨媛媛不是本案的受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禄恒、张兴桥、刘宇、周权、杨媛媛、代云秋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牟利百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禄恒、杨媛媛、代云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兴桥、刘宇、周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禄恒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禄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刘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已缴);

  三、被告人周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

  四、被告人杨媛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

  五、被告人代云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

  六、被告人张兴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六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0.5万元,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秋林

  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

  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晋

  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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