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刑初2号之一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凯,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鲁参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威海参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捕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当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雪杰,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鲁参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捕前住户籍所在地乳山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腾,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鲁参坊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参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峄城区,捕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群,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鲁参坊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参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捕前住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2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钟雪杰、刘腾、于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4日作出(2022)鲁109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四被告人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鲁10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2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现因中止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马 辉
审 判 员 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