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容带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2-12-18 山东律师34790
核心提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23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容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17。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5日被抓获并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23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容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17。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5日被抓获并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22〕Z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容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容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容带在惠东县xxxx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的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在附近的平海镇xxxx路段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容带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5mg/100ml。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容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容带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2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张容带在惠东县xxxx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的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刚驶出约三十米远即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容带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张容带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22年12月12日19时52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抓获被告人张容带;2022年6月10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容带取保候审。

  3、现场查获视频截图,证实现场查获的情况。

  4、酒精呼气过程视频截图、抽取血液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容带酒精呼气和抽取血液的情况。

  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容带对其驾驶的号牌为粤L*****的二轮摩托车进行指认的情况。

  6、被告人张容带的供述:2022年12月12日晚,因公事领导叫我去顶酒,我到惠东县平海镇新港食府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多药材酒,我想着离家较近,驾驶号牌为粤L*****的二轮摩托车回家时,开了二十多米远,在平海镇中心小学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我有准驾车型A2驾驶证,没有考取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容带具备准驾车型A2的驾驶资格。

  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容带驾驶的粤L*****的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其本人。

  9、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张容带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25毫克/100毫升。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行驶路线图,证实被告人张容带从惠东县平海镇xxxx饭店到被查获地点的距离为三十米。

  1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容带的尿液经氯胺酮、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容带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

  13、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容带属平海下设“征地办”工作人员,平时工作积极肯干,遵纪守法,在单位中是骨干中坚分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视频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单、惠东县********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容带酒后驾驶粤L*****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达159.25mg/l00ml,处于法定醉酒状态,被告人的醉驾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亦触犯了国家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容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容带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一是有坦白从宽的法定情节。被告人张容带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行驶时间、距离短,车速较慢,且案发期间是沿海旅游淡季,路上车辆行人稀少,相比于在交通繁忙时段和路段的醉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三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就餐的地点与其住所距离仅有几百米,案发当晚因工作需要,驾驶二轮摩托车到离家不远的地方参加工作聚餐,与驾驶大型车辆而持有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张容带具有正当职业,以往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庭审时对自己的错误亦有深刻认识。五是本案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综上,本案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容带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小龙

  审 判 员  刘惠霞

  人民陪审员  张小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国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标签: 一案 危险 张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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