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费离婚律师费标准,案情:程某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刑两次。2004年3月的一天,程某与张某到外地打工,途经A县B镇,见衣服脏烂的刘某(女,13岁,智力妨碍,B镇人,当日与其父赶集走散)在要饭,案情:程某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刑两次。2004案情:程某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刑两次。2004年3月的一天,程某与张某到外地打工,途经A县B镇,见衣服脏烂的刘某(女,13岁,智力妨碍,B镇人,当日与其父赶集走散)在要饭,案情:程某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刑两次。2004年3月的一天,程某与张某到外地打工,途经A县B镇,见衣服脏烂的刘某(女,13岁,智力妨碍,B镇人,当日与其父赶集走散)在要饭,所以程某给了刘某一个馒头吃,并问其名字、家庭等状况,刘某均不能答复。程某遂对张某说把她收作干女,带她到外地去读书,张某表明默许。次日,程某和张某为刘某洗头、洗澡后换了洁净衣服,将刘某带到省外C市,后在车站三人走散。程某寻觅张某和刘某未果后,即单独回来A县。张某与刘某先后被C市救助站送回A县。不合定见: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程、张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程某曾因拐卖妇女被判刑两次,有拐卖的前科和经历,在本案中,存在拐卖儿童的违法嫌疑,且程、张底子无能力抚育刘某。程某所称收刘某作干女,仅仅一种欲盖弥彰的托言,其实质便是要将刘某带至省外出卖。第二种定见以为,程、张的行为构成诱骗儿童罪。片面上,程、张具有收养刘某的意图,客观上施行将刘某从A县带至省外乙市的行为,结果上导致了刘某脱离其人监护规模这一现实的产生。程、张的行为契合诱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诱骗儿童罪。第三种定见以为,程、张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分析: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不构成违法。其理由如下:(1)、程、张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则: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送、接纳、中转儿童的行为。其行为人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有必要具有出卖的意图。从本案案情中,无证据证明程、张具有出卖的意图(程、张均否定有出卖刘某意图),不能因其有拐卖妇女的前科而推定其具有拐卖儿童的违法成心。依据罪刑法定的准则,程、张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2)、程、张的行为不构成诱骗儿童罪。《刑法》规则:诱骗儿童罪,是指用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所谓诱骗,是指直接对儿童或许儿童的监护人施行诱骗。所谓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派儿童脱离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居处。脱离监护人,则是指派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监督和维护的人。而本案的刘某在A县甲镇现已处于自行脱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规模的状况下,被程、张发现,出于怜惜的心思,给其馒头吃,将其带走洗头、洗澡、换衣并认作干女,显然是有利于刘某的工作。对其给予照料、关爱,也是值得发起的传统美德。因而,本案中程、张的行为不契合诱骗儿童的客观要件,即未施行采纳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在片面方面,程某、张某系外地人,对甲镇状况底子不了解,他们并不知道刘某的基本状况和家庭状况,而以为刘某因智障无家可归、从外地漂泊至甲镇的知道是符合常理的。因而,本案中程、张的行为不契合诱骗儿童的片面要件,即片面上不具有使刘某脱离家庭及监护人的违法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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