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判决离婚起诉会重新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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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

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一、法院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离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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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表现就是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认判决并负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

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离婚判决书。也就是说,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夫妻双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了。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1、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若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判决离婚。宣告离婚判决的,发给当事人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由上可知,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其实是等同于离婚证的,因此,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夫妻离婚了,那么夫妻只需要把判决书收好就行,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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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后,很多被告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往往是非常纠结的,而按照审判惯例,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首先就要询问被告对于离婚的意见。对此,被告是无法回避的,必须当庭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如果被告表示同意,则

会在后续的审理中会将工作重点放在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于是,被告在后续的审理中又很有可能会反悔,进而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被告的这种做法,法官还会考虑甚至是接受被告的反悔意见吗?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并无绝对答案,因为此时的法官要根据案情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做出最终的裁判。

1、双方是第二次诉讼离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第二次起诉离婚代表着原告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定决心,表明双方并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也无论被告对此问题是否出尔反尔,除非有极特殊情况,比如双方还有许多能够修复夫妻感情的迹象,则法官基本上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一律判决离婚;

2、双方是第一次诉讼离婚且现有证据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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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

,并无和好可能。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起初同意离婚,然后又反悔的,法官依然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最终的结果还是判决离婚;

3、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这种情况是最为复杂的,因为在处理此问题时会受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真正原因、夫妻感情修复可能性的大小、夫妻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甚至是法官审判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也表示自己是受父母的鼓动等外部因素干扰,同意离婚是无奈之举。而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反悔,认为自己之前的表示过于草率进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法官就很有可能会采纳被告的意见,判决不准离婚。又比如被告第一次表示同意离婚是因为坚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非被迫接受。另外,案件已经经过大量的审理与调查工作,基本上已经可以结案宣判时,被告才因为感情之外的其它原因而又反悔不同意离婚。被告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于是其会并运用自己对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状的理解而寻找理由以支持最终判决离婚。由此可见,被告要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充分的回旋余地,需要具备很高的应诉技巧,面对离婚诉讼时不仅要有完整的诉讼策略,提前预见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还要准确把握原告,乃至法官的心理。如此才能真正掌握主动权,做到在诉讼中进退自如,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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