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美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小美一气之下拟定了离婚协议,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小明在气头之下,也签下了字。第二天,小明反悔拒绝和小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小美坚持要离婚,很快将小明诉至法院并要求根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而小明抗辩,离婚协议无效。那么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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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小美并没有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并办理离婚登记前提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
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所以本案小明和小美提交的离婚协议不能成为法院分割财产的依据。
2.未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全部无效。法院在分割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能会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三、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是否无效?
小明与小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明提出离婚,小美提出小明须履行协议才同意与其离婚,但小明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律师分析】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条件,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深度咨询:
你们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啊,所以你们俩并没有离婚。
一、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
一方常住户口的区
、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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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
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离婚需要的材料
1、协议离婚所需证件
1)、结婚证;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3)、离婚协议书;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
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
。同时,
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
,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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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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