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签订的一种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起草,也可以请律师或公证员帮忙起草。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后悔?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又不想离婚或对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不满要反悔的,能否撤销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案例回顾
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
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
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小编提醒,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案例干货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后悔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不同分析。
1、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后悔离婚:
①已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反悔的。二者属于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后悔离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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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尚未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此时如果双方关系发生缓和,不想离婚,那么此时离婚协议是可以后悔的。只要未进行离婚登记,那么双方还是合法夫妻。
2、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对分配的相关内容后悔
①对离婚协议中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债务的承担反悔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离婚协议签订后,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对反悔内容重新判决。
比如,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对协议的财产分割后悔的,想要重新分配财产权,那么这种情况,法院可对财产内容进行重新分配。
③离婚协议中,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无法后悔。
现实生活中,为了加大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许多离婚的男女会选择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同样的,其他的法律文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公证具有高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
④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在登记备案后不可撤销。
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他人的纯粹财产性盈利的赠与,离婚协议中有对未成年人的赠与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的,该赠与行为不能后悔。
⑤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后悔,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效内,男女双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因他人胁迫之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在胁迫事由消失之后的一年内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申请。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签订的一种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起草,也可以请律师或公证员帮忙起草。
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后悔?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又不想离婚或对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不满要反悔的,能否撤销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
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情形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
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律师提醒,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
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后悔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不同分析。
一、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后悔离婚:
1、已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反悔的。二者属于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后悔离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复婚。
2、尚未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此时如果双方关系发生缓和,不想离婚,那么此时离婚协议是可以后悔的。只要未进行离婚登记,那么双方还是合法夫妻。
二、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对分配的相关内容后悔
1、对离婚协议中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债务的承担反悔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离婚协议签订后,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对反悔内容重新判决。
比如,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对协议的财产分割后悔的,想要重新分配财产权,那么这种情况,法院可对财产内容进行重新分配。
3、离婚协议中,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无法后悔。
现实生活中,为了加大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许多离婚的男女会选择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同样的,其他的法律文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公证具有高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
4、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在登记备案后不可撤销。
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他人的纯粹财产性盈利的赠与,离婚协议中有对未成年人的赠与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的,该赠与行为不能后悔。
5、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后悔,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效内,男女双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因他人胁迫之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在胁迫事由消失之后的一年内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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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由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署的、关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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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故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生效。这是因为,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之一。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离婚协议书签字之后是否能反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必须是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反悔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反悔。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能正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