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电视剧里总能看到这样的桥段,离婚的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今天咱们也来聊一聊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一些问题。其实离婚无非就是这么几个诉讼请求,第一是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第二是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第三个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配。咱们今天先着重说说抚养权和抚养费这个问题。
如果说经过了法院判决或者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写了离婚协议书,子女的抚养权归了一方,抚养费也写清楚的话,将来还能不能反悔?可以明确的诉大家,关于抚养费和抚养权都是可以进行反悔的,但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必要时,第二个是合理性,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解释一下。说有一对夫妻,男的姓吴女的姓刘,吴先生和刘女士在05年的时候结婚了,09年的时候双方感情不和离婚了,当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这么约定的,这个孩子(双方就一个儿子)由吴先生来抚养,并且吴先生承担所有的抚养费。可是孩子到了7岁的时候,刘女士又把吴先生给起诉了,说孩子太小应该由母亲来照料,要求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抚养。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刘女士就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孩子的抚养费全部是由刘女士来承担。孩子上了初中之后,吴先生也另组建了新的家庭,突然有一天他就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的前妻又把他起诉了,这次起诉的诉求是什么?要求吴先生支付抚养费每个月1500,直到孩子成年为止。法官就问刘女士,你们是有协议的,当时约定是由刘女士负责全部的抚养费,你现在为什么要提这个呢?(让吴先生支付抚养费。)
刘女士说,孩子上了初中了,因为要上私立学校有择校费,自己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所以才提出此诉求。但是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原因就是抚养费可以变更,但是必须符合必要时还有合理性。刘女士这个理由,暂且不论真假,孩子为什么上私立高中、初中,有没有公立学校?当然是有的,所以这就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合理的费用。
孩子的抚养费和抚养权,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官的自由裁判,都会尊重一个原则,就是子女的身心成长,身心健康。明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30天,离婚的冷静期就是要夫妻双方考虑清楚离婚的各项条件,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等这些条件,结婚的时候都谈了条件,离婚也同样必须要约定好,考虑清楚了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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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除财产问题外,夫妻双方还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一般是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双方可自行协商;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诺放弃另一方承担抚养费而自行承担,之后后悔了可以再索要抚养费吗?下面看一个案例。
案情:
李某与刘某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李某1由李某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刘某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李某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李某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李某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李某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李某负担。
律师观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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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了离婚协议书但是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反悔。由于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生效条件,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相关的婚姻关系解除手续离婚协议书是无法生效的,未具有法定效力的离婚协议书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能够随时反悔。
2.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能否反悔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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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决定不能反悔。离婚协议书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条件双方自愿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一经签订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立刻解除,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以离婚反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财产分割内容视情况准许反悔。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财产分割内容并非一律不准后悔,后悔必须满足前提条件:即该离婚协议书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且需要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未约定内容可以反悔。若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关于子女户口、探视时间和形式、抚养费给付方式等问题而对离婚协议书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可以反悔;若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行为,为了保护受害方的相关权益是允许对离婚协议书反悔的,此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要在上述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