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无效吗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70
核心提示:大家都知道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

大家都知道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我们来看一下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案例:

高先生父亲、高先生母亲诉张女士与高先生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高先生父亲、高先生母亲于2019年7月29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在2018年2月18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二原告系被告高先生的父母,二被告于2003年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二被告购买位于W县南街西湖商城10—X门面房1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高先生,共有人是张女士。2011年在W县南关康乐路107号登记为原告高先生父亲的宅基地上建造门面房4间,未办理房产证。2018年2月18日二被告在W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三条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位于南街西湖商城步行街门面房(16-X)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给女方过户。2.位于南关康乐路107号四间门面全部归属男方所有,及其附属房屋产权全部归男方所有。3.无其他财产分割纠纷。经查档:南街西湖商城门面房16-X房屋所有权人是高先生父母。二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因南街西湖商城门面房16-X非二被告共同财产,故协议中对此处分当然无效。南关康乐路107号四间门面房,土地证登记为高先生父母,未办理房产证。不能排除有二原告份额,故二原告主张其无效理由正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先生、张女士于2018年2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关于共同财产部分协议无效。

律师总结:

离婚协议只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才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是无效的,建议大家要在专业的指导下或咨询专业人员签署协议,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爱解答法律签约作者:陈律师,法学硕士,多年从事法律职业,经验丰富)

最近由孙俪和罗晋主演的电视剧《安家》火了,其中“徐姑姑”两口子假离婚闹成真离婚也是让观众看了傻眼!明明离婚当天,小俩口还甜甜蜜蜜,而徐文昌高高兴兴地把房子过户给妻子,为的就是让自己名下没有房,这样买第二套房就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眼间,前妻就已经“激情犯错”,“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徐姑姑净身出户。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目的多种多样,或为规避“限购令”以满足购房条件,或为规避税费,或为获取拆迁收益,或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夫妻双方为了办理离婚登记而往往签订“不平等”的《离婚协议》。那么,双方基于“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又能否向法院主张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对此,笔者将以司法实践案例具体阐述。

(2018)粤03民终989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黄金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因此,黄金关于离婚协议书并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规避房产政策而办理“假离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019)浙07民终4774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吴某的父母吴某某、张某某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及16日协商离婚时,明确双方离婚系为隐匿并转移吴某名下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赵某某与吴某亦根据吴某某、张某某的指示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故离婚协议的第三、四条并非赵某某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2016)晋09民终131号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写有欠条和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全部归周某所有,共同债务全部由陈某承担,且之后二人的家庭户籍成员信息没有任何变动,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和打理工程承包等生意的运营。可见,周某和陈某并非真实离婚,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逃避债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李某要求周某偿还陈某的借款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7)陕01民终399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包括郑某父母在内的多名证人均证明张某、郑某协议离婚目的是为了给子女办户口,因此,离婚协议并非以真正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复婚,郑某拒不复婚后与他人再婚,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后郑某又拒不复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某1请求撤销协议第3条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48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时,因马某患有抑郁症且具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不能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房屋价值相距较大,且协议约定归马某个人所有的住房系其个人职工福利性分房,又无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财产分割违反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能认定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分割有违公平,但鉴于李某已经将面积为127m2的按揭贷款商品房以3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本院对离婚协议予以维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由李某给付马某财产分割补偿款3万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时,夫妻双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当然,实践中关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亦是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境地。)

2.尽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离婚及分割财产等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对前一次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所述内容房如屋归属、子女抚养权等重新进行约定,以起到有效变更离婚协议的作用。

3.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即使假离婚也有必要谨慎对待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归属、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应认真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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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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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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