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2-12-18 湖南法律服务29460
核心提示: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632号  罪犯邱浩,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06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632号

  罪犯邱浩,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06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2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拟对罪犯邱浩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票据等证据证实。其妻子王龙伟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邱浩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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