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632号
罪犯邱浩,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06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2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拟对罪犯邱浩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票据等证据证实。其妻子王龙伟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邱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邱浩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