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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的百科全书”,涉及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婚姻家庭编的亮点颇受关注,下面带大家梳理一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影响)
前些日子,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了“全民”热议,讨论中绝大多数人对于“离婚登记”设置“冷静期”清一色持反对态度,强烈要求将其“拿掉”。
但很不幸,它还是来了。没事,看图说话。
《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但内容的通过不代表正式生效,其
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距离正式生效还有半年过(xue)渡(xi)期。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统统废止
关于离婚,客户问我最多的问题就是:
律师,怎样离婚最快啊?
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我会回答,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议离婚是最快的,准备好材料当天办理,当天即可拿证。
“离婚冷静期”引入以后,
对于那些经历无数轮拉锯式谈判、妥协之后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再一次被拉入万丈深渊,30天或许将面临无数种可能(反悔、转移财产、制造共同债务等)。。。
接下来,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明年协议离婚应满足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
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规定的30天期间届满后30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则视为撤回申请。
说人话就是:
、两人商量好,一起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收到了,先回去冷静冷静吧,30天后再来”。
、提交申请后回来,各自闭关冷静30天。30天到了,仍同意离婚的,才能再次去民政局领证。30天内如果有一方反悔,则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这样的话,明年再有客户问我:
律师,怎样离婚最快啊?
那我可能会告诉他:
双方都同意的话,起诉到法院可能调解离婚会更快一些哦!
亮点二:首次起诉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则应判离
根据现行法律,判决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但该标准主观性太强。如无法定情形,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几乎不会判决离婚,然后当事人要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小律认为这六个月的强制等待期即可称为诉讼离婚期间的“冷静期”)。
第二次起诉就一定判离吗?不,不一定!
如果法官认为“感情未破裂”,仍然不会判决离婚!分居两年五个月也不行。。。
“救星”来了!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法院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第一次判不准离,双方开启分居模式,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的,判离(满打满算前前后后也要一两年时间才能脱离苦海)。
亮点三:重新定义“离婚补偿”,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能主张经济补偿。
离婚案件的大多数女方认为自己付出很大,理应得到一定补偿,但该规定设置了较高门槛,实践中被支持者少之又少。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
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判决。
当然,
这里与无过错方相对应的“有过错方”是否包括出轨、暴力等情形还需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细化明确;另外“多分财产”可能不会达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终极目标
,但至少为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主张多分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谓一大进步。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付出了较多家庭义务,在离婚时就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定补偿,无需额外门槛,
从法律角度充分肯定了当下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尤其是女性对家庭的贡献。
虽民法典已经通过,但有些规定仍不明确,比如上述提到的“有过错方”,后续仍需配套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示。
总之,希望屏幕前的你一辈子都用不到这些新规。但毕竟婚姻是人生大事,每走一步、每作出一个决定都要理性。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任何权益受损的情形,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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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律师就整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登记按照: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藉证明)、双方结婚证、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协议书一式三份)、二张2寸近期免冠照;
二、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2.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过程中常见注意事项
1..时间:不计排队时间,一般20~40分钟左右办完,当天可以拿到证。
2.打印与照相:一般夫妻二人本人再带上上文证件原件,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可,附近一般都有打印与照相的。
3.收费:南方沿海城市部份民政局已不收费。即使收费,一般也是9元或者20元以内。
4..户籍所在地:前提你或者对方有一方是该市户口,否则办不了,白跑一趟。
5.没有结婚证: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单位开一封证明信:两个人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先补结婚证,紧接着办理离婚手续。
5.房产分割:有房产要分割或者要写在协议上的,建议把房产证(或复印件)也带上,因为协议上要写清楚当事人的房产的土地地址,若有错字过户不能免税。
6.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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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
民发〔2020〕116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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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书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