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微信消息在发出后的2分钟内尚可以撤回,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什么是离婚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生效时间为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真实案例】
男女双方原为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一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共120万元。后男方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给女方,女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男方答辩:“我和女方结婚后,家庭支出并不是女方一人所为,我无需给女方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帮助款,属于赠与,但我现在决定撤销赠与。另外,离婚协议书是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相关约定都是无效的。”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女方和男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男方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另外,即便双方协议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法院支持了女方了全部诉讼请求。
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笔者解读】
经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可以主张撤销吗?
答:可以,但是有前提条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离婚协议,视为男女双方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在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需要对各种各样的事情做决定;换成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处分和承担各项权利义务。
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谨慎处理好自己的权利义务。当然,人无完人,且术业有专攻,笔者建议在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时,如离婚协议的条款约定,当事人自己不清楚的,为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咨询对应的专业领域人员,如离婚对应的即是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最后,愿各位所做之事皆无需撤销。
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这种情况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虽然比较少发生,但是还是有的:
1.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呢?这个就要看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什么。
王小美和葛大力,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
这种约定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已
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而仅是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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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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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其实和上一种情况是一致的,在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一方的反悔必然会引发违约,为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来作为抗辩的事由。
3.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离婚协议——反悔
这种情况就更为极端,实际上,第二次签署的协议,根本不能称之为离婚协议,它本质上只是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因为人身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存在对离婚这一关系进行约定的基础。因此,
离婚后签署的对于婚姻关系的约定协议必然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财产的约定则要另行考虑
作者简介:杨正雄,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各类婚姻家事法律法规,在省级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富有同情心,善于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至今已有近5年的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经验,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擅于解决复杂婚姻、继承财产纠纷。热心公益,拥有近3年志愿服务经验,常年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得到获助者的一致认可。着眼未来,致力于私人财富法律风险预防与保护、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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