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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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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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顾名思义,就是协议,离婚之前,两口子商量着来。
协议书主要的作用就是以防离婚后一方反悔,所以在离婚前,把财产,孩子,以及一些涉及到夫妻两人的事情处理妥当。
因此协议书不用去民政局,两口子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书写,书写完之后,签字画押,再找人公正一下就行。
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去民政局写,因陪朋友去过民政局,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到一方当事人,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应带好证明材料,有如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带不齐还要来回跑,还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以及子女养育,财产,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离婚协议书都是自己打印,才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不知道你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为离婚分两种离,一种是双方就财产孩子抚养费达成共识,协商好,就可以签离婚协议了,
最好去律师事务所写。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半天就可以拿证了。还有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就是双方就财产孩子抚养费达不成协议,去法院起诉,只有法院审理,这种起诉离婚时间长,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调解。还是不要离婚的好,如何有孩子,更不应该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为了孩子离婚要慎重。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写,要写好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然后再去民政局领证就可以了。
这种离婚快,一天就拿证了。诉讼离婚,也就是经法院审理,时间慢,麻烦。估计得好几个月。建议还是不要离婚的好。夫妻还是原配好。如果有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受伤害最大的也是孩子!
一般情况下要到民政局去领取制式的离婚协议书,因为到民政局离婚他们有制式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三份协议书,一份留给民政局留档,其他两份给双方当事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也有效,不过要一式三份。
离婚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更沉重的是因为离婚引起的各种纠纷,一般情况下,离婚可以分为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其中以协议离婚最为常见。
离婚协议公证一般指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双方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社会矛盾。同时,公证机构还会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协议的合法性,以防协议因不真实、不合法而失效。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但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不代表就万事无忧。
章某(男)与万某(女)一见钟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俩人于2012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甲。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章某与万某离婚;2、婚生子甲由万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5万,章某分2万,万某分3万。上述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但双方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就该协议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发生争执。
离婚协议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在上述案例中,即便章某和万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
因此,该公证可以为协议书加强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万能,离婚协议公证办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并不代表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也是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在原判决、调解书或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并办理公证的方式对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明确、补充或者变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抚养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变更,无论是否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父母双方对子女仍具有抚养义务,不得凭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而免除义务,且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在处理其抚养权问题有争议时,要遵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并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
3、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约定,应当十分慎重,监护人代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为考量因素,如果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监护人一般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只能作为内部之间处理债务的根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向夫妻双方或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