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在实务中,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为什么?
首先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己行为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故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博弈后达成的平衡结果,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并且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是有限制的。
1、期限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期限为离婚后一年内,这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中止、中断的情形。只要过了一年,双方就没有办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
2、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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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我们需要具备法定的撤销理由,即欺诈、胁迫。
欺诈是指由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但在实务中基本上没有能够以欺诈、胁迫而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