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如何外理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90
核心提示: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那一刻起,当事人双方就自由了,意味着其对婚姻又有了新的选择权,可以不婚,

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那一刻起,当事人双方就自由了,意味着其对婚姻又有了新的选择权,可以不婚,也可以再婚。

由此看来,离婚证其实也是“自证清白”的凭证,能够证明当下个人的婚姻状况,这个状况可能会对个人的事务或利益带来影响。

拿到离婚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单方面要求收回离婚证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反悔的理由会有很多,比如对离婚决定反悔、对财产问题分割反悔、或者对没有约定的事项反悔等,对这些事项的反悔该怎么办,其做法是不一样的:

1、对离婚决定反悔时,男方双方自愿离婚,并按要求领取了离婚证,即其婚姻关系就从那一刻起正式解除了。这个时候,不能再要求不离婚了,因为离婚已经成了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双方再次同意和愿意,可以办理复婚手续,再次成为夫妻。

2、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时,可以再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根据司法解释,只有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对没有约定的事项反悔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的诉求,法院会按照诉求依法作出新的判决。经常碰到的例子偶探视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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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不代表协议就已经生效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但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或者有时候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

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

同时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一经生效,是不允许反悔的

除非是以下几种情况:

这些情形及相关规定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是实务操作中,上述几种情况能够证明的很少,取证也比较困难,所以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大家在拟定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查清财产或者有没有隐瞒财产、隐瞒债务等,包括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等要约定清楚,如果把握不准也可以先咨询一下

假离婚?签假离婚协议?理婚律师在这里劝你慎重,这里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注意,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范畴并不存在,也不会被接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广大读者做一下普法:

1、案情回顾:

王某(男),原告;贾某(女),被告。王某和贾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王小某。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012年8月24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协议内容为:“一、男女双方同意协议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抚养事项…;三、探视子女的方式…;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

涉案房屋私产楼房一处,此楼房产权各占50%

。2、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3、双方无其他争议;五、双方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双方有住房贷款,各承担50%

;六、其他事项:无;七、双方无其他争议;八、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是我们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自发离婚证之日签字生效。”

2008年8月31日,贾某与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定金及首付款475222元,贷款46万元及其他。

2013年,王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房屋财产份额50%,贾某不同意,认为自己首付出资50%,且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取得75%的份额。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出资、还贷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早已确定,双方对此都应明知。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对涉案房屋的分割都应是十分慎重考虑后的决定,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出资状况早已确定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约定双方各占涉案房屋50%的产权,

应视为双方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合意

,该约定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中的各条款有任何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需要撤销之处,故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根

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诉房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因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贾某负责偿还,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折价款。

离婚协议

虽然依附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但其本身

归根究底是一个协议,即合同

。合同的成立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般

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就属于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一般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均属于有效合同。

上述案例是有关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生活中很多案例远比上述案件更为复杂,是由所谓的“假离婚”带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拆迁”、“限购”、“避债”等等原因,使得很多夫妻为了满足相应的条件或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做出所谓的“假离婚”,签订所谓的假的“离婚协议”,离婚不离家,实际上这都是不理智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此,提醒读者注意,

法律不认可假离婚

,也没有这种说法,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均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也都是有效的。所以,本律师在此建议:

1、离婚需谨慎。

“假”离婚往往演变成了真离婚,由于种种双方主观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情况都是离婚容易,复婚难。甚至有一些本身就是在欺骗情况下的“假离婚”,这种情况就更不容易复婚了,所以离婚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性。

2、签订任何协议,尽量找专业人士把关。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为了尽可能地控制风险,避免后续带来的麻烦以及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涉及到相关利益的合同,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找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把控,避免得不偿失。

离婚协议也是合同

,不管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只要是合同,必然将影响合同签订者的权利或者义务,

希望读者能够审慎处理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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