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刑终140号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梅,女,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县,现住陕西省富县,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翠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骏,男,生于1949年10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12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8月7日因病死亡。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马骏、王东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陕0602刑初70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马骏、王东梅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2018)陕06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又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陕06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东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马骏因病于2022年8月7日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原审被告人马骏的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懿
审 判 员 袁 洋
审 判 员 申建理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