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发现有错怎么办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40
核心提示:现代社会离婚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离婚率一直在攀升。大家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

现代社会离婚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离婚率一直在攀升。大家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就是高效、快捷,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民政部门会马上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

婚姻律师解答:

签了离婚协议后,还必须要向民政部门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从法律上解除,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律师普法:

《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假离婚?签假离婚协议?理婚律师在这里劝你慎重,这里提醒广大朋友一定要注意,所谓的“假离婚”,在法律范畴并不存在,也不会被接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广大读者做一下普法:

1、案情回顾:

王某(男),原告;贾某(女),被告。王某和贾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王小某。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012年8月24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协议内容为:“一、男女双方同意协议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抚养事项…;三、探视子女的方式…;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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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私产楼房一处,此楼房产权各占50%

。2、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3、双方无其他争议;五、双方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双方有住房贷款,各承担50%

;六、其他事项:无;七、双方无其他争议;八、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是我们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书自发离婚证之日签字生效。”

2008年8月31日,贾某与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定金及首付款475222元,贷款46万元及其他。

2013年,王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房屋财产份额50%,贾某不同意,认为自己首付出资50%,且婚后共同还贷,要求取得75%的份额。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涉案房屋出资、还贷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早已确定,双方对此都应明知。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对涉案房屋的分割都应是十分慎重考虑后的决定,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出资状况早已确定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约定双方各占涉案房屋50%的产权,

应视为双方对涉案房屋分割达成合意

,该约定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离婚协议中的各条款有任何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需要撤销之处,故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根

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诉房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因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银行贷款由被告贾某负责偿还,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折价款。

离婚协议

虽然依附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但其本身

归根究底是一个协议,即合同

。合同的成立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般

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就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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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一般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均属于有效合同。

上述案例是有关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生活中很多案例远比上述案件更为复杂,是由所谓的“假离婚”带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拆迁”、“限购”、“避债”等等原因,使得很多夫妻为了满足相应的条件或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做出所谓的“假离婚”,签订所谓的假的“离婚协议”,离婚不离家,实际上这都是不理智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此,提醒读者注意,

法律不认可假离婚

,也没有这种说法,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均是合法有效的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也都是有效的。所以,本律师在此建议:

1、离婚需谨慎。

“假”离婚往往演变成了真离婚,由于种种双方主观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情况都是离婚容易,复婚难。甚至有一些本身就是在欺骗情况下的“假离婚”,这种情况就更不容易复婚了,所以离婚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性。

2、签订任何协议,尽量找专业人士把关。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为了尽可能地控制风险,避免后续带来的麻烦以及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涉及到相关利益的合同,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找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把控,避免得不偿失。

离婚协议也是合同

,不管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只要是合同,必然将影响合同签订者的权利或者义务,

希望读者能够审慎处理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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