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322号
罪犯王志贤,男,200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106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志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2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志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志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