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
离婚财产
分割问题的女士。她与前夫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分割了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位女士偶然听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并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为此,她找到男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十几万元住房公积金。然而,男方却以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对于这位女士遇到的问题,本
离婚律师
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女方仍然有权要求分割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这是因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只要未进行分割,则该财产仍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可以离婚事实的发生要求进行分割。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
婚姻案件
中,这位女士可以在和前夫协商不成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劳燕分飞、分道扬镳之时,两个人之间恨不得一瓶洗手液都要分个你的我的,那么,对于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呢?
2011年6月,宋先生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曹女士被宋先生的成熟稳重、细致体贴以及稳定可观的收入所打动,半年不到,俩人就迈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初期,二人你侬我侬甚是甜蜜,在曹女士怀孕后,体贴的宋先生劝说妻子辞了职,在家安心养胎。于是,曹女士就高兴地留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可随着生活琐事的逐渐增多,夫妻二人的争吵也慢慢多了起来。儿子出生后,两人的摩擦并没有减少,而是发展到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地步。于是,2015年11月,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2016年7月,宋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却并未改善。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宋先生一气之下扇了妻子一耳光。曹女士惊住了,她没有想到早先对自己体贴入微的老公居然能动手打自己。回过神来后,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对宋先生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上,夫妻二人均表示要离婚,并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先生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和曹某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某生活,孩子由曹某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某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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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说
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直接与工资相关联,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房屋时,提取部分也不会受到个人存缴或是单位补贴的限制,双方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小海律师认为,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汇海律师事务所2002年9月1日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成立17年来,为3000余当事人提供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最短可在10个工作日内拿到法院离婚调解书,单案标的额最高达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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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我们用法院的一个判例来回答》》》
201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曹女士和被告宋某离婚,曹女士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曹女士对稳重踏实、收入不错的宋某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婚后的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某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于是,曹女士就高兴的留在家里做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减少,慢慢的连邻居都知道了这对夫妻的相处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双方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发生一次争吵,宋某恼羞成怒,一个箭步冲上前对着妻子就是一记耳光。捂着通红发烫的脸,曹女士不禁惊呆了,等回过神后,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宋某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庭上,宋某与曹女士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宋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曹女士则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积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时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南通中院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曹璐介绍说,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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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