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594号
罪犯张立辉,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张立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立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