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恒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2-12-18 安徽法律服务26690
核心提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650号  罪犯徐恒瑜,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苏05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恒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刑更2650号

  罪犯徐恒瑜,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苏05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恒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徐恒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徐恒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恒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一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恒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恒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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