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电视剧误导观众的时间,离婚协议一签,男女主就从此情断分道扬镳,再无瓜葛。每次婷律都很抓狂,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啊你们清醒一点!
那么,离婚协议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已得到履行,该协议却并不当然生效。
【案例】莫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裁判规则】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
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的裁判规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离婚的双方都要根据离婚协议书所记载的事项履行约定。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李某1。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莫某,价值20万元)归李某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不予认可协议效力,不准许离婚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我们归纳为以下两点:
其一,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要式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最为常见的就是合同。离婚协议之所以为要式协议,就是因为其成立生效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一致意愿,共同签署。本案中,莫某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交予李某,其目的是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李某虽配合莫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但由于李某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且随后反悔,不愿离婚,这表明李某并无离婚的意思表示,即莫某未能与李某达成离婚的合意,也未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并不满足。
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协议。当事人虽已履行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但由于李某反悔并未签署,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并未达成,离婚协议也并不生效,对双方并不产生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也并不能成为后续诉讼离婚中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直接依据。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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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做了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还有另一个意思,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据第十七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论其登记权利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本案案涉宅基地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初始权利人为莫某,后双方共同变更登记为李某,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无论登记的权利人是谁,都不改变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因此,虽然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旧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作为一种要式协议,其成立生效的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并共同签署协议,如果此条件未成就,则即使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已经得到履行,协议也并不当然生效,不能将其作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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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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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由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署的、关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故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成立。然而,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生效。这是因为,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之一。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离婚协议书签字之后是否能反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必须是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反悔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反悔。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能正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