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
是与离婚冷静期分不开的一个词,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
「私有化」
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人之间对女人
「先占权」
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
「我养你」
「我要你养?」
,婚姻结构从
「圈养」
「合伙」
,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中国离婚率从2002年以来,已经连续18年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离婚夫妻是415.82万对,2017年是437.40万对,2018年的数据是380.1万对,2019年431万对,据第一季度调查显示,2020年我国离婚率将打破历史记录。
下图为2020年第一季度给省份离结率: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没有实施前(2021年1月1日前),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和债务等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立即申请登记离婚,且当场可以办理登记。然而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将受到1个月的时间限制,协议离婚将需要等1个月,如果1个月后双方依然坚持离婚,可在1个月届满后,在1个月内进行申请,如果1个月内没有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也就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眼里,你们夫妻双方已经调解和好了,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离婚了,比如诉讼。
这意味着,在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的两个过程。
意味着,你若想协议离婚,则必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30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30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着从申请离婚开始,若想协议离婚,最短31天可离婚,最长60天可离婚!如果未在60日内领取到离婚证的,需要按规则从头再走一轮离婚登记申请程序或者提起离婚诉讼。
有人说,这侵害了离婚自由。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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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变本加厉的家暴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
「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
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
「自由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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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后悔?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需要签订的一种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可以自己在网上下载,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起草。
看一个案例:
大磊与小梅于2012年8月8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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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房产一处,产权登记在大磊名下。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9月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
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小梅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大磊偿还。
随后,大磊还清了房产贷款。
小梅要求大磊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大磊拒绝办理。
大磊将小梅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
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经过法院审理,大磊也没有提供签订离婚协议时曾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大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大磊配合小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
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所以,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千万不要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
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就很难再去反悔撤销。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能否后悔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不同分析。
一、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后悔离婚
1、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反悔的。
夫妻二人属于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后悔离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复婚。
2、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此时如果双方关系发生缓和,不想离婚,那么此时离婚协议是可以后悔的。
只要未进行离婚登记,那么双方还是合法夫妻。
二、离婚协议签订后又对分配的相关内容后悔
1、对离婚协议中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债务的承担反悔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离婚协议签订后,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对反悔内容重新判决。
比如,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对协议的财产分割后悔的,想要重新分配财产权,那么这种情况,法院可对财产内容进行重新分配。
3、离婚协议中,经过公证的赠与财产无法后悔。
现实生活中,为了加大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许多离婚的当事人会选择到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同样的,其他的法律文书也可以进行公证,公证具有高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
4、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在登记备案后不可撤销。
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他人的纯粹财产性盈利的赠与,离婚协议中有对未成年人的赠与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的,该赠与行为不能后悔。
5、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后悔,协议离婚后的一年时效内,男女双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因他人胁迫之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在胁迫事由消失之后的一年内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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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离婚后不后悔这个问题要分人分情况吧!这个无法提供标准答案。至少对我个人而言是不后悔的。当年是真真正正的爱过,初恋就爱上结婚其中的感情不言而喻。但是,后来经过离婚的反复拉扯,血肉模糊。离婚时在民政局对着工作人员拍案而起(事后看网上的信息了解其实工作人员会刁难一下,希望双方再慎重考虑。)我感受到了,他迫不及待的要摆脱我,摆脱这段婚姻。离婚后连饭也没有请吃。我当时拖着沉重的行李箱在火车上辗转换乘时,那一刻我觉得我特别难过,那一刻觉得自己一无所有。离婚后,偶尔也想他过得怎样,一定觉得比和我一起幸福。直到离婚十年后,我为了办准生证却发现丢失了离婚协议而联系到了他。(已经没有联系方式,但是却记得QQ号码,通过号码找到了微信。加了我以后他立刻解绑了他的QQ号和微信的关联。)请他帮忙去他所在地民政局补个离婚协议,他倒是答应了。基于我对他的了解,我发了个红包,但是他没有接。我心想这么多年看来还是进步了。结果最后高能来了……人家给我寄了一个到付,到付,到付。我当时心里一万头草泥马在心里狂奔。我心想他当时还不如要了那个红包告诉我钱不够来得痛快。我对普通同事都做不到给别人寄个到付。或许人家觉得我们还不如陌生人,没有必要为我付出什么吧,我这么安慰自己。就这种情况,离婚我怎么会后悔。可能大家的三观真的太不一致了。离婚的时候他对我说,有一天我会感激他的无情,一定要离婚。知道到付的那一刻,我终于明白他为什么这么说。感谢他的离婚之恩吧!现在也算是死生不复相见了。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