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后被车撞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780
核心提示: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给受害方,在妻子对交通事故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案情

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给受害方,在妻子对交通事故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28日,孟某某驾驶轿车与阙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某负主要责任,阙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阙某某构成智力缺损7级伤残、肋骨骨折10级。

孟某某与董某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阙某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孟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85296元。

孟某某称:愿意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虽然本次事故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但是孟某某与董某某感情不和分居5、6年,对于孟某某所有行为董某某也不知情。该车辆为孟某某独自占有和使用,因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孟某某个人债务,孟某某愿意积极赔偿。

董某某也辩称,阙某某与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其并不知道,并且二人已经离婚且多年没在一起生活,请求法院驳回阙某某对自己的诉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夫妻二人均辩称董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且双方在离婚前已经分居多年,但二人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孟某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用于家庭生活。孟某某和董某某作为车辆的共有人均有义务依法为该车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均属于涉案轿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二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阙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孟某某驾驶车辆与阙某某发生事故,阙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事发时系董某某对车辆进行支配,也不能证明车辆事发时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车辆的行驶享有运行利益,因此董某某对阙某某本次事故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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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赔偿阙某某人民币184568.1元;

董某某在人民币120000元范围内与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夫妻双方是否对共同举债达成一致意见;

二、债务是否用在了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中;

三、债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中。

所以虽然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因为为了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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