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二人未约定子女的抚养费,此后,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经济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抚养子女,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呢?
案情简介
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与被告余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小冯系双方之子。2016年4月冯某与被告余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原告由冯某抚养,被告不付抚养费。
2016年6月原告出生,随冯某生活,自2016年7月起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认为离婚时候双方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同意支付。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法定代理人冯某与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原告由冯某抚养,被告余某不付抚养费,但目前冯某的支付能力已不能维持原告小冯基本生活所需,故该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基本权力,且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余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小冯抚育费1400元至小冯年满18周岁时止。
2、被告余某支付原告小冯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抚育费182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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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及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涉及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次追索抚养费,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本案中虽然在离婚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的法定义务,也符合婚姻法对儿童的保护,因此离婚后再次追索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