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手续没办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00
核心提示: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婚姻家事法庭(受专业婚姻家事法庭委托)办理离婚案件多年,处理过几千宗离婚案件,非常适合回答你的问题。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婚姻家事法庭(受专业婚姻家事法庭委托)办理离婚案件多年,处理过几千宗离婚案件,非常适合回答你的问题。

你这种情况太正常不过了。最后闹来闹去、拖来拖去,一部份和好了、一部份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一部份去了法庭。

7成以上的离婚是女方提出,大多数男方是不想离婚的,但是他们又没有什么切实有效的办法挽救婚姻、也没有办法打消你离婚的念头,所以他们常常采取逃避、和拖延的策略。当然,男方不愿意签字也有如下原因:

1、最近确实忙,抽不开身。

那就等到他忙过这阵后办理,如果他总是爽约,那么就是故意逃避拖延啦;

2:条件还没有谈好,他不认可、不同意你们的离婚条件:

例如孩子的抚养问题,房产分割、经济补偿的问题,最常见的是房产分割的补偿款,离婚的话,拿房子的那个人要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几百万的补偿款给对方,一般人吃不消。如果是这种情况,你要和他坐下来,结合你们现有的情况、经济条件谈出一个最适合你们的解决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孩子抚养、探望方案。这个办法的成功率是在90%以上,我平均每天都会成功处理一宗。

3:他还在想办法挽救你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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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占比约在50%~70%以上,我见过为了挽救婚姻、避免离婚,男方跑去国外的,最后逼迫女方请律师起诉离婚,起诉后,男方也不来开庭或者当庭不同意离婚。尽管他们挽救的方式有些笨手笨脚、不到位,但是也是可以坐下来协商的,这类案件,经过我们的专业谈判,70%以上当庭同意离婚、当庭签字离婚,而且还争取到了比判决更好的条件(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债权债务等)。当然,也还有10%的婚姻也挽救成功了,夫妻两个人继续过下去了。

建议你找对方好好聊一下,弄清楚他不肯跟你去民政局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然后对症下药,顺利解决。

以下文章有写我多年来成功的办案经验,分享给你:

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如何在1天内快速办理协议离婚?

一天火速办完离婚,抚养费还多拿142万

哪些夫妻离婚离得很慢?不可能快速协议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拖住我,不同意签字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案情:L先生和M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中的一套归L先生单独所有,另一套归M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M女士发现L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L先生应当净身出户。L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M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M女士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L先生和M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注:案情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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