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抚养权大数据归谁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30
核心提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

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或客观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时间长短、父或母一方是否患有疾病、父或母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父或母一方是否可再生育等因素综合考虑;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应从子女跟随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评价。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9、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十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变更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0、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2、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子女抚养权的确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上述标准也非法定的标准,具体抚养权的确定还得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享有探望的权利。

1、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更需要母亲的照顾俞关怀。

3、孩子虽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4、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5、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总结:同等条件,挑选最优越的。

2、女方要求两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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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4、男方可主张2周岁以上孩子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1、抚养费包括那些项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收费较贵的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奢侈品等不必要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2、抚养费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4、协议约定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责,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父

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结论: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但是在“变更情形”发生时子女可要求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

深度法律咨询:

爱情和婚姻是一个人一生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好一段感情和婚姻需要的是理解和包容。而如果男女双方之间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离婚。不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有子女的情况下,都回避不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江苏离婚律师秦栋梁观点:

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上面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综合考虑来予以确定。

其一: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当然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其中抚养能力不仅仅包括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包括直接抚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受教育程度、性格状况、个人品德等因素。在老百姓的眼中,争夺抚养权主要就是看经济条件,这是一个误解。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仅仅是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而所谓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在现实社会中,一般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男方一般更倾向于为家庭经济方面付出,而女方一般更是作为稳定的大后方,在相夫教子、在教育子女等方面慢慢付出。相对来讲女方为了家庭考虑在事业方面在经济状况方面会弱于男方。如果此时法院要是把经济状况作为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因素,那么法律将会强人所难,间接剥脱了女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再比如男女一方性格偏激具有暴力倾向或者具有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时,那么法院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候也会特别考虑的。

其二:子女的年龄和性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年幼子女由母亲照顾更为适宜。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沟通更为自然。因此子女的性别和年龄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当子女一定年龄后对性别认知成熟后,法院更应该考虑年龄性别。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对于抚养权的影响中,我们要注意2周岁以下,2周岁以上。

其三:直接抚养人对抚养子女的态度、感情等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态度直接关系着抚养权的确定问题。有一个真实案件中,一起离婚案件诉讼中,法院尚未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本来孩子和男方一起生活教育。但在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直接离家出走,不知所踪。最后法院在考虑孩子抚养权时,肯定会考虑上述男方弃孩子不顾,自己不知所踪的行为表现。

其四:子女的意愿、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适应性等

子女问题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未成年子女以后的健康稳定健康的成长成才问题。法院一切围绕着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而子女的意愿、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适应性等也是关乎抚养权确定的重要因素。

夫妻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最大的伤害,但是不论如何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归属于夫妻一方,通常情况下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接下来将由顶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夫妻离婚孩子归谁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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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便是顶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夫妻离婚孩子归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顶律网的律师。

文章来源:

dlaw.dgg.cn(法律咨询-成都法律咨询-顶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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