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时有全程录音么

   2023-11-02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400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都有权利提交证据,那么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呢?★哪些东西可作为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

夫妻双方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都有权利提交证据,那么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呢?

★哪些东西可作为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所以,录音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但——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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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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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所以婚姻中一方想要提起离婚诉讼而难以收集证据时,录音未尝不是个好的方法,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录音资料。

当然这一切都是在夫妻双方沟通无果之后的权宜之计。俗话说“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嘛,夫妻还是和为贵。

本律师多年来代理起诉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录音证据的获取存在很多误解。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是:被录音对象选择错误,导致录音证据失去证明力。以本律师今天接待的一个咨询

问题的当事人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何为被录音对象选择错误。

当事人周女士(化名)结婚已经十年。就在最近,周女士发现男方维持了多年的婚外情。由此导致双方关系急转直下,面临

夫妻感情破裂

的危险。为了提早做好离婚诉讼的准备,周女士多方打听,并最终从男方的姐姐口中得知了男方婚外情的具体情况。为了获取证据,周女士特意给男方的姐姐做了偷录音。在今天咨询本离婚律师时,周女士特意将该录音也一起带了来让本律师听听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对于该录音证据,凭本婚姻律师的诉讼经验认为其当做证据并被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就在于周女士做录音时所选择的被录音对象错误。

录音证据中,被录音对象通常应该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对案外人所做的录音,尤其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是不能被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一类的,而应当属于证人证言类。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比较严格,证人通常要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而不能简单地以一份对证人所做录音当做证人证言使用。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设想一下:当周女士在法庭上出示该录音后,男方首先便可以质疑该录音的真实性,甚至可以不认可被录音者是自己的姐姐。于是周女士就要想办法首先证明被录音者的身份,而在离婚案件中男方的姐姐愿意帮助外人来针对自己的弟弟吗?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当然,在理论上法官也可以强制男方的姐姐到庭接受询问。对此,男方的姐姐又可以在法庭上推翻自己所说的话,理由则很可能会是:自己所说的话全部是道听途说,甚至是自己的胡说八道。

综上,在离婚诉讼中的录音证据应该是针对案件当事人本人所做的录音,对案外其他人进行录音应当归入证人证言一类,而且,还要考虑该证人是否会在未来的诉讼中为自己作证。否则,此类证据通常都是无效的。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二、谁能进行离婚调查取证

如果要做诉讼,从取证主体来说,有两类:

1、当事人自己取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

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间偷拍的照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证,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自己不能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存款,根据规定,就只能在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的机构查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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