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而离婚的时候一般需要就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约定,但是很多时候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往往在离婚前就把财产隐匿、转移起来。
甚至都不知道对方到底有哪些收入。
之前就遇到不少这样的咨询,表示不知道对方的财产情况怎么办?尤其是对于一些全职太太来说,完全不知道对方的收入。
那么这种情况财产怎么分?怎么知道对方都有哪些财产呢?
一般来说财产基本上就是存款、房产车子等,所以今天就讲大家问的比较多的。
1、存款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搜集途径为: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2、房产
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怀疑另一方婚后擅自以共同财产购买过房产,但并未找到证据。那么,一方可以以夫妻的身份查询对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吗?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通过不动产查登记权利人,二是以人名查其名下不动产。
前一种方式一般是可行的,但后一种方式法律法规有所限制,这是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如果只提供一方的姓名便想进行查询是行不通的。
同样的,关于房产查询,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调查。律师是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前往调查的。
但是如果自己没法查到,也可以委托律师,律师会申请法院调取。
所以对于房产的调查,要么通过自己的渠道先试着去房管局调取,如果房管局说不行,那么就申请法院调查。
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都最好要知道房屋的地理位置,锁定房屋所在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这样才能够申请法院去该房产登记部门调取信息。
3、股票
16年其实有一个案子就是,女方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还拥有多处住宅、别墅等房产。之后女方就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
最后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男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及深圳分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对其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男方给付女方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一般来说还是当事人自己先调查,或者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取证。
但是离婚时应该怎么应对对方隐瞒财产甚至转移财产这种情况呢?
1、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公证时不仅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还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离婚时怎样分割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归属。
财产公证不仅能合法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即使双方因财产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通过协议得到很好的保障。
2、保留证据
因为转移现金很难取证,为了防止对方偷偷转移现金,夫妻可以设立联名账户。
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一定要留心对方的单号、交易银行等细节,以便在开庭时可以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
3、财产保全
如果夫妻双方还未起诉离婚或者正在起诉离婚,发现对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那么如果对方隐瞒财产,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名下还有财产,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或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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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各方面的财产,而双方的工资收入就是其中之一。但生活中有不少人都不知道自己另一半的具体收入情况,如果夫妻闹起了离婚,在离婚时怎么获知对方的收入呢?
在事务中原告获知对方工资收入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1、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进行调查,对于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来说,还是比较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科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没有实施律师调查信的地区,若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较为重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薪金收入情况。
离婚时怎么调查对方的存款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比如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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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
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在分割
离婚财产
时,往往会涉及到需要请求法院
调查对方银行账户明细
。关于这一点,法律是有规定的,所以即便麻烦,法院一般也不会拒绝。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查询多久的银行账户明细。很显然,查询的时间跨度越长,便可以获取对方更多的银行存款情况。结果必将导致对己方有利而不利于对方。所以,本
离婚律师
认为在打离婚官司时查的越久越好。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失,造成目前法官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很多法官都是凭自己自己的办案习惯来定。在本律师代理的众多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时间标准:
1、从结婚时起
查询对方银行账户
。这种查法当然对申请者最有利,但实践中却很少出现。大体原因是:(1)法官嫌麻烦,毕竟查的越多,法官审查的工作量越大;(2)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各种开销凭据越难收集,势必给对方就相关存款去向的解释造成客观障碍。所以这种查询方式一般会在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案件中适用;
2、从起诉离婚时起向前查询一年。这个方式是很多法官采用的,原因是对法官来说工作量适中,并且兼顾了对方的举证难度问题。同时,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存款往往发生在起诉离婚前一年,所以查询这个时间段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有效追究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从双方分居之日起查询。采用这个方式的法官也不少,当然前提是双方已经分居。法官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其更关注对方是否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