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地方政府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调整。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离婚冷静期,其中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通知调整了离婚登记程序,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其中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通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说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对于申请发给离婚证,通知规定,需双方共同申请,双方未共同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审查程序,通知规定,双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持规定的证件,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据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实际上,相比于【离婚冷静期】,人们更需要【结婚冷静期】。有了这个离婚冷静期之后,离婚需要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且只要有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了申请,就不能离了,离婚变得非常困难了,人们结婚才更需要冷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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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离婚冷静期”出现的原因,按提出专家&代表们的说法是: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人们因为一时不和、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能有效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有利。
这个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确实会减低离婚成功率,而不能降低离婚率和想离婚的人数,结果反而可能会因为离婚更难了,反而会导致更多人不想结婚,适得其反。
我认为,婚姻自由,既是指的结婚自由,也是指的离婚自由。如果离婚要冷静期,那结婚其实也要冷静期才合理。
至于夫妻双方要离婚的时候,要不要设置结婚&离婚冷静期,设多长时间,怎么约定,应该由每对夫妻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己商议决定,而不是由法律替他们做决定。
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
离婚证必须双方同时领取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于婚姻登记有关程序做出了规定: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五个步骤。
届满离婚冷静期的三十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