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申请

   2023-11-03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4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书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男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离婚。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2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附件3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非双方自愿;

□未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方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N0: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因下列□中划√的原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一致;

□男女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

□本人/对方不愿离婚;

□其他(需注明具体原因)。

申请人:________受理人: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签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5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附件6

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离婚冷静期届满,我们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7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本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非双方自愿;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书面协议;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

□缺男/女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张;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8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照片:

中新网9月17日电国新办今日就扎实做好民政在全面小康中的兜底夯基工作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在发布会上表示,从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减轻了很多冲动型离婚的事例,社会效果非常好。

詹成付介绍,近些年来,在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方面,民政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婚俗改革,为群众减轻负担。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婚嫁方面的陋习已经成为群众的严重负担,为社会各方面所诟病。民政部选定了一批婚俗改革试验区,倡导“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恋理念,推动试验区出台遏制天价彩礼、遏制大操大办、遏制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引导群众自觉为爱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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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贯彻《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帮助婚姻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是婚姻关系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主要做一些促进工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调解纠纷等服务,使不少婚姻当事人和好如初。此外,我国离婚渠道是畅通的,有两条路径:一是到法院去诉讼离婚;二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民法典》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不受诉讼离婚的限制,既然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冷静地思考一段时间,以便减少冲动型离婚。从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减轻了很多冲动型离婚的事例,社会效果非常好。

三是开展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试点,方便老百姓办事。这项试点是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七个省、两个省会城市开始,从6月1日-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共办理跨省婚姻登记9703对,其中结婚登记8143对、离婚登记1560对,有效满足了群众需要。

“今后,我们将会更加努力工作,把婚姻登记服务做得更好。”詹成付说。

资料参考: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只生不养的父母要注意了!

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在7月10日民政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对于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提起追索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一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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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

填补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空白

根据《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约50万人左右。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说,去年民政部联合最高检、最高法、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摸底、排查工作。大致统计下来,属第一类情况,即父母双方都出现不能正常履行监护义务的,大概有22万人左右;属第二类情况的,大概是28万人左右。

通过摸底、排查工作,这类群体也被发现有三个特点。

第一,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低;

第二,这些孩子很难得到有效的监护;

第三,有一些儿童出现了心理问题,比如自卑、偏激、不自信等。

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问题,也正是《意见》出台的目标所在。“《意见》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的创新,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全国小康社会的重要的制度安排。”高晓兵说。

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突出问题

据高晓兵介绍,《意见》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困难,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的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目前的救助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从医疗康复的角度看还是比较有限的。对一些重病、重残的孩子,我们还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商业保险等各个方面来综合发力。”高晓兵说。

三是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的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四是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

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对于将一些父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高晓兵解释道:“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责任。我们政府保障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儿童。父母不能正常履行责任的情况。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我们必须给予失信的联合惩戒。“

在高晓兵看来,实施联合惩戒,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

“我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措施不是唯一的处罚措施,如果以上三类人员违反了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高晓兵说。

检察机关起诉移弃犯罪103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已起诉移弃未成年人犯罪103件,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办理的案件中,4名监护人因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李峰介绍,检察机关在继续做好儿童监护权益维护,关爱保护帮助受到侵害和涉嫌犯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建立惩防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犯罪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必须及时报告。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安全管理,检察机关将重点关注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案件办理情况,注意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社会管理风险点,发出检察建议。

周加海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会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好相关案件。

依法审理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依法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提起追索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一定给予支持。“

第二,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帮扶和工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家庭寻访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利用少年审判专业的法官队伍,同时借助广泛的社会力量,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为这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培养他们的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三,加强部门协作,提升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工作合力。

人民法院将积极对接协助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监护人因为犯罪、受审在押的未成年人子女的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以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涉及到儿童监护的案件要设立预设通道,并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恶意弃养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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