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民政局起诉离婚

   2023-11-03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990
核心提示: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区、县、县级市级别)、(地级市、自治州级别)、(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别)和(国家级)人

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区、县、县级市级别)、

(地级市、自治州级别)、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别)和

(国家级)人民法院。

正常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地。也就是说如果你要起诉对方离婚,要去被告的户口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不包括被告在外地住院治疗的情况),该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若能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像居住证(暂住证)、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由人社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等,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没有,只能去被告户籍地起诉;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在一些人口净流入强省,北上广、江浙地区,很多夫妻可能在这工作很多年了,一开始可能办了居住证,居住证一年一续,续期要求也不严,后来虽然一直在此居住,但没有续期;一方想起诉离婚,但居住证已过期,也开不出居住证明,原告往往就得回被告老家户籍地起诉离婚。

再注意!

除了上述的哪些情形外,还存在四种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若原告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视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在此起诉离婚。

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2.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要有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

3.对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最后注意!

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向

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还不服,

除离婚外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若有异议,还可以到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即

法院申请

很多人其实对这个问题没什么概念,殊不知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总是把自己不懂的问题想的太简单,这就是无知无畏啊。现在很多夫妻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地方,或者居住地也不在一个地方,这就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第一步:区分是在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不是军人,当然就是地方法院管辖。第二步:区分法院的级别: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县法院,区法院。第三步:确定是哪个基层人民法院。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懂几个概念: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其次,确定的规则: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生活中,一般都会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举证的问题,你很难证明所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实际生活中,所谓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都是需要你举证的,很麻烦。4、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国外的定居的、在香港的,国外结婚国内要离婚的等等,这些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就不多说了,说了也用不上。总之大家记住一点:原告就被告,一般由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很多人其实对这个问题没什么概念,殊不知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总是把自己不懂的问题想的太简单,这就是无知无畏啊。现在很多夫妻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地方,或者居住地也不在一个地方,这就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一步:区分是在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不是军人,当然就是地方法院管辖。

第二步:区分法院的级别: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县法院,区法院。

第三步:确定是哪个基层人民法院。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懂几个概念: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其次,确定的规则:

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生活中,一般都会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举证的问题,你很难证明所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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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实际生活中,所谓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都是需要你举证的,很麻烦。

4、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国外的定居的、在香港的,国外结婚国内要离婚的等等,这些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就不多说了,说了也用不上。

总之大家记住一点:

原告就被告,一般由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蔡某鸿系蔡某与余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与余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蔡某鸿由女方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女方余某自愿负担。

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鸿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7万余元。因余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且为婚生女治疗已花费数万医疗费,据此,原告蔡某鸿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鸿医疗费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蔡某鸿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为原告蔡某鸿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蔡某鸿要求被告蔡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另原告蔡某鸿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T1N1bMO),后续还需住院复查或治疗,考虑到医疗费开支较大,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余某照看原告蔡某鸿无法工作等情况,理应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共同分摊已产生的费用。

结合本案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鸿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蔡某鸿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地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往往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决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新时代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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