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但关于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却比较纠结。
原来,我的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对方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却在河南省固始县。双方于今年年6月共同到北京市西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对方又办理了工作居住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对方婚后不久便回了河南老家,双方分居至今。于是我的当事人打算委托本律师
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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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当然希望向北京的法院起诉。这样做当然会方便我方的诉讼,理由是:自己的户籍地在北京,婚姻缔结地在北京,对方在北京还办了工作居住证。对于当事人的观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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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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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首先是按照被告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而居住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地。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的住所。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在河南,虽然其在北京办理了工作居住证,但在北京的居住时间却不满一年,现在又回到了河南的户籍地居住,所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该案只能向被告户籍地的法院起诉。至于原告的户籍地、婚姻缔结地及被告工作居住证均与本案的管辖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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