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中,玉兔精冒充天竺公主,找到唐僧与他成亲。电视剧截图
前情:离婚传票说我在村里成亲了
中青在线南宁1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谢洋)今天,中国青年报“青年之声”报道了广西姑娘梁钰娟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安阳市跟陌生男子登记结婚的离奇经历。报道刊发后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负责这起结婚登记的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表示,今天上午已安排律师与法院方面进行沟通,抓紧启动调查撤销程序。
今天下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刘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梁钰娟反映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用于结婚登记,使她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按照相关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婚姻民政局本身没有权限撤销婚姻,必须通过法院申请撤销,目前民政局正在通过律师与法院沟通,抓紧启动相关程序。如果调查发现梁钰娟的身份证件确实被别人冒用登记结婚,民政局方面会第一时间抓紧办理撤销,并向梁钰娟提供冒用者办理婚姻登记时的相关材料,配合她向警方报案。
对于梁钰娟反映该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态度不好的问题,刘弘表示一方面要请梁钰娟原谅,另一方面该局也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
刘弘也已致电梁钰娟表示道歉,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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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广西姑娘梁钰娟是从一张河南来的法院传票上得知自己“婚史”的。传票显示,这个从没去过河南的姑娘,两年前在河南省安阳市登记结婚了。
这是中国青年报“青年之声”栏目报道,如果您有类似经历,或知道该哪个部门来管,请给我们留言。
《西游记》中,玉兔精冒充天竺公主,找到唐僧与他成亲。电视剧截图
作者|谢洋骆香茹
|张国
24岁的广西姑娘梁钰娟是从一张河南来的法院传票上得知自己“婚史”的。
传票显示,这个从没去过河南的姑娘,两年前在河南省安阳市登记结婚了。法院要求她2019年1月21日出庭,案由是“离婚纠纷”。她哭笑不得,从没结过婚的自己,怎么会被一个陌生男子起诉离婚呢?
2018年10月31日,在南宁市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梁钰娟接到邮政快递员打来的电话,对方告知她有一封快递寄到了她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的老家要她签收。
“寄的什么东西?”
“是法院的传票。”
传票是河南省安阳市那边的法院寄来的。梁钰娟更觉得奇怪了,她从没去过河南。
第二天,梁钰娟的父母带着户口本替她去邮局签收了快递,将传票的内容拍下来发给她。她的第一反应是自己遇到骗子了,“现在诈骗的手段都变得这么新鲜了!”
受访者供图
系统显示,她于2016年6月30日跟河南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镇马头涧村的男子靳某登记结婚了,但同一天,正好是她回母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领取毕业证的日子
但是,看到传票上的法院红章,以及起诉状上清楚写着的个人身份信息,她又隐约觉得这事没那么简单。
查询到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她拨了过去,向法院强调自己从没去过河南,也没见过那位要求离婚的原告。
“被起诉离婚的那个人不是你吗?”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很惊讶。
打完电话,她终于确信,自己是真的惹上官司了。
之后,梁钰娟又去老家的民政局查询,民政内部系统输入她的身份证号后显示,她于2016年6月30日跟河南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镇马头涧村的男子靳某登记结婚了。
但2016年6月30日那天,正好是梁钰娟回母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领取毕业证的日子,同一天里她怎么会在千里之外跟一个陌生人登记结婚呢?
1月15日,广西演艺职业学院辅导员韦欢婷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回忆,梁钰娟确实是在2016年6月30日那天回学校领的毕业证,那天她俩还合了影。“我是她的辅导员。她毕业时的离校手续都是来我这里办理的,我能证明”。
男方说,他是在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跟一个自称“梁钰娟”的女子认识的,并于当年6月3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还给了女方7万元彩礼金。谁知2016年7月20日,女方不告而别,手机也关机,至今都找不到人
按照起诉状上留下的“丈夫”靳某的手机号,梁钰娟拨打了过去,接电话的是靳某的父亲,对方的口音她很难听懂。她不得不又通过法院联系上了靳某,一个30多岁的农村年轻人。
靳某说,他是在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跟一个自称“梁钰娟”的女子认识的,并于当年6月3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还给了女方7万元彩礼金。谁知2016年7月20日,女方不告而别,手机也关机,至今都找不到人。他便将“梁钰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离婚,并归还7万元彩礼。
“那个女的跟身份证上的照片是不是长得不一样?”
靳某说,虽然自己见到的女子跟身份证上照片看起来不一样,但是,人们领身份证时是十几岁,过了那么多年,人会有变化的。
电话中,靳某谈起的另一个情况更加让梁钰娟感到震惊。他说,他当时去登记结婚时,女方不仅拿着身份证,还带着户口本原件。为了证明所言非虚,他不仅说出了梁钰娟父亲的名字,还列举了她家的其他户籍信息。
“她连我户口本都能拿到,我觉得这是更可怕的事情!”梁钰娟说。
她猜来猜去,觉得问题可能出在她两年前遗失的身份证上。
2016年2月15日晚上,梁钰娟在南宁市南湖边游玩时,她的手提包被盗,一起丢失的还有包内存放的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等。当晚10时许,梁钰娟到附近的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报案。她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当晚的报警回执。
按照补办身份证流程,2016年2月17日,她在报纸上对遗失情况进行了登报声明,之后申领了新的证件。
婚姻登记处解释,自身只是办证机关,不是鉴定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要拿身份证跟本人核实,他们看着挺像的,而且有本人的签字、指纹,手续是完全合乎办证流程的,不可能不给人家办理
沟通中,靳某及其家人始终认为,欺骗他们的女子即使不是梁钰娟本人,梁钰娟也难脱干系,要不女方怎么拿得出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梁钰娟将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报案证明》、登报声明身份证遗失的专用票据、《毕业证书》复印件、学校开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寄给了法院,以证明这起离婚纠纷的适格被告并不是她,而是另有其人。
相形之下,民政系统的结婚记录更让她头疼。“还好现在知道了这个情况,不然以后去结婚登记时,男方发现你已经结过婚了,那不就尴尬了?”梁钰娟说,她希望民政部门撤销这起被冒名顶替的婚姻,“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话,我一个刚毕业的姑娘,嫁人就是二婚了,以后婆家会怎么看我?”
梁钰娟多次致电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沟通,却并没有得到她期待的结果。
她向记者出示了其中一次的通话录音。
“你们不能撤销吗?”
“这是合法的,怎么撤销啊?”
“拿着我的身份证(来办结婚登记)的不是我本人,你们给登记了,怎么是合法的呢?”
“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都全,当然给办了。”
“但是不是我本人去的啊!”
“不是本人去的,你该报警,该去法院起诉,民政部门只有受胁迫的婚姻能撤销,其他都不能撤销。”
法院给她邮寄的“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的新娘子明明是一张陌生的面孔。
她问婚姻登记处:“为什么不核实身份证跟本人呢?那个结婚证复印件寄过来我看了,跟本人差别很大。”
“我们婚姻部门对她的面貌无法鉴别。”
1月15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致电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婚姻登记处只是个办证机关,不是鉴定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要拿身份证跟本人核实,他们看着挺像的,而且有本人的签字、指纹,手续是完全合乎办证流程的,不可能不给人家办理。
“如果她说不是她本人,让她自己来鉴定就行了,经过法律机关给鉴定一下,如果法律部门要求我们民政部门撤销这个婚姻,我们该撤销就撤销,工作失误都是难免的,对不对?”该工作人员认为,即便是工作失误,那也要由法律部门来认定,口说无凭,现在也不能单方面相信女方。
“如果谁捡了她的身份证,还费尽脑汁再去弄个假户口本,来用她的假户口本领个结婚证,我感觉这有点不可思议。”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之前他们也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另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只配备了读卡器能阅读身份证上的信息,“我们这边查不到她的身份证户口本是假的,如果能查到那当时就鉴定了,还用等到现在吗?”
为了这件事,梁钰娟多次跟单位请假,自掏路费跑了多个部门也没法解决,让她感到很无奈。“如果当时我身份证丢失后,没有去挂失,我愿意承担我的过错,但我该做的都做了,为什么结果还是这样呢?”
梁钰娟并非没有想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律师告诉她,可以起诉民政局,解除这段被冒名顶替的婚姻,但广西、河南两地隔得很远,可能要几万元律师费。
“我刚毕业工作不久,去哪里找几万元呢?”梁钰娟觉得,这件事明明是民政部门在办证时人证核对不认真,存在过错,为什么最后却要让受害者担责?
对于远在安阳的靳某,梁钰娟表示也能理解对方的心情,好不容易攒下几万元一下子被骗了,搁谁身上也不好受。但对方现在把她当作骗子,她一个年轻女生也不敢去河南处理这事,怕对方把气撒到她身上。
靳某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那名自称“梁钰娟”的女子在结婚20天消失后,2016年9月,他们家人也去当地的派出所报过案,但民警认为双方已领取结婚证,建议他们按婚姻纠纷处理。他找到婚姻登记处,对方告诉他只能起诉离婚。2018年9月,他又要结婚了,而之前的婚姻登记没法解除,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他才去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让梁钰娟担心的是,就算这起离婚案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那个拿着她丢失的身份证的女人,会不会又去别的地方故技重施,再以她的身份骗人,给她带来从天而降的麻烦?
梁钰娟去当初报案的南湖派出所咨询过,户籍民警告诉她,丢失的身份证即使挂失补办了,但由于目前身份证没有任何注销措施,原证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她当时丢失身份证后,有派出所报案的回执,而且有登报声明,出现有人冒用身份证的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免责证据。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有上述行为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梁钰娟想根据法律规定,对有人冒用她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向警方报案,但南湖派出所的民警表示,事发地在河南,他们没有管辖权,建议她去河南那边报案。
“如果那个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四处去作案,我也得全国各地去报案?”梁钰娟问。
“按照属地原则,你要么就是去被侵害的当地去报案,要么就是去你的户籍所在地的报案。”对方告诉她。
1月14日,梁钰娟回到她户籍所在地的合浦县石湾派出所报案,民警同样以管辖权为由,让她去案发地报案。
“我的户口本一直放在老家,不是只有户主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户口本?她是怎么办得我家的户口本,还知道我爸名字的?”梁钰娟感到疑惑。
“盗用户口本的情况很多的,肯定不是在我们这里办的。”合浦县石湾派出所表示。
年底正是工作最忙的时候,为了这件事,梁钰娟多次跟单位请假,自掏路费跑了多个部门也没法解决,让她感到很无奈。“如果当时我身份证丢失后没有去挂失,我愿意承担我的过错,但我该做的都做了,为什么结果还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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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刘豫光律师13525776100
离婚对任何人来说
都是大事
离婚对大多数人来说
都没有经验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如果处理不好
离婚之后
会有留下离婚后遗症
所以,离婚路上
你需要一位律师做指导
这本离婚必读
让离婚的过程
不再充满迷茫和痛苦
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刘豫光律师:13525776100
具备离婚的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协议离婚(民政局办理)和诉讼离婚(法院办理)
可能您认为:
诉讼离婚就是到法院打官司,需要律师参与
协议离婚不需要律师
刘律师告诉您:
有的诉讼离婚也不需要律师
协议离婚一定需要律师
因为协议离婚有个重要的文件:离婚协议
需要律师为您量身定做
如果您在网上搜一个离婚协议
那就像用别人的药方给自己抓药
可能也治病但有副作用
建议离婚协议一定有律师为您量身定做
有些诉讼离婚不需要律师
是指无需律师代理出庭
但是,同样需要律师给与您庭审指导
毕竟,您可能第一次上法庭
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刘豫光律师:13525776100
为什么法院不愿意轻易判决离婚?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持续攀升,对于离婚是对是错、是好是坏,我们不作评判,毕竟人人都选择生活的权利。我相信每一个人都会对自己的婚姻做出理性的安排。但是,离婚的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充满痛苦和煎熬的,离婚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对诉讼离婚心里没底,去咨询律师,其实,律师对于能否离婚也不敢轻易断言,因为律师就是律师,对诉讼结果没有决定权。
在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我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婚姻法的常识。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二人都有离婚的愿望,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一致的安排,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一个月的冷静期,先是领取登记表,一个月后就能够办理,其特点是结果确定,费用低。其缺点是如果对方没有诚信,如不支付抚养费,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将会引发新的诉讼。
当夫妻的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
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刘豫光律师:13525776100
式、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那只有到法院诉讼离婚。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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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刘豫光律师:13525776100
那么到法院诉讼离婚,是不是就能达到目的呢?这就是诉讼离婚的真相,只有民事法官和律师才知道的真相。
有的人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法院有什么权力阻止我们离婚呢?这个只能说明你对婚姻法理解的偏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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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如果判决离婚,造成一个家庭的解体,原有的稳定的社会关系被打破,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从国家管理的层面有必要对离婚的行为进行干预,保持既有的社会关系稳定。但是,国家也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离婚可以,前提是必须对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做出妥善的安排,否则,就不准离婚。
据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我国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并且逐年递增。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杜万华在一次法院的内部讲话中,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提出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承担起拯救危机婚姻的功能。虽然是内部讲话稿,但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什么意思呢?杜万华大法官把问题婚姻分为两类:一类是死亡婚姻,一类是危机婚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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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以判决离婚,危机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那么什么是死亡婚姻?什么是危机婚姻?没有可以参考的标准,全凭法官自己的主观判断。很多人认为我与对方感情已经
破裂,那只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而法院判决离婚要符合法律和法官的判断,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那么为什么法官不愿意判决离婚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心得经过思考认为有如下几点,不一定正确,也未必涵盖全部原因。
1、法院内部的指示,既然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不要轻易判决离婚,那么作为法官,有义务遵守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
2、法官因工作量大图省事:这几年法院案件多法官少,造成案件积压,其内部有结案率的考核,一个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比判决离婚省事得多。因为一旦判决离婚,就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并做出判决,特别是财产分割,现在人的财产状况复杂,呈现多样化,有车子、房子,存款、股票、基金、股权等等,房子车子还有贷款按揭,分割起来非常麻烦,不免有法官图省事,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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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自我保护的需要: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曾发生过一起杀人案:被告人龙建才因不满20年前法院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离婚后自己生活过得凄惨,迁怒审理案件的傅明生法官,20年来都在寻机报复终于如愿以偿。这虽
然是极端案例,但是在法官心里震动很大,法官离开法院也是普通老百姓,谁愿意因为工作给自己惹上麻烦。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性格极端的人,法官会慎重考虑。
所以,诉讼离婚的过程更加漫长和艰辛,如果您决定离婚,要有心理准备!无论您是否委托律师,让律师给予指导是必要的。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有什么新变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我们日后的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那么,《民法典》对离婚有什么影响?简单的说:协议离婚比以前难,诉讼离婚比以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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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
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0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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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0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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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针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新增加了一项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除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考虑的范畴。
06、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以往《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07、“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现《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可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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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08、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以往《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09、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公告》显示的数据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81.2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4.9万对。(2019年民政部没有公告官方数据)上述数据显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例接近6:1,也就是有7对离婚的,有6对选择协议离婚,只有1对选择诉讼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大多数人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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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有部分是“假离婚”,所谓假离婚就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而是出于规避国家政策如买二套房享受避税和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者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实际上还生活在一起。当然,诉讼离婚中也有“假离婚”,如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为了更逼真到法院诉讼离婚,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调解书。
那么,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有何区别?有何风险?
1、适用条件不同: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就是否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为条件,若任何一项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或双方还要坚持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
2、时间效率不同:协议离婚方便结果确定费用低,先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过了一个月的冷静期便可以办理;诉讼离婚时间长,如果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高。
3、成本差别大:协议离婚成本低,成本主要在离婚协议,如果委托律师起草需要费用,但是,可以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免费的离婚协议模板。诉讼离婚需要缴纳诉讼费,若财产金额高于20万诉讼费会更高,委托律师需要缴纳代理费。
由于诉讼离婚比较难,所以大多数人选择协议离婚,这可能是协议离婚的人数远远多于诉讼离婚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不知道协议离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对以后生活的影响。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无论您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显贵,都应当慎重地对待婚姻,“假离婚”不可取,协议离婚还是慎重而为。
1、离婚协议一定要委托律师起草,千万不要因为不愿意支付费用而套用民政局提供的模板。民政局提供的离婚协议模板就像医生用一个药方来给所有看病的病人配药,不能对症施治。
因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受严格限制的,起草离婚协议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收费。其次,离婚协议涉及法律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人员招录配备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如果民政局负责给前来办理离婚的人写离婚协议,可能会因为离婚后对协议内容反悔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引起行政诉讼。但是,作为涉及千家万户的行政便民窗口单位,不能因没有量身定做的离婚协议而拒绝办理,只能通过模板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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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抚养权协商一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即支付方式,支付抚养费一方的人品及经济状况,都需要考虑通过相应的条款落实到协议里。不然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强烈要
求支付抚养费,由于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到法院诉讼,这是普通老百姓不愿意面对的处理委托的方法方式。如果律师参与起草离婚协议,会向双方了解详细情况,如果存在对方可能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律师会提醒您把离婚协议公证,以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更复杂,因为现在人的财产状况呈现多样化,有车子、房子,存款、股票、基金、股权等等,房子车子还有贷款按揭,分割起来非常麻烦,尤其是房子,有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还有双方父母出资赞助的购买或者装修的问题,还有购房按揭贷款问题,贷款使用双方或者一方的公积金问题,有的借名购房等等,真是五花八门,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协商的,或者说不可能协商一致的,但是,能够达成协议,一般都是因为一方不知道其中的风险,或者受对方的蒙蔽,为了快速离婚而甚至净身出户也在所不惜。有的事后反悔,有的协议没有履行,再次引起纠纷进而发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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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离婚大多数都是痛苦的,其过程是充满煎熬的,协议离婚的方便和快捷,您也许没有体会到痛苦和煎熬,事后您发现自己因不懂而掉入别人设计的坑里,痛苦和煎熬重新开始。人生不易,人人都应当珍重自己的婚姻。
诉讼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是否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可是,经历过诉讼离婚的人才知道在法院离婚好难,那么法院判决离婚以什么为标准?很多人不理解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为什么不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关键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准备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打官司就是当事人拿出证据,让法官相信您说的是真实的,然后,法官根据双方的举证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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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帮助您实现离婚的目的,则考验律师的智慧。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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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也不同于出轨,出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尤其是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当事人告
诉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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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不但容易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也使得正常的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因此,对于恶
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按照本项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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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该离婚事由单列一款,表明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标志着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离婚,无法调解,也无须调解。①同时,当事人申请宣告失踪适用特别程序,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适用诉讼程序,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应当分别进行。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本条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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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对于这种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实践证明,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相当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表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
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在前述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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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明白标准,还要在律师的指导下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整理证据,让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你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各位读者,最后提醒一下,您的婚姻生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某一条,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吗?不一定,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担负起拯救危机婚姻的职
能,法院想判决不准离婚,真是欲判不离,何患无辞?总归一句话:在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到法院诉讼离婚是件不容易的事情,除在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倾力相争之外,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人数上百形形色色,有的夫妻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这种情况法院倒好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就行。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争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究竟花落谁家,夫妻双方心里都没有底,经验丰富的代理律师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预判。
请看法律如何规定?
《民法典》只有一个法条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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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五个法条即四十五条至四十八条,为法院裁判抚养权的归属设定规则,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都无法改变法律规定,我们能够做的根据法律规定对抚养权进行预判,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准备证据,通过举证质证获得法庭支持。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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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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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尽管有上述规则,法官在对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定的裁量权,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在除考虑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孩子今后生活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等影响孩子成长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孩子的抚养权不能精准确定。
对待婚姻要慎重,也许离婚对您而言是一种解脱,身为父母,一定为孩子的成长着想,以孩子的抚养权作为获取某种利益的筹码,应当受到谴责和否定,也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寄希望于法院把您家事的是非曲直,能够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不明智的也不现实。如果您是一位合格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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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离婚时抚养权一定首先考虑孩子的利益,一切为孩子着想。
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除了纠结于如何证明感情破裂,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之外,最在意的就是财产,尤其是房子如何分割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是夫妻财产的最大承载体,爱之深恨之切,夫妻双方都想在离婚时实现自己权益的最大化,各自
都在穷尽人生智慧,企图达到占不到便宜也不能吃亏的目的。夫妻双方经过长久的协商无果,他们到法院诉讼离婚,希望法官能够公平公正地对房子的分割做个最后的了断。
既然到法院离婚,就应当按照法院的规矩办事——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让法官相信你说的是真的,然后,法官才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依法裁判。那么,法律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主要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但是,由于房屋的权属状况复杂、购房款来源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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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分割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现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用法律规定分割房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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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4条法律规定是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规则,就像数学中的4个公式,可以解决大部分相关的数学问题。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用有限的法律语言涵盖所有的法律问题非常困难,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会遇到个别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对应,所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法律智慧就是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