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民政局离婚孩子看到不让离

   2023-11-0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90
核心提示:离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会因为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一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就以不给抚养费相要挟,要求探望孩子。那么,如果一

离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会因为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一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就以不给抚养费相要挟,要求探望孩子。那么,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外一方该怎么办?能够停止支付抚养费吗?如果探望一方探望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另一方能够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吗?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会感情用事,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故意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该怎么办?《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探望孩子是父母的权利,不得阻止

离婚后探望孩子是父母的权利,不能进行阻止。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对抗手段。

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另外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孩子的权利。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例如,探望孩子时带给孩子一些不好的影响或者让孩子情绪波动非常大或者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等。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而不能由另外一方擅自中止探视权。

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应当恢复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

四、阻止探望的法律救济

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五、滥用探望权的法律救济

如果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滥用探望权,严重影响了孩子或者抚养一方的生活,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该如何进行救济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8条第3款规定:“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六、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的行使

原则上,探望权只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隔代长辈是没有探望权的,但有一些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9条规定:“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离婚时,双方说好每月见一次孩子:

离婚后,对方以各种理由不让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拒绝对方看自己孩子,违法吗?

违法!

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常把孩子视为自己独有,拒绝对方看孩子。

其实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道德,也是违法的。

离婚后,孩子选择随父母任何一方生活,都不影响孩子与父母在法律上的关系。

《婚姻法》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

所以,不要以为不让对方看孩子是你们之间的矛盾,小心还违法!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性疾病);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如辱骂、殴打、非法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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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

一般情况下,已经有离婚协议约定,可以先尝试双方协商沟通。

2.求助第三方

当事双方矛盾比较大,可以通过其单位、居委会等与进行沟通协商。

3.提起诉讼

协商不成,凭着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

4.强制执行

判决后,对方还是拒绝看孩子,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对方进行拘留、罚款。

5.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孩子满了10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你生活,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因心怀怨怼,故意不让对方看孩子,那拥有探望权的一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薛男和李女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其婚生子薛某一由李女抚养,薛男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探望。但每次薛男要求探望孩子时,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薛男认为,李女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他和薛某一的父亲亲情。

现,薛男以李女拒绝其探望婚生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支持了薛男的探望请求,判决薛男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六各有一次探望婚生子薛某1的权利;如遇薛某1生病等特殊事宜,原、被告可就探视时间、方式另行协商确定,被告李某有协助的义务。

周男与冯女于2017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婚生子周某一由冯女抚养,周男每月一、三周周六上午去冯女住所接走孩子,当周周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冯女住所。

双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时间存在争议,冯女称孩子逐渐长大,其多次向母亲表达了希望少被爸爸接走的愿望,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时间,由每月2次改为每月探望孩子1次。

驳回原告冯女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子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以保证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确定父/母形式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

为了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让孩子仍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及母爱,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至于具体的探望安排,需保证有充裕的相聚时间,以维系、培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同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在案例二中,孩子向母亲表露出希望少被父亲接走的愿望,追其原因,是父亲长期在外出差,本就与孩子相聚较少,母亲也一直不愿配合父亲探视孩子。同时,对于孩子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已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中予以确认,双方应该执行。

父亲与儿子共处的探望时间,对维系父子的亲缘关系、保障儿子得到缺失的父爱极为重要。且作为男性,随着孩子身心的成长发育,作为父亲的关爱和引导是母亲无法完成的。母亲要求父亲只能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并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母亲的诉求。

虽然夫妻已离异,但他们仍是孩子的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最终目的是让子女健康成长。

所以,希望离婚的夫妻能够放下双方的成见和争拗,配合对方对子女进行探望、陪伴,保障子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同时,探望一方应正确理智行使探望权,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相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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