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民政局离婚都不带孩子

   2023-11-0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40
核心提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健康可爱的女儿出生。这本是幸福快乐的一家三口,可随着生活琐事的累积,吵架成

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健康可爱的女儿出生。

这本是幸福快乐的一家三口,可随着生活琐事的累积,吵架成了夫妻俩的家常便饭。随着吵架次数的增加,夫妻俩感情严重不合,最终导致分居。

后来夫妻矛盾到了不可调和地步,妻子刘女士便向江苏省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丈夫赵某对同意老婆的离婚请求。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配方面,夫妻俩基本没有太大争议。可面对孩子,二人均拒绝抚养。

至于为什么拒绝抚养,刘女士直言自己收入不高,且有体弱多病的母亲要赡养,钱少任务重的妈妈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说自己经常出差,无法照看孩子,而自己父母年龄较大也无法帮忙照顾孩子。除此外,他还说女孩子还是跟着妈妈,比较安全。

为了让孩子有个家,法院曾多次调解,结果双方都不妥协未成功。最终,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

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看到此新闻,不由得打了个寒颤:一是为离婚,二是为孩子。

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离婚率的第一名是吉林,离婚率高达71.51%。

全国离婚率全国平均水平40%左右。如此惊人的数字背后告诉了我们什么?

首先,证明年轻人的自我意识逐步增强

大家纷纷从为了不让外人笑话或者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而隐忍不幸婚姻的态度中解放出来,渐渐变成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心感受。

关注自我感受本没错,可只关注自己,不考虑责任,也不考虑孩子的过分自我,便不是自爱,而是自私。

其次,证明大家对婚姻的态度越来越随便。

在没有自由恋爱的年代,结婚了就是一辈子。而今支持自由婚恋的时代,离婚则成了挂在嘴边的顺口溜。

过去的老两口吵吵闹闹也能包容一辈子,现在的小夫妻只要一言不合就直奔民政局。

殊不知,婚姻本就不易,它需要用心经营,也需要互相爱护、理解、包容、扶持和忠诚,此六者缺一便不能幸福。

可见童年的经历给人的影响有多深刻。父母之间的关系,则是孩子童年经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实际上,世界上最好的爱孩子就是父母相亲相爱。

父母相亲相爱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他们有优良的榜样,既见识过人世间最可靠的爱情,也见证过人世间最幸福的爱。

长大后的他们,遗传了父母爱人的能力,也具备辨别爱、勇敢爱、接受爱的综合能力。

这种高情商,内心又充满爱的人,即便是普普通通过生活,也能够自信快乐、幸幸福福过一生。

可是,在父母争吵声、责骂声、埋怨声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则通常是自卑、敏感、消极且缺乏安全感与爱的。

这样的他们,在长大后也可能会遗传父母的相处模式,重复父母的悲哀,在痛苦与折磨中艰难过一生。

当然,也有的人能尽快地从原生家庭的阴影里摆脱出来,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但这个过程太难,它需要很长时间,也需要专业人士的人帮助,还需要自我的不断学习和突破。

由此看来,不管是婚姻还是育儿都是人间大事,它需要慎重开始、谨慎对待,而不是凭借一时冲动就结了婚,也不能图一时之快便要了孩子,却唯独忘了该负的责任和该承担的义务。

注: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抚养权归属确定的总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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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存在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实践中,甚至不少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惜大打出手,两败俱伤。但也有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会觉得孩子是“累赘”,会影响自己的生活,都不愿意抚养孩子,那么此种情形下,应该怎么办呢?

【案例简介】

黄某与祝某甲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祝某乙。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祝某乙由祝某甲抚养,黄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祝某甲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生子祝某乙由黄某抚养,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因黄某起诉离婚,祝某甲亦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黄某与祝某甲离婚;

二、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而婚生子祝某乙患有“孤独症”,现已由祝某甲照顾生活半年且送至南京进行康复治疗的实际,为稳定婚生子祝某乙的生活及康复训练,避免因重新适应生活而使康复训练半途而废,婚生子祝某乙随祝某甲生活对其成长及健康恢复更为有利,故判决祝某乙随祝某甲生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以正式票据、收据为准)。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补录性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对于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形,

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在法律上来说也是不被允许的。

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得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人,若拒绝抚养子女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

遗弃罪

其次,离婚诉讼期间,若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暂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后,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通常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品格、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法官便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认为其跟随祝某甲生活对其成长及健康恢复更为有利,因此将其抚养权判决给了祝某甲。

父母双方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了,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均应当换位思考,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避免孩子因为父母“推皮球”式的举动受到再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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