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不打报告民政局给办理离婚吗

   2023-11-0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10
核心提示: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

一、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1-11-09,实施日期:2001-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

1、该法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2、结婚离婚均先经相应政治机关审批。

该法第8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3、结婚离婚均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材料。

该法第9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4、提出限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前述限制。

该法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17条,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

(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

(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

(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因此,现役军人可以据此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抗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要考虑下列情形:(1)一方为现役军人,即提出抗辩一方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但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3)现役军人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节。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四、与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04-03-29实施:2004-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第9条,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诉讼离婚程序

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仅双方均为军人时,才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仅一方为军人时,与普通诉讼离婚案件程序相同,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

作者介绍:李永刚律师,北大法学院法律硕士,前军队某部法律顾问,现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律师团队核心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因为这种特殊,许多军人不得不同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两地分隔,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这其中的五味杂陈和生活的艰辛,恐怕只有当事人才能够理解和体会。为了使军人在保家卫国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一些特殊的保护。

譬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所谓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但是,本律师在处理涉军离婚案件时,有不少当事人都曾向我提出,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该意见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注: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感情已经破裂仍然是判决涉军离婚案件离婚的实质标准?即使在军人一方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仍然可以判决离婚呢?下面,让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两个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第一、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进行分析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的规定外,《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涉军离婚案件也有所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重大过错,部队政治机关是不能出具同意离婚证明。那么问题就来了,

如果没有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法院能够判决双方离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时间是1984年8月。而《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军队总政治部颁布的,时间是2001年11月。虽然《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新法,但在这里并不能简单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为军队总政治部仅仅是军队中的一个部门,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是高于军队总政治部的。同时,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而军队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仅仅在部队内部适用,并不当然的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从效力等级和适用对象来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是优先适用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如此看来,似乎即使没有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只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

但是,《婚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那么,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婚姻法》是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而最高院颁布的意见是不能够在实质上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严格来说,下位法同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也是不能够予以适用的。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的规定就得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的结论。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一方是军人,那么法院都会发一份公函给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询问部队的政治机关是否同意离婚。如果部队的政治机关同意离婚,那么,同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一样,法院仍然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同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但是,如果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回函不同意离婚,或者没有给法院回函,那么法院是不会依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判决离婚,甚至有的法院都不会受理该离婚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涉军的离婚案件,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即使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但由于《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在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向部队的政治机关解释说明离婚的原因,争取部队政治机关的理解和同情,请求部队的政治机关协助做通军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如果军人一方能够最终同意离婚,部队的政治机关就可以向法院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判决。

爱情可以无心插柳柳成荫,可婚姻却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地经营。作为军人的一方不能由于军婚受到的特殊保护而疏于对婚姻的爱护,要能够体谅和理解自己在为国防建设做出奉献的同时,自己的另一半也在背后默默地付出。而另一方也要体谅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做好军人的贤内助。但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就好合好散,不必强求,更不要利用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而在财产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而对于正在同军人谈情说爱的姑娘们,不要因为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而对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有所顾虑。我处理过许多涉军的离婚案件,极少遇到军人一方以军婚受到的特殊保护而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因此,选择同军人结婚并不是一项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选择,军人是男人中的男人,他们值得你们大胆去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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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一规定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适用条件: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

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

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

,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重大过错”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1)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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