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离婚父母遗弃在民政局

   2023-11-04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20
核心提示: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谎言而被当作弃婴“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生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收养登记。一审

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谎言而被当作弃婴“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生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收养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收养登记后,跟孩子朝夕相处近三年的养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

收养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状况的好坏都不是决定性因素,

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弃婴”被领养半年后,生父出现

2017年2月,海安市民金建玲向海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警称,她的父母于2016年8月捡到一男婴。此后,派出所将男婴交由当地社会福利院代养。当地福利院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弃婴生母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

三个月后,派出所向当地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载明未查找到该男婴的生父母。6月30日,鲍红梅、郑小宇夫妇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

男婴被收养还不到7个月,其生父周海骏就出现了。2018年1月,周海骏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周海骏在2016年4月与王玮楠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安安随周海骏生活。他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暇照顾孩子,于是委托金建玲代为照顾,自己并没有遗弃孩子。由于民政局未予撤销,周海骏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发放的收养登记证。鲍红梅、郑小宇不服,提起上诉。

养父母和生父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二审期间,金建玲改了口。她承认,男婴是周海骏送给自己寄养的。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而金建玲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纯属虚假,因此,男婴并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

南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收养行政登记案。

法院经调查发现,在鲍红梅夫妇提出收养申请的当天,民政局即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因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违反了法定程序。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对领养人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未能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导致错误地将周海骏寄养的婴儿认定为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

法院:收养登记程序违法应撤销

既然被诉收养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二审中,男婴的生父和养父母的态度,令旁听者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之间左右摇摆。

鲍红梅夫妇称,他们收养男婴已近三年,已经和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主张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养法的最高准则,在单亲家庭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周海骏则表示,虽然自己是单亲家庭,但作为生父和孩子血浓于水,并坚称不可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收养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状况的好坏都不是决定性因素。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对金建玲向公安机关、民政局、一审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南通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金建玲予以罚款1万元。

南通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金建玲予以罚款1万元。

连线法官

主管部门应当慎重履行登记职责

“家庭是孩子的避风港,对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收养的方式使其回归家庭生活,可以让脆弱无助的生命得到关爱照顾。但如果收养流程不合法,不但不能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很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该案审判长高鸿介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

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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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海安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时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错误地将周海骏寄养的婴儿认定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被诉收养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高鸿指出,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这比彰显个人内心的道德准则和情感更为重要。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共鸣或偏好,而是权利的存在或是否受到侵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权利来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本案中,鲍红梅、郑小宇认为,周海骏和王玮楠长达数月对婴儿不闻不问,已经构成了遗弃,并据此认为安安属于弃婴。这一主张显然混淆了收养条件与抚养义务之间的界限,以所谓的“不闻不问”事实来取代法定的收养条件,剥夺生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后天建立的感情是以剥夺周海骏和王玮楠作为亲生父母的感情为代价的,这种原本不应产生的感情本就是一系列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后果。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没有理由让原生家庭的感情作出牺牲。至于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的状况,都不是影响本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谎言而‘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这暴露出收养流程和环节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高鸿提醒,收养登记中相关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更应当慎重履行职责,确保收养登记的准确、规范、有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顾建兵金保阳|编辑:冼小堤

我前夫,离的时候,眼眶红了,那副万般不舍的样子,问我最爱的还是我,为什么不挽留他。

他外面有小三,小三无比伟大的跟他说,无论他什么样,什么都愿意为他做,还要给他生女儿(我生的是儿子),凑个好字,为了表诚意,在我们家门口呆了两天两夜,哭的梨花带雨,撑了一天一夜后,我前任就忍不住给她送吃喝了,并且开了个房间给她洗漱。

我前任说感觉也对不起她,这些只是对她的补偿,但是如果我挽留,还是倾向于回归,我没哭没闹,就静静的看着这些,心里盘算的却是按目前情况,如何最大化利于自己。

这是我这么多年第一次算计他,曾经除父母之外最信任的人,扎实的捅了我一刀--

他对我舍得下,割舍的下,

我能做的只有趁他对我有愧疚心理的时候(以后就不好说了)。

赶紧拿财产!拿财产!拿财产!这事不能拖!

为了顺利离婚,我没告诉他爸妈这件事情(被他父母知道了,无论他儿子多大的错,一定会帮他儿子跟我争财产)。

民政局地址是我查的,流程是我查的,所需的证件材料也是我一手办的,他的户口本是我跟他爸妈说孩子要迁户口拿到的,为了确保不出意外,我还提前打了电话那天是否办理,是否要提前预约等,然后拉着他去民政局了,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因为这事,他父母现在还时不时把我说一顿,居然不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知道,肯定会帮我,我呵呵~~

大家可能看我,怎么处事这么冷静,这么快就离了,因为他们在一起的那大半年,明显对我冷淡了,在我一个人抱孩子看晚诊,生病了还要照顾孩子,还有生孩子后辞职没有收入被婆婆嫌弃等此类,他都不在,我就在想这段婚姻带给我的意义,直到发现了她的存在,一切都好解释了。

再加上我是那种连男人嫖娼都接受不了的女人,何况是这种还有感情的小三。

那种难分难离的样子,像极了两个相爱的人,却不能在一起,

挽留这种人,是想把自己变成对方眼中的蚊子血,而小三变成白月光还是朱砂痣吗,

醒醒吧,何不如成全他们,经历一下世俗的柴米油盐,看他们有多相爱。

如果真爱小三,可以先跟我离,再光明正大的一起,给对方一个名分,起码的尊重,而不是让她成为人人唾弃的小三。如果爱我,也就不会外面找人。

说白了他谁都不爱,他最爱的是自己,那哭只是为了自己不能同时兼得,享齐人之福而已!

-----------2020.10.25更新-------------------------------------

居然一下子破万了,人生第一次,非常感谢大家,每一条评论我都看了,看到大多数留言都是支持我的,当然也有反对的,我全部保留,给大家自行判断。

我发现大家都非常关注我前夫和小三的结局,那我就统一回答了。

他们在一起估计一年多吧,分手了。

从前夫过来看孩子越来越勤快,买东西也越来越勤快看出的,小三是有规定看孩子次数,买礼物次数价格,还有不准进我家门,不准和我说话(估计是怕我们旧情复燃。。。),这些他后来和我说的。

他父母知道我们离婚后,并且我带走了基本所有财产,还有他们最爱的大宝贝孙子(他老家很重视男孩),彻底的人财两空,老两口拿自己的儿子没办法,知道小三的存在后,就把所有矛头都指向小三,各种谩骂、恐吓,希望劝退小三,让我和前夫复婚。

直到看我们复婚无望,过了一年才终于松口上门了,但是小三但凡做的有点不对的地方,又是被骂,连左手用筷子吃饭都要被骂(前婆婆来看孙子,抱怨小三说出来的。),哪点不如我,就更别提了,突然有点莫名同情小三,我对小三其实没太多恨意。

这个时候,对于小三来说,男方不仅一无所有,还要被对方父母各种辱骂、嫌弃,但是对于前夫来说呢,想法就变成了,“我为了和你在一起,家庭、房子和孩子都不要了,我牺牲多大。”

两人都以牺牲者自居,就会不自觉希望对方多付出,如果对方不这么认为,矛盾也就出来了,除非真爱了,否则分手只是时间问题。

没错,这结局,在我离婚拿到一切的时候,我就预估大概率会这样-

拿走财产绝对会增加他们分手的机率

(又要被骂有心计了,唉)。

但是如果当初我不先果断的话,是要等他们感情深了,一起对付我吗?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我不为自己儿子争财产,难道送给他们作结婚礼物???

尤其是小三如果怀孕,他就不可能愿意都给我了,

法律上,出轨是完全构不成净身出户条件的!

如果有的选,我是希望一辈子只执一人之手,无论贫富,相伴到老,这个事情里,就算他净身出户了,我也不是赢家。

我失去的,不是金钱能衡量的。

很多人都会说男人出轨只是玩玩而已,玩够了自然就会回家,当时也有很多人是这样劝我的,为了孩子,让我先忍忍。

但是我想说,

一个出轨的男人愿意回家,不是因为他悔改,不是因为他不舍得这个家,更不是因为自己,只是因为小三没有满足他的期待。

如果再次遇到他认为好的,很有可能还会有下次,这就是为什么常说出轨只分0次和N次。

还有一句话,我特别喜欢,

那些想要离开你,转身选择别人的人,不管当时是出于什么原因离开,也许彷徨过犹豫过挣扎不舍过。

但至少,在他决定要走的那个瞬间,他觉得没有你,他会过得更好。

-----------2021.07.14更新-------------------------------------

很久没更新,看到很多关心我的,谢谢你们,至于骂我的,我依然一如既往地保留未删。

因为我没有匿名的缘故,有不少人怀疑事情的真实性,我也多么希望这只是篇文章。

可惜不是,我当然不用匿名,因为写文章的号,我是单独的,这里没有一个我现实中的熟人,和我生活号完全分开,所以我从来不发带有个人信息的照片,哪怕这样会带来更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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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下大家特别想知道的,我是如何操作让前夫净身出户。

撇开任何感情,接下来的一切行为,只以长期利益为考量。

这里有人可能说我太过理性,怎么能对自己曾经相处过10年的人,做到一下子这么冷酷。

但我想说,对啊,我们相处10年了,一个年近30的成年人,难道不知道出轨意味着什么吗?不知道对我和孩子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吗?

可他还是做了,那就是故意的,没有例外!

对于再给他一次机会这样的事,我只觉得是嫌对方的一刀没捅死我,再给他捅刀子的机会吗?

我遇到这事比很多人冷静,其实很简单,因为我更早的承认最残酷的事实而已,所以我不会反复纠结,没有那么多为什么之类的,更不会拉着对方要说法,对我来说,对方的行动就已经说明了一切!

我还干了一件反人性的事情-”团结小三“。

很多姑娘可能会觉得这步恶心,拜托,你都要和男的离了,再说小三有什么恶心的,恶心的是出轨的男人,不要搞错对象啊,女人何必为难女人。

在当时,我了解到前夫是倾向回归家庭,小三也必定知道这点。

其实我和小三是有共同目的的,我想离,她也想我俩离,但她不知道我的真实想法,她自然就会去想办法如何满足我。

他们那时还开了个店,小三为了她的爱情,各种夸大店铺未来前景,我为了财产,也往这方面暗示。。。。。。

不要做无意义的争吵。

只管想办法增加对方对自己的愧疚心理,同时无限让对方觉得和小三未来生活的美好。

各种因素,如何运用起来,就要结合自身情况,细节我就不说了,再说下去,不仅仅只是被骂有心计了。

不过这里我说一下重点,

婚姻出现问题,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就是婚姻还有挽留的时候!

一般而言,这个时候,对方对自己还有感情,但是这机会很多时候只存在第一次出轨的时候,

往后再出轨,随着他道德水平的下降,这样的愧疚感会越来越少。

他习惯了。

这也是我必须要赶紧处理事情的原因,拖延对我是不利的!

我太明白了,这样的机会不能等,错过就没有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刚开始会内疚万分,想着如何补偿,到后来反悔什么都不愿给了,甚至连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也没有了。

那些骂我的没关系,可是那些说看了我的操作,以后自己出轨都不给原配财产的,我统一回复一下。

我当时离婚才27,我是拿了前夫几千万,还是几个亿了?谁稀罕这些财产。

如果我放的下,拿走本该属于我的一半,不带孩子,重新开始难道不更香!

被遗弃送养的孩子可能是个很大的群体。除了亲友之间的收养,有些孩子远走他乡。

这么多孩子,这么多个家庭,肯定有的孩子过得好、有的不太好。因为很多孩子是被跨族裔收养,他们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公开的。近年看到新闻报道,有很多孩子们成年以后,会回到当年的孤儿院,希望能找到并且和生物学父母会面。没有见过亲生父母可能是他们比较普遍的一个缺憾吧。

(1)

https://www.

nbcnews.com/news/asian-

america/connecting-chinese-adoptees-birth-families-couple-makes-discovery-about-china-n1172301

(2)

https://

travel.state.gov/conten

t/travel/en/Intercountry-Adoption/adopt_ref/adoption-statistics-esri.html?wcmmode=disa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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