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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已经与对方签了离婚协议,我还能不能反悔?
答案是:
未去办理离婚证时可以随时反悔,已经办理离婚证了就几乎不可能。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小Q在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打算离婚的,大多都会去网上百度一份,双方签个字,以为这样就能够约束对方,就算是达成离婚协议了。
其实,这样的约定,是没有什么用的。
为什么呢?
离婚协议很特殊,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合同”,它的生效与一般的什么借贷合同、租赁合同不一样,它的生效以办理离婚证后为准。
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依附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最终双方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生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不生效。
也就是说,在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最终的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以后,离婚协议都不生效。双方签字同意以后的合同状态只能算是“成立”。
成立是什么意思呢?成立就是指,我俩有一致的意思来一起签订这个合同,但是在没有生效的时候,拟订的合同是没有履行的义务的。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签字以后,协议状态是成立,至于生效,还要看所附条件什么时候达成,这个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拿到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备案于民政局,离婚协议就真真切切的生效了,想要反悔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一起看看法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法条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你俩私底下达成的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如果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成功,那么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认为你俩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没有正式办理离婚证所写的离婚协议,是可以随时反悔的,这个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这时候离婚协议还未生效。但是一旦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备案,想要反悔撤销,就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除非,你能够证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候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不过啊,想要证明,那是不可能的,民政局办事的人员看着你俩签的字,你俩办理的离婚证,你怎么证明自己被胁迫?没人用刀子逼着你签字啊。
如果一旦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想要反悔,那就是比登天还难了,除非你们双方都同意反悔,重新签订协议。
小Q提醒:离婚协议签字请谨慎!!不要等办理了离婚证以后再来找小Q!小Q也没有办法!!想清楚再签字办理,别一时冲动为了离婚,而签订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协议,那时候想要撤销就太难了
不过!!办法还是有的,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是去网上百度的,或者自己写的,有很多漏洞。经过小Q审查发现有漏分的财产,或者遗漏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那还是可以处理的。
在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之前,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可以随时反悔。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经过备案后,不可以反悔。不过,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有漏分的财产、遗漏处理的债务,那么来找小Q,小Q还可以帮你想想办法哦~
在实务中,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为什么?
首先签订离婚协议的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对自己行为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故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博弈后达成的平衡结果,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并且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是有限制的。
1、期限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期限为离婚后一年内,这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中止、中断的情形。只要过了一年,双方就没有办法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
2、条件限制
要想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我们需要具备法定的撤销理由,即欺诈、胁迫。
欺诈是指由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但在实务中基本上没有能够以欺诈、胁迫而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
这种情况属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虽然比较少发生,但是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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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呢?这个就要看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什么。
王小美和葛大力,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
这种约定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已
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而仅是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2.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反悔
此种情况其实和上一种情况是一致的,在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一方的反悔必然会引发违约,为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来作为抗辩的事由。
3.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再次签署离婚协议——反悔
这种情况就更为极端,实际上,第二次签署的协议,根本不能称之为离婚协议,它本质上只是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因为人身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存在对离婚这一关系进行约定的基础。因此,
离婚后签署的对于婚姻关系的约定协议必然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财产的约定则要另行考虑
作者简介:杨正雄,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各类婚姻家事法律法规,在省级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富有同情心,善于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至今已有近5年的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经验,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擅于解决复杂婚姻、继承财产纠纷。热心公益,拥有近3年志愿服务经验,常年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得到获助者的一致认可。着眼未来,致力于私人财富法律风险预防与保护、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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